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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论文丨常铮:看见的正义——谈杨佳袭警案的司法公正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文丨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一段时间以来,杨佳袭警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百家评谈,说法不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探讨的深入,公众将更多的目光从 “事发经过”投射到了 “司法处置”。司法公正问题,又一次老生常谈,却又日久弥新。

不可否认,袭警事件本身有着特殊的具体情节,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专业化、权威性的司法处置毕竟不同于大众化、自由式的社会评论。公平正义是永恒的司法主题——公正的司法处置应当是在程序正义保障下的实体公平。公平,就是要把整个事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各种综合诱因和情节在实体法律上全面考量,综合评价;正义,就是要在司法处置的过程中,严格、全面地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实实在在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司法处置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不避讳监督,经得起推敲。

一、就袭警案行为本身而言,在刑事实体法上,杨佳持刀闯入警局,连砍数人,造成六死五伤,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具体原因和情节,是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杨佳袭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且没有任何法定免责情节,其行为就涉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仅仅是定罪,而不是量刑。对袭警事件的司法处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而在实体上,又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结果。

全面梳理整个事件中的各种情节,应当明确,有些情节是定罪情节,有些情节是量刑情节。如果我们把本应属于决定杨佳刑期长短的量刑情节,错误地作为判断杨佳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进行考量,就可能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产生模糊认识,甚至会忽略那些本应在量刑时得到重视,但却在定罪时被“错位”考虑的量刑情节。如此,实体公正必将受损。

其实,当下社会评论中所提及的大多数情节,都应属于量刑情节。遗憾的是,它们却被用来判断杨佳的行为是否可以特殊对待,法外开恩。比如,杨佳交待,此次行凶是因为对去年10月因涉嫌盗窃自行车被闸北分局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而实施的。杨佳袭警的原因,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而不能据此赞赏杨佳的所作所为,甚至称其为“义士”。虽然公安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但这并不能成为杨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更不能影响我们从刑法上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外,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地控告、申诉程序反映、解决,而以暴制暴,以身试法,则是对公正的漠视和法治的践踏。

二、杨佳的行为在实体上虽然涉嫌构成犯罪,但是他的诉讼权利依然需要保障,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首先,关于杨佳辩护人的回避问题。目前,不少声音针对杨佳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的利益冲突和回避问题提出质疑。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规定了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回避。《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更是明确规定,“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如果发现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应当回避。” 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而其辩护人恰恰是闸北分局所在政府——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笔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面对这种明显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将情况告知委托人,并主动回避。当然,聘请律师辩护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如果杨佳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无异议的话,该律师可以继续接受委托,为杨佳辩护。但是,这个主动回避、主动告知的过程必不可少,这也正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其次,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有人提出杨佳案应当异地管辖,因为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在闸北区公安分局内,他报复的对象又是该局公安干警,由上海市的司法系统管辖,存在利害关系,难以保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办案人员如果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就应当回避。但如果“办案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整体“机构”的回避问题。杨佳案恰好存在这一问题,办案人员与杨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因为杨佳犯罪行为实施的对象是上海闸北区公安分局警察,办案机构与当事人就产生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回避,法律上存在漏洞。但是,从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需要说明的,由于司法公正原则的统一性,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确实存在重合地带,可以进行交叉评价,比如司法机关的回避问题,但这种互补性的关系也不能不加区别的混为一谈,那样损害的只能是原本就很脆弱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