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文丨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全国首例律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因给委托人看案卷,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最终于萍被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但是刑事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律师能否给委托人看卷等问题,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思考。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对于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有保密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泄露国家秘密,同样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将“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的范畴,但是,如何理解“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作为刑事案情重要载体的刑事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恰恰是这种立法的空隙,给了司法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可以肯定的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对刑事案卷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具有保密义务,不应向委托人家属等泄露,否则会涉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但在一般情况下,律师给委托人看卷的行为即便不妥,但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值得商榷。
第一,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回避律师执业风险看,律师给委托人看卷确有不妥。尤其是,当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涉及到关键性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具有易变性的言词证据时,一旦泄露给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家属,可能会出现翻供、串供等现象,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尤其当委托人的家属作为证人出现时,展示案卷材料就要更加谨慎,否则会大大增加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第二,在何种刑事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尚未得到法律明确界定之前,直接认定律师给委托人看卷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刑事卷宗材料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家属交流案情时,必然要涉及案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如果将此种执业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就会使得本来就很艰难的刑事辩护将举步维艰。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法院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一方面,法律没有界定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中“国家秘密”的外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卷宗材料中哪些是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因此,根据刑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律师将有些案卷的内容泄露给委托人,即使存在不妥,也不宜认定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306条已经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界定之前,如果司法机关再对刑案件中的秘密事项作出扩大解释,刑事辩护律师则可能随时遭遇悬在头上的又一把利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