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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论文丨陈涛: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

作者:陈涛 时间:2020-07-10

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包含单独复制、单独发行、复制并出租、复制后向特定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 “发行”。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 (四)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五)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因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理,因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发行”侵权的情形,而《著作权法》对“发行”含义的规定包括销售,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故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均应当根据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六部委规定》以及《刑诉法解释》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依据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因此其他司法解释关于“三倍”、“五倍”以及不同的数额、条件的标准不再适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