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论文FORUM PAPERS

刑事辩护律师的光荣和梦想 ——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综述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刑事辩护律师的光荣和梦想

——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综述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起并举办,旨在探讨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推动法治完善,为刑事辩护领域各方面的参与者创造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该论坛定于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六召开。

2007年10月27日,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燕山大酒店举行。与会者四十余人,包括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律师界著名的辩护律师、刑事审判法官、检察官、新闻媒体记者等。与会者围绕刑事辩护律师的信仰、信念、信心这一主题,就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以及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尚权及其刑事辩护论坛意味着什么?

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第三个“全国刑辩日”的前一天举行,按照论坛主持人刘桂明先生的说法:“这个会是刑事辩护的研讨会,这一个小型的研讨会,也是一个主题比较集中的研讨会,但是又是一个主题比较深远的研讨会。这个研讨会对于我们来讲好像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研讨会,但如果联系明天这个日子的话,可能又会觉得这是一个不一般的研讨会,尤其是对于尚权律师事务所来讲,可能是一个更加不一般的研讨会。”

之所以有这样的评价,是因为,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为之心醉的业务,但是也是这些年来律师为之心碎的业务。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刑事业务低迷的时期宣告成立,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她可能会基于两个原因而夭折:第一,是因为经济上的入不敷出而办不下去,第二是因为刑事辩护当中的诸多艰难被压垮。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可以说在中国开了一个先河,是律师业务的一个亮点,给当前“半死不活的刑事辩护业务了”新鲜的血液。无论律师界还是刑事法律学界都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成功运行一年以后开始举办“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说明律师事务所走刑事业务专业化的道路大有前途。坚定了我们走刑事辩护这条路的信心。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题目定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光荣与梦想,主要是想让业界知道做刑事辩护律师是光荣的,我们光荣因为我们是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有梦想,我们的梦想就是做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让我们用我们的行动来证明我们的法制并不是那么糟糕,让我们用我们的行动来证明我们的刑事辩护道路是可以一直走下去的。与会的刑事辩护律师们则认为,尚权律师事务所能够举办这样的论坛,使同行们的骄傲。

刑事辩护究竟有多难?

只要是与刑事辩护有关系的论坛,一般都是刑事辩护律师比较集中的会议,往往最终开成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苦大会”。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虽然主办方一再提醒与会者尽量不要诉苦,而是以寻求解决方法为主要议题,但是会上还是提出了诸多关于刑事辩护难的问题。这从一个角度上说明刑事辩护的现实确实艰难。现在的司法环境对刑辩律师确实是个考验。从历史上来看,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是执业最坏的时期,在世界各国来看我们也是最差的一个国度。

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很多,但这些困难常常不是法律上的困难,而是面对着司法机关的种种阻碍。刑事辩护律师的观点普遍得不到采纳,不能实现有效辩护,这是令人悲哀的。司法的腐败对辩护律师造成了足够的威胁。刑辩律师常常有恐惧感,这种恐惧感甚至来自于有人直接对律师讲:“你一定要小心!”

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光荣?

刑事辩护律师是光荣的。因为恐惧的本身,才是我们觉得这个职业值得选择。当我们战胜了恐惧的时候,我们的快乐无以伦比;当我们战胜了我们自己所面临的悲哀的时候,我们的快乐同样是别的人不能相比的,所以做一个刑辩律师,有时候是恐惧,但是战胜恐惧之后的快乐确实是无以伦比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面临的环境是非常的不好,但是目前有很多律师还在为这个事业奋斗。我们做的事情是值得选择的。海明威曾经说过: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们为之奋斗。同样,刑事辩护事业是非常美好的,尽管艰难,但值得我们为之奋斗。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再怎么难,我们还是需要把刑事辩护事业做下去,把我们的刑事辩护的水平坐上来,这才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目前要做的事情。

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这两个最基本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是一切其他权利赖于存在的基础,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所以说它光荣,值得追求,是值得信守的信仰啊。

刑事辩护应该怎么辩?

刑辩律师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应当怎样去办理刑事案件。坚定的刑事辩护律师大多是有一种的信念和为着一个理念而去工作的。天下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面临的困难都是一样的。事实上,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与其他领域的律师向比较,他们的经济收入也是比较低的。同样,他们也要面临政府的强权。不管在哪个国家刑事辩护可能挣的钱不是最多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最大的。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为了达到辩护目的,有时辩护律师在办案子的时候要借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民间团里的力量,来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时候,辩护律师还要利用媒体,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应该大胆曝光。

汪建成:

第一,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律师制度,它的正当性在哪里?我认为在于它是适应了法律越来越职业化的需要。也就是你问这个社会法律是不是一种职业?如果说是,那么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就有必要;如果它不是一种职业,谁都可以去干,那这个行业就没必要,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我们的律师制度为什么一段时间里很不发达,因为那时候根本就不是个职业。我们的法院中管会就可以审案子,民兵小分队就可以关人。只有当我们一大批老干部纷纷从牛棚里出来的时候,意识到这样无法无天不行,随便就把我弄到牛棚里去了。这个时候意识到了这样随便就可以关进去,一点不懂法律的人就可以把我们关进去,这还了得。所以78年公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因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这个社会的价值,一旦涉诉他就需要借助一种别人的帮助才行,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正规化改革之后马上就呼唤着律师制度的出台。79年很快就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我们一大批,当时我们还在上学,我记得那个时候是动员了,因为很多律师都是心有余悸的,因为律师被打成业务派的也有,说你阶级立场站在哪个地方的这种疑问也有,不愿意干律师,后来怎么办呢?最早的律师,叫做国家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顾问处,给工资,现在是改了。所以说那个时候是求很多人干律师。所以我说不能忘记这段历史。这样一种职业是我们国家踏上法制这条不归之路的时候,你需要鉴定的一个东西。你说法律是一个职业,是一个职业就要把法律职业化那就需要这样。复转军人能到医院当医生吗?他既然不能当医生那他为什么能去当法官呢?除非你说,法律不是像医生那样的一种职业,是谁都可以干的,那就可以。所以我讲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它是法律越来越职业化的需要,因为我想到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工具,当作一个基本的话是叫:受刑事追诉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得到一名律师的有效辩护。千万要注意:有效辩护。我们说辩护这个制度追溯到古罗马古、希腊就有,但是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谈到了有效辩护,而且是一名律师的有效辩护,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境界?对照对照我们国家,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现在谁都可以当辩护人。你看看,律师可以当、他所在单位团体推荐人可以当、他的近姻亲友可以当,你说哪一个国家刑事辩护不是律师在当,不是律师才能干得了?这样说明了:你看它是不是一种职业?法律是不是一种职业,诉讼是不是一种职业?这是我谈的第一点,就是说律师的地位,刑事辩护的地位要提到这个高度来认识。

第二点: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构造诉讼三方结构的需要。我们知道,诉讼史上有三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在古代包青天的时候是个神,一个人既当警察又当检察官又当法官,啥都干,这分开了。第二次革命是:控诉分离,起诉方与审判方把它分离了。第三次革命就是:控辩平衡。三方结构,控辩裁三方必须力量大致相当才行,有一方力量太弱你叫它怎么成为三方呢?这不可能成为三方,那一定是一种这种三方诉讼结构的一种倒塌。所以,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司法独立的时候,它为什么要加强司法的力量,要增强司法的力量?因为他们看到了在立法、在行政和司法三种力量中,其实司法是最弱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像立法那样掌握国家意志,也不像行政那样掌握国家资源,所以他要想办法去通过增强司法的平衡,才能达到鼎立的局面。所以现在这种控辩裁本来在客观上是不平衡的,它怎么可能平衡呢?那你要想让它平衡,要想办法增强这个弱的辩护的力量,才能够达到平衡嘛。日本的一个著名律师讲到,他写一本书叫《律师的职业》。他讲:现代刑事诉讼制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在检察机关讲座的时候我也讲:你们千万别把律师看作异己的力量,他跟你们是在这样一个社会法制舞台同台演戏不可或缺的一个演员,他是你的对手,不错,但是一旦有一天他萎缩了,你也就没有价值了。我这样讲不是信口胡来的,而是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了。我们检察机关难道这个历史还就忘了吗?文革十年没有律师队伍,你说要你检察院干什么?你检察院不也就砸烂了吗?所以我讲不是危言耸听,一旦有一天我们中国没有刑事辩护了,检察院也就取消了,那还要你干什么?你都没有对手,还有你存在的什么价值?我经常讲:千万别干那些兔死狐悲的事,鸟尽弓藏。这实际上就是你把你的对手弄得什么也不是了,灰溜溜的,这种你也就没有什么价值,你的地位也就显现不出来了。所以要从这个高度,国家也要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刑事辩护的价值。法官也是一样。你说本来你现在地位很高了,坐在中间。检察官说他们两个都在那互相发表观点,互相争论,你高高在上坐在中间,你来判断,多尊重你,你这种多高的权威啊!一旦有一天律师什么也不说了,没有律师说了,都是检察官在那说,你不就和检察官成对手了?实际上律师制度不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就很难对他的重要性发挥到很高的程度。

我想谈的第三点想法就是,辩护权、辩护制度和辩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刚才听了各位律师讲了很多话,吐了很多苦水,实际上你们讲的是外化在人们面前的东西,就像我们看到国外的电视剧上,律师在法庭上怎么样口若悬河,怎么样摇头晃脑,怎么样手舞足蹈一样的。你看到的是外化的东西,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我们要问你的是:为什么你外化出来的是这个样子?你只有这种行为?其实它是取决于背后两个东西,这就是辩护权和辩护制度。首先一点,辩护权是一个前提。这个国家承认不承认被告人有辩护权,给不给辩护权,这是最基本的前提。你是文明社会吗?你是现代社会吗?那好你在宪法中就写被告人拥有辩护权。而且我还特别强调,辩护权原本是被追诉者固有的权利。我们律师的辩护权其实是从那个被追诉者那个地方让渡过来的,在这里面反映一个很重要的东西。这个社会律师的地位到底有多高,其实不是律师的地位有多高,而是律师他所服务的那个当事人,他相对于国家,相对于政府处在什么地位,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就是因为他当了被追诉者的辩护人,所以他没有地位了。所以辩护律师的地位,其实不是律师的社会地位,而是律师他所服务的当事人这样一个个体和他所在的这个国家和政府之间、公权力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一旦我们的政府像现在这样,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尊重人的基本尊严,那个体的地位就应该得到尊重,律师也就应该有地位,这是我讲的第一点。从这权利的的角度,我要讲的第二点就是:既然这个权利本来是人家被追诉者,那你要给他要提够有效的服务,那你在诉讼制度、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就一定要保证他们之间联系畅通,你不能去切断他们之间的联系。如果他们之间没联系,到底是我律师的权利,还是当事人的权利呢?就没搞清楚,所以我们现在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有意无意去切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制度,实际上是忘了辩护权的本质。你比如说关于辩护权的问题、会见难的问题。会见无非就应该使他们之间建立联系的方式啊。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法庭像我们的法庭这样一种结构啊?我们的法庭像一个巨大的扇子,被告人坐在一个孤岛上,把这个木栏子一打开,然后把他关进去,他远远地望着他的律师,露出一双哀求的眼神而不得其助,他法庭上他哪能有联系啊?这实际上是在有意无意地切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一旦去切断了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不是忘了辩护权的本质在哪里啊?辩护权到底是谁的权利?是这个本源性的问题没认识到。我讲辩护权是基础,第三点是:辩护制度它是实现辩护权的保障。一个辩护权是宪法性权利,我们都知道,从权利体系上来讲,有基本权利、有通常权利,辩护权是一个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怎么去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把它转化,转化为通常权利,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把宪法权基本权利转化成通常权利之后,辩护才能真正成为有效辩护,我们才能够外化出来的辩护行为才是我们理想中的光荣、梦想、信仰的东西,这是我要谈的第三点。

我要谈的第四点就是:辩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一对相对应的社会职能。控诉是本证,辩护是反证,它是这样一种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一定要搞清楚。那么,这种常理,我想大家都知道,但问题是根据这样一个基本常理,我们要回答一些问题。我想第一个问题就是说:我认为律师有没有承担一种客观公正的义务,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命题。我们很多律师讲,我们律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我觉得总体目标是对的,通过你的工作促成了这个社会的和谐,这是对的,但是从辩护和起诉这种相对应的职能,这种本证和反证的逻辑关系上来讲,我认为强调律师有客观公正的义务这纯粹是不对的。我律师为什么要去客观公正呢?维护社会的客观公正是谁干的啊?我们这个社会有这么多人去维护社会客观公正,还非得要我律师也去承担这个任务吗?所以我们要问社会有没有分工?我认为,律师就是这个社会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你就是给他提供服务的,只要你不以非法的手段,那你使他获得最大的利益,那就是你律师的使命。只有有了这个使命,我们在这样一种认识,我们才不会在有些问题上去含糊不清,不敢明确地回答。比如说,我们在修订《刑诉法》过程中,曾经讨论关于律师举证特权的问题。有人就讲到,律师一般情况下要举证,但是如果有重大的、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你要去揭发。显然这样一种观点,我就认为律师你叫他干什么?律师是检察官吗?律师是法官吗?如果律师也要承担这些使命的话,要法官要检察官干嘛?律师就是法官就行了呗。这是我根据它这种职能对应的关系,要讲的第一个问题。那么这样一种诉讼职能之间的对应,我要讲的第二点:我就觉得应该回答律师有没有义务,在诉讼中帮助控方论证一个合理的指控罪名,帮助控方论证一个合理的指控罪名?我们刑事辩护经常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控方提出说他是抢劫罪,我们有些律师说他不构成抢劫罪,但是他构成抢夺罪,你看怎么样构成怎么样构成……我认为既然是一种相对应的职能,你辩护就是针对起诉的,为什么在英文里面,辩护跟defense是一个词?defense是什么?就是防御嘛。那好,那我就说你起诉的抢劫罪不成立,怎么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就对了嘛。我为什么非要去说他构成抢夺罪呢?如果我说构成抢夺罪,那我不就是第二公诉人吗?检察官水平不高,咱们的律师水平比较高,你起诉一个更加合理的罪名,我觉得这种相对应的职能当中第二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三点,既然它是一个相对应的职能,那好,那你控方作为本证,你要亮底的,也就是说你实际上是给辩方提供一个防御的一个基点,我针对什么防御?如果说没有攻击,我防御什么?没有人来攻击我,就像美国搞导弹防御系统,导弹没打过,防御系统它肯定不工作。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控方,你除了给你攻击的行为以外,你还有亮出你攻击的手段,拿什么来攻击,这个手段是什么?就是你的证据,你的事实。如果我只知道你在攻击我,我根本不知道你是拿棍棒,还是枪,还是什么来攻击我,我怎么防御?没法防御。所以我们现在刑事辩护率,这一年为什么这么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79年《刑诉法》采取的是卷宗移送制度,96年《刑诉法》改革,改成了移送很少的东西,现在弄得越来越难辩,因为我们看不到东西,怎么去辩啊?也就是你不知道人家是用什么样的攻击手段来攻击你,你怎么样来辩?所以这些问题都要归结到一点,就是正确理解辩护职能它是和控诉职能相对应的一个职能,它是一种反证,不是本证。

我个人认为如果把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观念或者理论搞清楚了,我们国家刑事辩护制度就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各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梦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刘桂明:有些事情不是我们来完成的,有些事情应该是法官来完成的,应该是检察官来完成的,当然,更多的还是我们的决策成员来完成的,尤其是在立法的时候。如果说完全按照汪建成教授讲的四个方面来完成的话,我相信我们今天就不是在这里谈光荣与梦想,我们肯定是在谈刑事辩护的快乐和幸福。因为按照建成教授讲的,刑事辩护的地位、刑事辩护的结构、刑事辩护的制度、乃至刑事辩护的职能,我觉得如果从这几个方面看,那我们很多问题迎刃而解,但是确实当我们要行使我们的刑事辩护权的时候,我们应该明白我们的权利来自于哪里,我们的地位到底高不高,这是为什么?如果不高,原因在哪里?刚才建成教授讲到80年代初做律师,那代律师还是很快乐的,那个时候中国还不到一万个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有时候还穿了司法局的一种制服,甚至有些律师据说还可以拿手铐,所以那个时候律师去调查取证,非常方便。我记得我大学毕业的时候,我也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我们那个时候去调查取证,不管去哪里,都是得到了全力的配合。就不要说一般的单位,就说检察院、法院,我们去都是很热情,不像现在,现在律师去法院、去检察院,确实我们受到冷眼、不公的对待非常多,老觉得你律师挣了大钱,老觉得你律师是来捣乱的,老觉得你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所以对律师永远是一种另眼相看的一种眼光,所以现在的律师做起来更加艰难,更加艰难可能是对我们这个时代对律师的要求,对律师的锻炼有关。建成教授从这么四个方面对我们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陈卫东:第二点,我也没有想到今天下午来了这么多的人,有这么多的人在关注我们的刑事辩护,我想这刑事辩护有希望还是在于我们有更多的人在追求。我们国家这些年在搞法制,大家都知道,建设法治国家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建国方略。法制包括方方面面,我们总的来说可以把它概括成:行政法制、经济法制、民商事法制和刑事法制。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我们的行政法制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新一代国务院的领导集体非常重视依法行政,所以我们的行政法制这些年,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当然,这里面在司法上我们不能不说有一些退步,但是立法上可以说是红红火火。那么我们的经济法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整,可以说经济法制也是轰轰烈烈的。我们的民商事法制可以说正在突飞猛进,以《物权法》为代表的,将来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将要出台的《民法典》,这样一个成体系的商事法制,会在整个世界的民商事法制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的《物权法》、我们的《侵权法》、我们的《民法典》能够分别建立出来,我相信中国的民商事法制在世界上处一种前列的地位。但是我们看一看我们的刑事法制,什么样子呢?可以说令人焦虑,令人失望。因为刑事法制在我们国家是恢复法制中的起点。1979年我们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当时的年代,除了我们非常不成样子的一部《宪法》和实施多年的《婚姻法》以外,我们国家制定的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以我们恢复法制是从刑事法制开始的,刚才建成教授谈到了那一段历史,那一段历史跟我们刑事法制的重建走在前面有着绝对的关系。但是这些年走过的路我们看到什么呢?看到我们刑事法制建设的步伐,可以说是步履维艰,每前进一步都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权利这一方面的规范,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和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相距甚远,而我们的《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甚至可以讲西方社会是在七八世纪已经在他们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系列的原则、一些规则,在我们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的今天仍然是一个梦想,所以我们国家刑事法制的水平在整个刑事法制的建设中是最薄弱的。我看到青松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他引用彼得教授的木桶理论说得非常的贴切,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制水平因为刑事法制水平的落后而使我们整个的法制水平处于落后的状态。那么跟刑事法制水平相适应,我们的刑事辩护也是在整个律师制度、律师业务中处于最薄弱的环节。北京市律协有一个统计数字,在2006中全北京市大约有一万多律师,承办的刑事案件平均不到一人一件,样一种现状令人堪忧。在整个刑事诉讼结构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智能中,在跟控诉双方对应的这样一种关系中,没有了辩护,我们的诉讼会成什么样子,我们所追求的司法的公正如何来得到实现。因为在法庭上,所居中的裁判他对应的控辩双方没有对应了,他只有控诉一方,所以他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公正就很难去实现,更重要的是我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他在诉讼中他丧失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去收集证据,去对抗控方的条件,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或者说他没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没有诉讼的经验,他没有去收集证据的便利条件,那么又没有人来维护他的这种权利,所以我们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谈论刑事辩护,我们来研究一下刑事辩护,我们举行这样一个论坛,我觉得非常好,我觉得这个论坛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长期把它办下去,搞好策划,搞好我们研讨的话题,我这一期探讨什么,我下一期探讨什么,不要变成一个空售会,不要在会上介绍我办了什么样的案子,遇到一种什么不公平的待遇,发几句牢骚话,我觉得我们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我们来探讨它。律师是一支非常能战斗的队伍,我们有知识、有文化、有阵地,而且都能言善辩,我们也有充足的、强大的经济基础。我们律师这样一支队伍他不是一般的队伍,他不是工人、不是农民,所以这样一支特殊的队伍,一支特别能呐喊又特别能战斗又特别不服输的这样一支队伍,而且各个精通法律,所以我觉得我们能够把问题解决好。那么就目前而言,我个人看来你有信念、你有信仰、你有信心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路径在哪里。那么我有一点不成熟的想法,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谈。完善我们刑事辩护这样一种路径,我想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立法环境,使我们刑事辩护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的丰富完备,特别是保证律师依法刑事辩护的辩护权利要进一步的丰富,并且为这种权利的实现规定必要的保障,一是要有权利,二是要为这种权利的行驶提供保障措施。权利是我们立誓刑事辩护的基本的前提,就是建成教授刚才谈到的辩护制度的具体的内容,那么我们现在的律师辩护在立法这样层面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谁都知道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是我们目前辩护中问题最多最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律师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身份是什么,我们96年《刑事法》修改,规定律师可以介入刑事侦查,介入刑事侦查它叫什么,没有规定,笼统地说律师。律师是一门职业而不是诉讼中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名不正言不顺导致了我们很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在侦查阶段不知道怎么做,以至于我听到有的律师在大声地直呼:在刑事侦查中我是谁。那么第二点是跟国际公约相适应的律师的在场权和律师会见的保密权,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包括律师律师作用的准则,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系列的公约,都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有权在场,解答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疑问,维护他的权利,同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关的行政当局只能在看得见而又听不见的地方来进行。那么这是国际上的规则,也是西方国家通行的做法,而我们国家恰恰相反,我们是律师会见的时候警察在场。虽然法律说侦查人员可以在场,但是在实践的操作中一律演变成侦查人员必须在场,而侦查人员讯问的时候律师不能在场,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要把我们国家这个实践跟国际规则相背离的彻底的颠倒过来。我们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我们这一部《律师法》,就有关这两方面的问题有望在司法中得到解决,这就为我们刑事诉讼的修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那么伴随着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身份的确立,相应的确立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阅卷权,过去我们律师在侦查过程中毫无卷宗材料的查阅权的,不但不能阅卷,你也不能调查,甚至转化成在侦查程序中会见不能谈案情,已经荒谬到至极的这样一种程度,那么这一点我们说谈案情已经没有问题了,那么我们的阅卷权也有望得到解决,那么这就是说你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的侦查材料,当然你去查阅被告人怎么供述的,证人证言怎么证的,收集了哪些人证和物证,这些目前还做不到,只能做到一些诉讼文书,立案、提补,像这些东西。那么我想立法尤其在侦查程序中,像类似这样问题都需要加以完善,那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是卷宗移送制度的部分恢复,因为我们为了解决律师的包括被告人的知情权,我们在废除卷宗移送制度的前提下,要么我们就搞证据开始,要么就恢复这种卷宗的移送,允许辩护律师对所有卷宗的查阅,那么从目前来看,卷宗开始这样一种制度基本被否定,那么有可能恢复到阅卷这种方式,那么相应就必须保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查阅全部的卷宗材料,那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当然立法上还有,关于律师的豁免的问题。这个豁免也有望践行法律中,因为这次《律师法》也写到了,当然我的观点,还是目前法律这种表述。我认为要用法律上这种显然的方式明示律师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没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即将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重大的犯罪,即将发生的,律师不能坐视不管,不能把这种权利规定得过于绝对,而导致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某受重大的损失,但是我要在法律上明示,我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报告,这无损律师的形象,无损我们的辩护制度。

那第二点我想是改善律师的司法环境,我甚至同意这样一种观点。我认为我们律师目前辩护难主要的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而在于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障碍,遭受到的随时随地可能给律师带来的人身的危险性,我想这是给律师带来难得主要原因。以律师会见为例,我们律师会见难道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吗?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紧接着六部委的48条解释,规定得很明确,律师会见除了国家秘密和重大的要批准以外其他是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实践中都需要批准。所以我觉得司法的环境的改进和完善使我们律师制度得以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进一步改善这些方面。一个方面是要进一步减少律师办案的难度,包括我们的会见、调查,我们会见难、调查难实际上是一种司法环境的一种改善,那么另外一点是减少律师界这种因办案带来的危险性。比如说:教唆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教唆被告人翻供,追究律师的伪证罪这样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点,我想这种环境的改善必须跟法院的讲一讲,也就是要使律师辩护不白辩,我想我们律师为什么很多律师不愿去做,原因很多,但是我觉得可能经济的因素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人说风险大,我不愿意大。我觉得有时候很难令人信服。你比如说:官员贪污,贪污的风险更大,为什么那么多人前赴后继的贪污啊?他贪污不比我们辩护风险大吗?关键的问题你有多少利。所以我觉得要提高律师案件收费的标准,这很重要。那么另外一点你收了钱不是最终的完结,你要刑事辩护卓有成效,你真的使那个被告人得到了重新减刑和免除处罚或者无罪的判决,你收了那么多钱,最后该杀的杀,该关的关,最后谁还给你钱啊?最高法院的领导是很开明的,就是说法官必须切实地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使控辩双方更好地平衡,也可以使通过辩护意见的采纳实现对控诉的有效制衡,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路。像现在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样一种无罪辩护,使我们律师、刑事辩护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三点要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我们现在看到在整个律师队伍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是最低的,我没有看到那个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是专门辩护的出身,我也没有看到十七大代表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出现,或者将来我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更多的刑辩律师的身影,那么如果将来有一天,那些大的律师活跃在这些政治舞台上,那么我相信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提高了,我们的收费也上去了,业务也就会发展,发达。同时包括我刚才讲的社会地位的提升,也包括我们这种收费标准的提升。不要把律师收了一个案件多少钱以超过收费为由,来司法行政当局或者说有关律师协会来加以干预,我觉得这种现象应当反对。

第四点,我觉得应当拓展律师刑事业务的范围。我们现在谈起刑辩业务仅仅局限在刑事辩护这个业务中,我觉得这把我们的刑事业务狭隘化了。整个的刑事辩护,应当在整个的刑事诉讼中发挥律师的辩护、代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你不仅仅就给被告人当辩护人,你为什么不去给被害人当代理人?我觉得刑事被害人代理人这块业务是我们有待开拓的一个新业务。有多少刑事案件基本上就有多少刑事被害人,那么就有多少刑事案件代理,不单是公诉案件的代理,包括自诉代理、申诉代理,也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我觉得应当拓展,使我们这块业务不仅仅局限于就是辩护。

第五点是针对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自己而言。我们社会上对律师种种的评说,我们立法中对于律师办案的极度的不信任,所以在制度的设计上加以不断的防范,这都跟我们律师自己素质不高,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不到位有绝对的关系。我们不能不说今天的中国律师有相当一部分或者说绝大多数的是好的,也有极个别极少数的害群之马,他在刑事业务中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甚至违法乱纪,触犯刑法,这种事件不是没有,我们就见到过,律师双方串通,教唆当事人伪证,告诉当事人怎么去对付公检法,甚至拿着当事人的钱去贿买证人。这都是我们经后加以防范的,加以改进的。我觉得正人先正己。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追求、公正为使命的律师,自己应当一身正气。我们真的把自己这一方面的修养提高了,我想将来的立法也不会更多地去顾及律师如果怎么着我们怎么办,不会更多去有这想法了。借用一句大家都会说的常话:道路虽然是曲折的,但是前途一定是光明的。我相信我们这样一种光荣的使命一定会实现我们伟大的梦想。那就是我们的刑事法制建立,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得到极大地提高。谢谢!(掌声)

冀祥德:我想今天,在此就刑事辩护问题,大家进行研讨,对于每一个关心、关注、关切中国刑事辩护命运的人来说,今天无疑又是一个非常的值得关注的日子。

贺卫方老师在稻乡湖国际会议上的一个精彩的比喻,他说:我们中国的刑事辩护的律师就像冰雪路上的行车人一般,坐在法制的列车上,但是心里战战兢兢、忐忑不安,随时想到可能这个车要滑到沟里去,要撞到前面的树上,等等一些危机的事件,但在心中又有一个目标,稻乡湖那个明亮的灯光和那个华丽的会堂,又给大家有一个昭示。所以我觉得贺卫方老师对于中国的刑事辩护,他的关注一样是不可磨灭的。那么汪建成老师,我知道我最有印象的是:他在我们中国刑事辩护到底怎么辩,现在是辩了什么,怎么辩的,这样一个问题上,他在刘桂明老师所主持的《中国律师》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求情还是辩护?在这篇文章中,他一针见血地、深刻地指出了中国目前由于刑事辩护制度设计中和司法环境中所存在的桎梏和障碍,而使得多数的刑事律师的案件的辩护不是在那里履行的辩护职能,而履行了求情。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求情;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求情;审判阶段不断地,一次又一次地,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向法官求情;甚至在判决书生效以后,有点辩护律师还在向监狱等执行机关求情。那么对于,汪建成老师对于刑事辩护目前它的状况的深刻的描述,我觉得对我们认清当前的环境,然后来感觉肩上的担子,以此来指导我们前进的方向,那是非常有帮助的,所以说汪建成老师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中也是功不可没的。还有王敏远老师,王敏远老师,在我们刚刚举办的“和谐社会与法律体制改革”这个会议上有一个精彩的演讲,叫: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三论。讲到了当前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职责要比肯定的多,但又要比任何认可的多,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他从另外一个角度谈到了刑事辩护律师他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应当如何理性的构建和把握,并且,他还参与了我们法学所的“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专家论证稿的总顾问。那么他对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发展,我觉得也是不可磨灭的。所以,今天我想也借这个机会,我也建议在座的各位让我们用掌声感谢陈卫东律师、感谢贺卫方老师、以及汪建成老师和王敏远老师,还有其他为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从不同的角度去呐喊、去出谋划策和做出各种贡献的法学家们。

第三个方面,虽然现在不再是专职律师,但是,刑事辩护与我今生这种缘分是永远不可解开的。无论是在今后的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将来任何一个可能的发展范围之内,我都将为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如果尽不上微薄之力的话,也尽可能地在我可以讲话的场合,为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摇旗呐喊,至少做一名旗手。我认为,公检法律是中国法制进程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没有律师,和没有一个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国家,永远不可能载入或者行驶到正常的法制轨道之中。当然,这种说话,后来有个别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车轮说是四轮,讲的是刑事诉讼的长方形结构,而刑事诉讼本来应该是三角形结构;还讲,律师是否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中就是不可或缺的,那可能也值得商榷,于是,我在今天《中国律师》第九期,我又写了一篇文章:再论公检法律的四轮关系,并且将这篇文章挂在了中国法学网上,而且对于反对者提出的把辩护律师的定位,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谈了我个人的看法。我的主要的想法是:我谈到的车轮说,主要是从法制精神的发展,公检法律四个职业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关系,而没有来论刑事诉讼的结构,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三角形结构,我想这个每个人都知道。那么我们把刑事辩护律师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近年,我们的律师法的修改,国务院发展局,通过把这稿子给了社科院之后,中国社科院给了法学所,然后法学所来派人看一下,法学所就把这个任务交给了我,所以,律师法三次经过社科院法学所,我都谈了我的意见,最后一稿,就是我个人修改的。在这其中的第二条,我对律师的定位。那个第二条应该说有我的一些建议。那么但是把刑事辩护律师定义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我的题目叫:看起来很美,因为社会正义的肩负着不仅是辩护律师,难道警察、法官、检察官对于社会正义就没有维护的职责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竟然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也就是说警察、公检法都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那么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你单纯说辩护律师、说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说,我们讲,给律师也好,给刑事辩护律师也好,给他一个定位,很好,但是,我们的定位一定是要客观的、现实的、可操作的、可看得见的,而不是,来这么一个上帝式的论断,让人看上去很美,做起来很难。所以,在我的博士后的报告研究中,我从前面研究的三难,到后边的车轮说,我的博士后的报告就确定的题目是:控辩平等论,我研究了平等论。那么在博士后出战的时候,陈卫东老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的主席,也给予了肯定。那么这个报告目前也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的重点课题,已经接下,马上就出版。那么我在这个研究报告中,重点研究了控辩平等,包括在审查程序如何构建,当然是不是叫平等,那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的;在起诉程序中如何构建;在审判程序中如何构建;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如何构建。而且,我也希望这个课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同志,联合进行研究,现在也有意向。总之,我与刑事辩护和我与刑事辩护律师,虽然我做了几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也做了一小点研究,但是,只是感觉自己非常的热爱,但是力还是所不能及,所以在这里借这个机会,我在感谢桂明老师的同时也感谢陈卫东老师、张卫平老师、贺卫方老师、王敏远老师和其他各位老师,也感谢我们律师界的同仁,特别感谢尚权所能够在这样的时候办这样的一个所,然后在这样所的旗帜之下搞这样一个论坛。

然后这就引出我想说的第四点,就是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刑事辩护和刑事辩护律师。前面我用一个很长的时间,开头时候讲我和张青松律师的认识,到后来的交谈。我说是从2007年5月26号认识到现在的时间还不到半年,但是我们的感情发展的很快,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共同的一个问题的关注,所以在这个所成立一周年的时候,我想,我谈这么两点感想。第一点,在中国的刑事辩护目前,刚才陈老师是用了一个半死不活,我是在《中国律师》那篇文章里我是讲到了,谈到了一个:有一次低谷又一次复兴,不再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用这样的两句话来描述了当前中国刑事辩护面临的当前的困境,那么这样一种情况下,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并且,今天是它的一周年的纪念活动,我觉得作为一个关注刑事辩护的人来讲,我非常得欣慰。当年青松跟我讲了:能不能坚持下去,能不能干三年?我说:没有问题。我说:相信很多人都会支持你,很多人都会,就是连我这么一个无名之辈,尚有如此的关切,我想像陈卫东老师、贺卫方老师、张卫平老师,还有其他各位老师对于你这个所的发展肯定给予了更多的厚爱,相信各位律师,特别是关心刑事辩护的律师们和其他部门的学者、专家们对于这样一个所在中国成长的命运,一定是非常关注的,所以,我的最后一句话就是:让我们用掌声感谢张青松,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感谢中国现在还仍然在作着刑事辩护的各位律师们。

周泽: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可以做什么?另外应该做些什么?我们做了些什么?我的感觉,诉讼,我们可能不仅仅是在法庭上,根据我们法律的规定,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每一种诉讼权利,比如说,他有获得取保候审这样一种权利,我们充分给他行使上。我们做一个刑辩律师,我们首先还是一个公民,我们有表达的自由,我们有言论自由。在我看来,法律上的诉讼,不仅仅是在法律上的诉,对他们的不公平、非正义的一种东西,我觉得任何场合我们都要进行诉、倾诉、控诉,另外就是在法庭之外,我们做了这样一种工作,有今天这样一种效果,我觉得是感到很欣慰的。那么我希望我们在以后做刑事辩护的所有律师朋友,我们为了维护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我们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权益是不是得到了保护,律师的权利是不是得到了维护,他们是不是能够正常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韩冰:我也是做了二十年的律师,从这个做律师的经历来讲,确实是感觉律师原来是很光荣的,那么现在,逐渐地已经没有那种感觉了。原来在这个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时候,那个时候觉得律师还是有地位的,还是有权利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认为可能是中国刑事辩护的梦想能够得以实现的时候,相反,十年的历史发展却告诉了我们,实际上刑事辩护现在并不是向前发展了,而是实质上是倒退了,我总结自己做这个二十年时间律师,我把律师总结成三句话吧。立法上没权利无权利;司法上无地位;社会上无尊严,这是我的切身的体会。可以说刑辩律师应该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立法上无权利,实际上我们翻一翻法条,都非常清楚,那些写在法条当中的权利,哪一个是实质性的权利。作为控辩的基本的诉讼的模式,辩方没有调查的权利,怎么去进行有效的控辩,怎么能实施有效的辩护,所以这样的问题应当是从立法上来解决的,立法的问题不解决的话,那么刑辩律师真正发挥作用,实际上应当说是没有他的基础。司法上无地位,向公安机关是求情,向检察机关是求情,向法院是求情,那么这样一种无地位的情况,实质上应当说就是在立法当中没有规定律师这些实质性的权利所造成的。如果这些权利是实质性的规定而且是有保障的,而且侵害这些权利有救济的途径,那么律师在司法当中是不可能处于这样一种无地位的状况。第三个方面说在社会上没有尊严,其实我们可以去看看,号称是专门做刑事辩护的那些个律师是怎么个败坏我们这些刑事辩护律师的名誉的。律师能不能够提高他的地位,除了立法上、司法上需要有规定创造环境之外,那么律师个人的素质,律师整体队伍的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我的观点,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一种综合素质,在所有律师业务当中,应当是要求最高的一种业务。我接触过的有一些律师除了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的一些规定之外,遇到专门性的业务,他根本就没有辩护的能力,所以在法庭上的发言,在下边所做的这些个工作,怎么可能得到检察官的认可,怎么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可。所以我想从一个律师同行的角度,如果感到做这项职业是一个光荣的,应当说不仅仅是你自己自身感到的光荣,应当能够让社会对这项职业加以认可,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才能谈到能不能够实现梦想,能不能行。实际上我们现在律师的进入到这个队伍当中的这个门槛,其实应当说并不是很高,有很多素质比较低的人也充斥在这个队伍当中。其实有很多当事人,他们都有同样的想法:找律师实际上找到就是关系,实际上这个律师在这当中充当的是一个掮客,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当事人与检察官之间的掮客。把这个职业做到这样一个程度怎么有可能有这个职业的尊严,怎么有可能在社会上体现出自己的尊严?所以我说立法上无权利,司法上无地位,社会上无尊严,的的确确是我们现在刑事辩护律师所处的一个实际的状况。

我最后想说,其实确实我们在刑事业务当中还有很多的工作没有做,我们可能更多地强调只要谈到刑事的时候,更多地强调只是辩护,但是还有很多被害人代理的工作和其他的一些申诉的工作,等等这些工作,实际上都是我们可以做的,那么如果要是说从刑事辩护律师他的光荣,应当说,这是应当肯定,而且从世界各国,从人类历史法制文明的发展来讲是应当肯定的,如果我们要实现我们的梦想的话,不应该只把着眼点仅仅放在刑事辩护方面,我们应该更多地发挥我们律师的这种能力和我们的职责。所以最后我就说一句话,可以借用圣经当中的一句话就是:门是开着的,路是长的。

刘桂明:刚才韩冰律师这个用三无人员对我们律师做了个地位,竟然是三无人员,那我们律师就应该是三有:有信念、有信心、有信仰,这就是我们面对律师业应该具备的素质,乃至光荣与梦想。接下来我请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杨晓虹律发言将填补今天下午论坛的空白。

杨晓虹:作为一个刑事律师,走这个行业实际上也是一个喜欢,可以说是比较酷爱,才进入了这个行业。但是,作为这个刑辩律师实在是艰难,他受到社会的各方面的关注,不仅仅是当事人、大众、媒体,还包括政府。我们可以看到全国有多少刑辩律师在他的这个执业生涯中受到了挫折。现在这个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可以说有所好转,但不尽人意。我只简单地说,在刚才这个我们律师这种谈论当中和专家的谈论当中看到,这个律师们的执业是非常艰辛的。我只举一个我自己的例子,我到某省一个县城去开庭,差点就出不来了。是通过他地区公安局派专人专车带着枪,三个人给我护送出来的,没有任何办法。当我到一个省某一个县城去会见被告的时候,这个县的公安局就如临大敌。一个局长,副局长两位,以及所有的中层干部及办案人员,十几人浩浩荡荡陪着我去会见被告,指定不允许谈案情,会见半个小时。其实就这些艰辛,真的是很难熬,而且有一种什么感觉,雪地里开车,你坐在车上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掉到沟里去,对于自身的安全真的是一个未知数,我不知道会出什么事儿,我也想不清楚会出什么事儿,而且有些案件,有些部门就会明确地告诉你,你的手机已经被监听了,这个心理这种压力是非常非常巨大的。但是能够作为刑事律师走下来,真的是一个信念,是什么信念呢?就是想为当事人取得他应有的合法的权利。今天参加这个会,实际上给我本人也鼓了很多劲,这么多学者,和各行各业的人员在支持我们,而且在关注着我们这批刑辩律师,虽然刑辩律师的人数是越来越少,但是,大家都还在关注,还有一批刑辩律师在艰难地往前走着,可是感到欣慰的是,就这几年应该说是有所好转。我原来在庭上从来没有看到检察官能够当庭承认错误的,而且是在重大案件当中,这个是真的是值得欣慰的,那创了首例的,在那么大的一个案件当中,检察官能够向律师承认错误,真是感到欣慰。仅仅从这一点来看,我觉得我们公检法各个口的人员,以及社会这个体制加上法制体制这方面来看真是在进步。所以我觉得我们刑辩律师的明天会好的,但是要有一个过程,要有一批刑辩律师去铺垫,这个路是艰辛的。

常铮:在过去的一年里,对于尚权律师事务和我来说都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尚权我完成了成刑事诉讼研究生向刑事辩护律师角色的一种转换,也是在尚权坚定了我对这个刑事辩护事业的信心和信念。以前在读书的时候也经常会去旁听一些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学术会议,在这些会议当中经常会谈论的都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存在什么困境。比如说律师代理刑事辩护率比较低,还有就是从事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比较高,等等。那么这样也使我对从事刑事辩护产生过动摇,但是,在尚权的这一年里面,在张青松律师,还有我们所其他一些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业务经验的律师的关心和帮助指导下,通过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参与和办理,从接触当事人和当事人交流,到处理法律问题,到参与诉讼程序,那么使我对这个刑事辩护方面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我个人感觉从事刑事辩护并非我们想象中那么可怕,相反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专业化的道路,提高律师自身的一种素质,使自己成为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这样,才会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这种公平和正义。那么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我也有了很多的体会和感谢,那么在这里就和大家简单地交流这些,那么我相信我也坚信我能够在这条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坚定的走下去,因为这就是我的梦想,谢谢大家!

徐苏林:我就讲我对这个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一个互动关系的一个实践上的感受。引起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比较尊重的,是张燕生律师承办的一些案件,当时我参加一个会议,这个案子他顶了很大的压力,就和这个主办的检察官之间发生很矛盾的冲突,在这个时候,张燕生律师一直坚持到底,最后这个案子还办得相当成功。第二个还有一个案例,是他办那个郭霍杀妻案,一审判的是死缓,结果被害人家属就主张检察院应该抗诉,抗诉二审判死刑,最后一上诉是无罪,这是一个最后结论是无罪的案例。在这里边没有律师的参与这个案子结论是什么样就很难说,我觉得通过他们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包括他们认为是对手的尊重。第二个我就有一直觉的感受,我们现在的检察官之所以设置很多障碍给律师,其实来讲对自己本身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这个角色定位不是很了解。从检察官制度的来源上来讲,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他有一个客观性义务。我们现在很多的检察官就变成了一个追诉狂,比如说,能判死缓的,现在判死刑,他感觉很有成就感。事实上来讲如果可以判死刑的,判了死缓,实际上同样我们提供了一些有利于这个案件的被告人的证据,可能就导致了不一样的结果。实际上来讲,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应该是对自己的职业角色有一个更好的定为、更好的认识,这个认识也会导致一个很有利的结果,就是检察官更象检察官,法官更象法官,律师更象律师。刚才讲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流失问题,其中检察官、从事刑事工作的检察官也在流失,流失的流失到哪里去了呢?大量的人开始从事刑事辩护,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罗智勇:张主任和他所领导的尚权律师事务所,虽然我曾经没有跟他们接触过,但是他们的这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和他们在北京所做出的这种不於余力的为刑事被告人所做的努力,也曾经确实给我,在我未见面之前已经给我了很多的感动。我讲一点,刚才大家已经讲了很多对律师,包括从理论方面到律师的这种艰难的道路,到美好的未来,我认为总的来说:刑事辩护是充满希望的。目前来讲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应该来说公安、检察、法院,这种理念不断地向前发展,之所以能够有学者和律师走进这个法院工作,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是不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实际我们那一批选调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我们是第三批到最高法院的,前面两批都是从法官,就是从高级法院的刑庭法官,包括少量的中级法院的法官。那么第三批的时候,中组部就给最高法院提出要求,他说:你们为什么不把选拔的范围适当地拓宽呢?是不是可以从这个学者或者是律师方面考虑?当时正好肖扬院长原来就有这么一个想法,肖扬院长他们曾经就想过从学者和律师里边选拔,但是当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成功,所以借这个机会又这样做,那这种做,确实还是比较成功的。当然我们律师也有几位已经到了最高法院工作,一位是咱们北京的一位律师,是王利明老师的一位博士,另外是来自湖北的一位,还有一位是来自广东的,所以总得来说,目前这个理念是在不断地改变,律师也在不断地改变。当然确实很艰辛,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位小姑娘站在自己的房间里面往窗外看的时候,看到的都是那种送别的人们不断地流泪,她也跟着流泪,但是她的爷爷发现了这个问题以后,把她带到另外一个房间,打开的是另外一扇窗户,看到的都是鲜花和人们的笑脸,这个时候,这个女孩也笑了。原因在哪里?我们从一个角度看,确确实实我们律师这条道路上充满了艰辛,所以确实会让我们可能会丧失信心,但是从我们很多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成功的案件,将一个又一个可能错判的被告把他纠正过来,从这个过程中间,自己的价值得到了实现,为社会所作的这种贡献将是无可估量的,所以这是我讲的这么一个事。那么我记得是贺老师他们曾经主持的一批外国法律著作,那一批里面的《犯罪与刑法》中间,贝哈里亚在他的一本书里面把英国的培根专家有一段话,在《犯罪与刑法》的附页里,他讲的是:所有的事务,特别是这些美好的事务,不能期望它一播种就有收获,它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我想咱们律师,刑事辩护的这个过程也同这个一样。最后我想借这个机会,想表态的就是:我确确实实也是律师,从学者到最高法院,现在我有时候到司法部到处跟他们讲,我实际上也可以算是半个从律师队伍转进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同志,任何时候永远也不会忘记曾经在律师这个队伍里面呆过,并且在我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间,我肯定,包括我近年上半年在河南中级法院挂职的时候,在那里我跟律师们的接触和我跟下面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以致下面基层法院法官上课的时候,我告诉他们:你们一定要正视律师的意见,在律师队伍里面的素质可以说比我们法官队伍里面的素质更高,在律师队伍里面所拥有的博士、硕士、正规的本科生比咱们可能法官队伍里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队伍里面比例要更高。所以这一点,包括我们最高法院张真院***(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