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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论文丨张绣评 万大强:​也谈刑辩之路,为何越走越窄

作者:张绣评 万大强 时间:2020-07-10

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常常处于尴尬处境,至于为什么?说法不一。笔者作为律师制度恢复不久就从业的律师谈点个人看法。笔者认为,产生今天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总体上,可以将其从主客观的角度,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出现了“三多”现象,即:高学历者多、年轻人多、由院校直接步入律师队伍者多。“三多”现象是可喜的,因为它为改变律师队伍的文化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创造了可能。为什么我们只是说也为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创造了可能呢?因为“三多”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律师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高学历也不必然就等于高素质,这也早已被实践所证明。但这一问题却一直又是我们律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一个认识误区。

 

一、刑辩之路越走越窄的主观原因

1、法学教育欠缺“实事求是”这一课

“实事求是”是律师确立辩护意见的生命线。没有“实事求是”,律师的辩护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所做的辩护就经不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没有“实事求是”,律师的辩护就没有正义,辩护时就理屈气短挺不直腰杆。中外名律师莫不坚守这条生命线,而我们却有一些律师的辩护,在罪与非罪的把握上存在欠缺,没有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以至于被司法机关评价为“滥用无罪辩护”。

 

回顾自一九八O年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用“思想解放、空前活跃”八个字来形容。广大师生打破思维僵化和思想禁锢,努力探讨研究法学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广大学子都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知识。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十年浩劫,人们的思想被搞乱,院校的法学教育极少涉及“实事求是”这一敏感、严肃而又现实的问题。讲外国法制史中名律师的名辩,也多讲律师个人如何的机敏、如何的睿智、如何的旁证博引,从而赞赏他们个人的辩护风格,而没有将其中的本质——“实事求是”,教给学生,名律师靠的正是“实事求是”,才击败了他的对手。以至于这些学子步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含检察、审判工作)后漠视了“实事求是”甚至不知“实事求是”为何物。我们一些很有才华的律师在事实与法律上也常常犯常识性的错误,我们把它称为“没有正义的血淋淋的厮杀”。

 

因此法学教育应补上“实事求是”这一课,为我们的学子树立为真理、为正义而献身的良好的职业道德观,这就与律师职业有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2、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职业与法学研究的不同点——职业风险性

律师职业既有与法学研究的相同点,诸如法学理论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但它又有与法学研究的不同点,诸如新老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所应受到的惩戒等。这是国家立法不可触动的“高压线”,律师绝不能触动它,否则轻则通报批评、吊销执照;重则锒铛入狱,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律师职业与法学研究最大的不同点——巨大的职业风险性。

 

笔者曾与多名年轻律师谈到这一严峻的问题,他们都惊骇的睁大了双眼,对于刚步入律师队伍,满怀浪漫憧憬与幻想的年轻学子来说,心理准备显然不足。曾幻想的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法庭下的掌声与鲜花、荣誉与地位,也只能是艺术品,而不是现实。

 

3、蒙受过冤假错案的老一代革命家相继离去,“后来者”淡漠了“辩护”这一公民基本权利

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两法实施,受历史局限,尽管立法似显粗糙,个别规定也不够科学、合理,但重读《草案说明》、《报告》,你不能不为当年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冤案错案的力度而赞叹;不能不为防止象“四人帮”那样随意出入人罪的现象再度发生所作的努力而感动。这是一群曾遭受冤假错案迫害的人们所作的刻骨铭心地、保护无辜者的立法。当蒙受过冤假错案的老一代革命家相继离去,后来者无论怎样声称,他们对“辩护是弱者对强者抗争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唯一的权利”这句话的体验都没有那么深刻了,这种“漠视症”放纵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4、对律师收入的误解导致律师工作难度增大

一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表示反感:有的审判机关变着法子贬损、刁难律师,办公楼、办公室贴着“辩护人、代理人不准入内”;律师会见十分困难,有的一、两个月不批准会见,律师争取到侦查机关同意会见,需派员在场还不够,还要录像;法院开庭一度要求律师走“检查甬道”接受安全检查,等等诸如此类的歧视性规定,不一一列举。

 

究其原因,都是金钱惹的“祸”。笔者曾就公、检、法反感律师的问题搞了一些调查,与公、检、法的一些工作人员聊天,这些人坦言相告:“明说吧,就是红眼病,妒嫉!”他们又说:“都是搞法律的,凭什么你们律师挣那么多?”这还是不错的,能坦言之;有的竟会冠冕堂皇的说:“不让律师会见的目的是怕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律师会见以后,嫌疑人的态度就有变化。”等等一些有损律师职业道德的偏见言辞。所以,我们不得不说,作为律师,不但刑辨业务的路越走越窄,其它业务的路何尝不是越走越窄?

 

说律师挣钱多,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冤枉!当前中国的律师可以说是呈现“三个世界”的格局状态:第一世界:富裕型律师。这类律师数量并不多,他们已不为钱而发愁,“不差钱儿”。在这些富起来的律师中,有极个别的律师时不时还跟个别检、法人员“潇洒走一回”, 使得律师内部产生了混乱,打了那些不“走”的律师们的饭碗,这一部分人对律师的名声败坏最烈;第二世界:温饱型律师。这类律师占大多数,他们每天疲于奔命,不敢懈怠,不敢有病,他们的收入仅能维持一家人的温饱、子女的教育和日常开支;第三世界:贫困型律师。他们每天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存而发愁,为自己和家人的衣食住行而担忧。他们包括刚入行的律师、没有案源的律师和一些只认法,不拉关系的正直律师。而我们的律师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几乎从没有对外透露过这种情况。

 

所以,可以说中国律师体制的改革是一个靠律师来背负沉重的社会成本而进行着的改革。应该让全社会都知道:一九七九年恢复律师制度后,律师是靠白手起家的。这不同于公、检、法部门,他们的办公用房、职工住房、人员工资、物资装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离退休工资、医疗保险等统统都是由国家负担的。律师只能一切全靠自己来创收解决,没有收入只有饿死。应了《国际歌》那句歌词:“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如果我们律师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早将此情况告知全社会,讲明律师所处的艰难处境,我们想是能够得到善良人们的理解与支持的。

 

二、刑事辩护的路越走越窄的客观原因

1、刑事辩护失去了原有的合理有序的规则

“两法”实施后的几年时间里,广大律师摸索出了一套较科学、严谨的辩护规则,如:有罪与无罪辩护、此罪与彼罪辩护、罪重与罪轻辩护,还有法制宣传辩护。不同的辩护讲求不同的辩护语言与逻辑关系。那时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是非常谨慎的,先由承办律师汇报,拿出为什么要进行无罪辩护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再由所里审查把关。律师一旦做无罪辩护,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都是相当重视的,有时还会连夜开会研究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律师的辩护确有道理的,人民法院就会判决无罪放人或者公诉机关撤诉,绝少与律师为“敌”。因此,笔者十分怀念那几年律师工作的黄金时期。那时的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庭前庭后交换意见,法庭上不争你高我低,关系极为融洽,各自的法学理论水平、职业道德彼此一清二楚。

 

近些年来有些律师打破了原有的辩护规则,律师与检察官只是法庭上的对手,而再也不提是战友了,到现在又变成了“你死我活的对手”。一百多名律师的锒铛入狱,已经说明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变得极不正常,已威胁到律师作为维护共和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了。

 

这应该引起律师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的极度重视。一方面要检查我们律师自身辩护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还要与检、法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意见交换机制,另外还应向立法机关及时反馈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

 

2、“拨乱反正”不彻底、极左余毒未肃清

《刑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被载入《刑法》,同时《刑法》也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司法部门只是单纯地强调“惩罚犯罪”,强调打击力度,却不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保护人民”不足,往往冤枉无辜。一些领导甚至存在“宁可错抓、错押、错杀,也决不能打击不力”的观念,一旦律师依法辩护,就立即采用文革式的手段:“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他们不懂得“指控”与“辩护”的辩证统一关系,不懂得二者是殊路同归,根本目的都是促进司法公正。他们仍把律师辩护视为替坏人说话,这是极左的余毒,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股浊流。

 

3、追究“犯罪”的动机多元化,有自定“犯罪标准”、破坏国家法治统一之趋势

从理论上讲,一切犯罪都在追诉之列,这是《刑法》规定的任务。那追究犯罪行为的动机怎么会是多元化的呢?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简单关系,出现了复杂的利益关系。有的地方是腐败分子、黑恶势力在掌权;有的地方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颠倒黑白。谁敢同他们的腐败行为作斗争,谁就会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投入监狱。如:河南省舞钢市腐败分子李长河捏造罪名将举报人吕净一投入监狱;辽宁省沈阳市穆马大案中,十六个“一把手”“落马”,被刘勇黑社会迫害的人反遭追诉;福建省厦门市走私大案,一开始也只是查办几宗不痛不痒的小案,搪塞中央,以保护赖昌星走私集团。一些执法人员成了为某些腐败官员看家护院的打手,只要触动他那个集团的利益,原本无辜者也会被巧立罪名,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致使追究“犯罪”行为的动机转向多元化,复杂化。律师承办这样的刑事辩护案,不是路越走越窄,而是根本就没路,是在冒着巨大的生命风险同黑恶势力作斗争。

 

4、个别地方人民的司法机关蜕变成了“地方个别人的司法机关”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都较普遍的发生过公、检、法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巧立罪名扣押人质勒索钱财的事例。甚至出现地方执法机关充当当地诈骗、造假、走私等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个别地方人民的司法机关蜕变为“地方个别人的公安机关”、“地方个别人的检察院”、“地方个别人的法院”,严重背离了“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

 

律师承办这些地区的刑事案件,当然是“路越走越窄”了,甚至是不得不“披荆斩棘”。可以说是冒着坐牢的风险在艰难地为刑辩事业努力抗争。

 

三、拓宽刑辩之路的两点建议

1、在行业内建立直达中央的信息反馈渠道

个别地区由于地方经济利益、集团利益、甚至帮派利益的驱动,大肆实行地方保护,而今天的地方保护明天就可能演变成“地方割据”,自定“犯罪”标准。甚至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萌芽,黑恶势力压倒了正义力量。这将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这也将成为刑辩律师未来执业的最大风险。

 

因此,建议律师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相互协调,建立直接上达中央的信息反馈渠道,便于中央能及时了解与掌握基层的司法状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别基层的司法队伍危害一方或者被坏人利用,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国家法律的维护者,活跃在国家司法体系的基层,可以凭借其敏感的政治头脑和丰富的资源优势,为这条信息渠道“注水扩渠”,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从而为完善共和国的法治尽一份力。

 

2、建立检察员、审判员的地区轮换制度

目前检察员、审判员的职位是“终身制”,只要不出现重大的违纪违法行为,在一个地区可以一直任职直至退休。然而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素质差的往往排斥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甚至公然宣称:“花钱请律师没用,他辩他的,我判我的。”造成老百姓形成一个观念:请律师的目的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他们辩护,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是找律师套人情、拉关系。请律师时先问律师和办案警官、办案法官是否认识,如果公检法没有人脉关系,律师业务素质再高也没用,因为律师没权,辩护的再有理有据,审判机关不采纳也没用。

 

这种现象最后牺牲的还是老百姓自身的利益,最终也会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老百姓不再相信司法,民怨沸腾,社会不安。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检察员、审判员的地区轮换制度,规定一个期限,每到这个期限,不同地区的检察员、审判员就要进行轮换。这样就能避免其在一个地区形成势力,与辩护律师结成人脉,形成关系网。老百姓请律师打官司就再也无法依靠律师在公检法的人脉关系,这样就从源头上遏制了枉法裁判的发生。律师、检察员、审判员三者便可以完全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办案,重塑了法律的尊严,刑辩之路也就会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