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一个案件是否胜诉,被告人是否会被判刑,首当其冲要看证据。律师爱惜证据,就应当像爱恋自己的眼珠子一样,否则,眼珠子里会被对方律师或者控方揉进沙子,案件也会迷失方向。
无论再优秀的律师,若没有证据做支撑,都不可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想使案件反败为胜,想使被告人重返自由,只有在证据上下功夫。证据关乎成败,证据可以拯救案件,证据是当事人的上帝,证据自然也是律师的上帝。律师应当学会让证据这个上帝,帮助自己,成就自己。
首先、律师应当仔细查阅卷宗中已有的证据。
只要律师依法办理了委托手续,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可以到法院查阅复制到卷宗的证据。对唾手可得的证据,律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仔细阅读证据,反复阅读证据,可以发现原告方、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甚至可以发现新大陆,找到对自己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证据。比如在原告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证明对方违约在前的证据。比如在控方证据中,有证明被告人是正当防卫的证据。研究原告方、控方的证据,可以帮助自己确定辩论策略。如果原告方证据扎实,指控被告欠钱属实,作为律师可以采用调解结案的战略。如果控方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律师可以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手,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通常情况下,攻击对方证据的漏洞,比重新找证据立论要容易。
其次、律师要搜集影响案件的新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方不会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盘托出,因为原告不会太傻,即使原告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分辨该证据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原告的律师一般不应当犯这种低级错误。作为被告一方想挽回案件、转败为胜,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搜集新证据。在民事证据中,不要受证据形式的影响,有的证据可能是个小纸条,有的证据可能是烟盒。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已经发生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具证据的情况,可以考虑对对方进行录音录像,以视听资料作为杀手锏,往往会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比如,己方已经还款十万元,但是对方收钱后没有打收据,也没有将欠条的数额中扣减,对方起诉时想多要10万元。但是一般人都会有良心,不会再私下昧掉这10万元,律师可以授意自己的当事人,通过录音录像补强这方面的证据。由于《刑法》306条的魔剑的影响,律师对刑事案件搜集证据的已经不多。但是律师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律师基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对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书证、物证,比如,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飞机票,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银行对帐单,最好在有其他旁证,或者有公证处公证的前提下,予以收集。这是因为书证、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客观性比较强,不容易受人为干扰,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也不容易因为律师妨害作证罪,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
再次、律师要制作好证据目录。
原告方应根据起诉被告的诉讼请求,制作详尽的证据目录。被告方应根据自己的答辩或者反诉,制作需要举证的证据目录。如果是刑事案件,律师搜集了新证据,也应当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一般包括:1、证据名称,即是什么证据。2、证据种类,即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等,这关系证据的效力大小。书证要交原件,物证要备原物,最好附有照片。3、证据形式,是证据原件还是复制件,复制件一定要加盖出处单位的公章或者私人印章,否则基本上等于没有该证据,因为法院不会采信该证据。从工商局、税务局等处搜集的证据,主要是这种情况。4、证据搜集人,是律师搜集的,还是当事人搜集的。刑事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及其家属收集证据,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这方面的权利。证据的搜集主体不合法,搜集程序不可法,搜集手段不合法,都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5、证据出具人,谁出具的证据,出具人是单位还是个人,有没有亲属关系。这关乎证据效力6、证据的主要内容,将证据最要害的内容简要说明。7、证明目的,拿证据要证明的主张或者观点,也就是该证据能证明什么。7、证据收集的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搜集的该证据。制作好证据目录,要将准备提交的证据整理附到证据目录之后,然后好好装订以后,准备交给法官或者对方,以被法官或者对方审查质证。证据一定细心研究之后,再制作证据目录。千万不要疏忽大意,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交给法官或者对方,那等于“自杀”。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最好打印二份,交给法官或者对方一份,自己一定留一份,以免自己上庭以后手忙脚乱找不到证据。
最后、律师一定要注意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若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至少一个月的举证期间似乎很长,但是,如果需要取证,律师自己还有其他许多案件要做,其实一眨眼的功夫,举证期限就会届满。千万注意,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尽管司法解释是在约束当事人,实际上等于在约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这说明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举证期间也有规定。由此可见,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都会给一个举证期限。律师要格外小心,一定不要超过举证期限。辛辛苦苦搜集证据不容易,如果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在举证时间内提交证据,不仅可能导致败诉,贻误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遭到当事人投诉,也会让法官对律师的法律素养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