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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论文丨汤忠赞:首先把自己搞正确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有感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首先把自己搞正确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有感

汤忠赞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也是共和国不平凡的三十年。在“春天的故事”的年代,我国律师制度应运而生。那时邓小平同志强调“中国要有几十万律师,不搞这个法制不行”。这期间有了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范了律师制度的性质、律师的基本条件、律师业务范围等,中国律师有了自己的行为规范,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有了律师制度的地位,中国人民沐浴着春天的阳光,享受着法制与民主的春天,律师们在这期间倍受青睐,特别是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标志的刑事辩护业务,广泛受到关注和支持。那时不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问题,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关系很正常,既没有心理障碍,也没有法律和政治上的障碍。那时很少有复印机,律师可以从法官那里把案卷借到律师办公室或家里看,公检法研究一些疑难案件,有时请律师参加,有的地方把这种情况称为“难案会诊”;有些党政领导还时常找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倾听律师对一些大要案的看法。那时律师的正确意见大都能被司法机关采纳,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充分得到体现。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的性质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是从公检法队伍中抽调,少数是从“文革”前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其他岗位工作而被选调进入律师队伍的。律师都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是吃“皇粮”的;律师服务的收费也比较低,律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比较牢固。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律师制度与时俱进,进行了深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打破所有制模式,除国家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外,一些城市通过试点,举办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流;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是与世界接轨的。

二是打破国家干部的模式,律师逐步成为了不要国家编制,不拿国家工资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三是打破行政管理的一种模式,实行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实现了以行业管理为主。

四是打破传统业务的禁锢,向多元化业务发展。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业务由传统的刑事辩护,一般民间纠纷的民事代理向法律顾问、涉外业务、企业改革、金融证券、公司业务等拓宽。律师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战略。强调“按照统筹城乡的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了改革和发展。这一时期,中国律师坚持和享受着改革成果,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积极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是积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们通过法律顾问,专项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国企改制,为进出口贸易、为高科技产业群的发展、为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城市电网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据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大多数国有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都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成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智囊和法律助手。

二是积极为我国广大农村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为农村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摩托车、汽车下乡”和农民工权益等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审查有关合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等,有些县、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长年在农村服务,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三是为应对经济危机出法律之策、献法律之计。为困难企业提升产业层次、为出口行业、外向型企业和部分破产企业进行法律层面的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为领导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在经济危机中耕地保护、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提供现场法律咨询,设立临时办事点等,方便有关部门和人士的法律求助;对金融机构涉及的信贷业务、国家投资的安全等,律师们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确保了信贷安全和投资安全。

四是为民族复兴事业添砖加瓦。在祖国三峡工程建设中,有律师提供各个阶段的法律范本;在百年盛事的北京奥运中,有千名律师志愿者提供义务服务;在铁路通过世界屋脊中,有西部律师的跟踪服务;在神舟遨游太空时,有律师提供国际间信息沟通、太空使用的法律信息和国际惯例等。

五是急国家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中国律师在抗击非典中、在抗洪抢险中、在四川大地震中,有的提供特殊和突然事件的法律处置意见,有的对捐赠和救济物物资的使用和分配提供有关法律规定;有的还出资出力直接投入有关活动,律师们这些举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六是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能积极参加了刑法、刑诉法、律师法以及一些部门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七是以刑事辩护工作为主导,依法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准确地适用刑法,维护稳定,充分发挥了律师的职能作用。

如上所述,国人应该满意地看到,中国律师唱着春天的故事,迈步新时代,与时俱进,肩负科学发展的使命,为国家法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三十年来,律师的路走的不是一帆风顺,走的是一条曲折艰苦的路。主要是:

----律师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还不高,有些领导和机关把律师视为异类,律师不时受到监视,甚至打击迫害。

----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得不到正常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问题在大多数地区严重存在;律师有的正确意见,得不到人民法院的采纳;个别地区经常发生法官、检察官训斥律师,不让律师说话,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受到追究等不法行为仍然存在。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时紧时松,缺乏个性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发现问题处理不严,担心律师的地位本来就低,怕管多了,副面影响太大,因而导致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松驰,“挂号式”、“卖柜台式”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把律师的管理体制搞乱了,有些律师的自由度到了无法无天、无人敢管的地步。

----有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律师收费有的高得离谱,有的收费不是服务报酬,是赌注,是黑幕交易,这种状况搞乱了律师的服务市场,使律师服务水平、执业质量严重下降。在当事人中、在社会上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这也是律师地位得不到提高的重要原因;更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机关和行业人士对律师的评价有专注律师收入的倾向,这也使得律师界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状况愈演愈烈。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正常,特别是与法官的关系,有的地方律师和法官成了“经济互惠”的关系,律师靠贿赂谋生,不研究法律,专研究关系,有的成了找关系的行家里手,因而赚钱多,成了所谓的名律师。这种状况对律师制度,甚至对司法制度是致命的。

----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缺乏市场意识,没有认识到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也会出产品(如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 既然是产品,当然应有质量标准,有了产品质量标准,当然应该有产品消费者。在这些方面,律师们缺乏认识,甚至根本没有认识到,因此,我国律师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各项业务服务标准,也没有检测标准。服务标准的盲目性、自由化、抽象评价律师功过的现象相当严重,这严重阻碍了律师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别使一些年轻律师无所适从,雾里探花,只能跟着感觉走。

笔者将本文的标题定为“首先把自己搞正确”,似文不对题。我是考虑到我出席多次全国性会议,在讨论发言时,多是“诉苦”,老生常谈这也难、那也难,很少从律师本身角度寻找存在问题原因,很少从全局想想解决问题的办法,似乎只有律师正确、别人都是错误,还有的认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是倒退。笔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从国家法制的角度、律师制度的角度展望全局是进步的、是取得丰硕成果的。律师只有把自己搞正确,才能肩负历史重任,推动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律师如何把自己搞正确,话题太多,我认为主要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律师工作立于党的领导之下,只有这样,律师事业才能发展,这是不可动摇的政治立场。

----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中国有自己的悠久文化,有自己的民族风范,不能言必称西方的自由、西方的人权、西方的法律制度。近代历史告诉我们,中国人民是伟大的,中国人民创造的历史是灿烂辉煌的,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先进的、可行的;这一点举世瞩目,我们作为中国人,中国律师应引以自豪,没有自悲的理由,更不能背道而驰。

----坚持不懈地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执业能力,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全能发挥“软实力”的作用,不能靠关系吃饭,要靠能力吃饭;要坚信走正路,前途光明;走邪门歪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律师也讲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原德载福,坚信“唯德可以治人”、“唯财必遭灾”。法国的巴尔扎克有句名言:“谁自尊,谁就会得到尊重”。我们要自尊,我们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要为了钱财,奴相十足,失去尊严。

----要坚持正确的行业竞争,要用信誉、能力和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能靠贬低同行、降低收费,甚至靠强制服务赢得客户;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创建个性化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走平等竞争之路,律师们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使律师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老子总结尧、舜、禹到晏婴的经验,得出结论:“无欲则刚”。他认为对人而言,最大的祸患是不知足,最大的过失是贪得无厌。律师在服务中首先要把自己搞正确,恐也是“无欲则刚”,否则很难战胜自己。

作者单位: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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