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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论文丨张兴梅:小议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

作者:张兴梅 时间:2020-07-10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问题,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刑事程序设计和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一、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角色定位并无明确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地位,并没有予以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的职责、权限给予了明确定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控诉、审判各诉讼主体的定位明确。同时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互相配合、制约、监督的关系,确立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角色定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什么角色,辩护律师和三机关是什么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说明辩护律师的作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即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合法权益, 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同时,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律师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也有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说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才具有“辩护人”这一称谓。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但此时的律师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权利,故此时的律师还不是辩护人。

 

另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介入、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等方面的规定。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也应该附卷。但此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是不明确的,律师的参与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定位,身份是很模糊的,律师所提出的意见究竟是辩护意见还是公民意见,性质不明确。且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不列明律师的身份,更不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对案件所提出的意见,即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无须回应。在此阶段,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在法律上其角色定位也是不明确的。

 

二、律师辩护权的来源

我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说明律师的辩护权来源有二种渠道: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实践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似乎委托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多处于被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不可能直接与律师建立联系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为建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律师交往的渠道,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等可以为其聘请律师,不过这种委托并不意味着律师已经取得辩护权,只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得到其对委托的确认,才能形成完整的委托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本质上分析,委托人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是其亲属,律师仍然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2、法院指定。律师提供辩护除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之外,还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成为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

 

三、我国律师法对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角色定位并不明确,要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角色定位,应首先明确律师法对律师是如何定位的,才能厘清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公、检、法的从业人员一样,具有公职身份,财政要给律师发薪资。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国家”到“社会”,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走向了另一端:导致律师职业过度商业化,少数律师又把追逐名利、金钱放在首位,使社会对律师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在过度商业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冲撞中,律师的角色之惑困扰着律师。

 

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社会”改为“当事人”,使得律师的服务对象更加明确,也使得律师的概念更加准确、具体。这一概念明确了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体现了律师的服务性。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虽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人,但律师不像法官、检察官具有公权力,律师只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由此获得报酬,并赖以生存和发展。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刑辩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刑辩律师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刑辩律师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必须尽全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刑辩律师的这一定位,是刑辩律师职业本质属性的回归,有助于增强刑辩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刑辩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在律师法中增加“三个维护”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律师所肩负的“三个维护”的职责和使命,对于确保律师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心和荣誉感,在全社会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自主地位,辩护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的同时,还负有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义务。

 

1、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工作的基石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后,就有义务履行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首要的、核心的任务,也是刑辩律师从事其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石。

 律师要勇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执业律师中,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起来越少,除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外,更为主要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较大,律师不知悬在头上的“利剑”何时会掉到自己头上,害怕在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后,自己却身陷囹圄。作为律师,应该要一身正气,勇于直面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阻挠,才能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刑辩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实践中,虽然有的刑辩律师采取一些违规行为,在个别案件中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来看,既滋生了司法腐败,又进一步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法官和整个法治都是有害的。刑辩律师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刑辩律师的任务,体现刑辩律师的价值。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律师职业的法治属性

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具有优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律师的一项职责,是律师执业的本质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既然是法律服务,律师就要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条件下进行法律服务。否则,就谈不上是法律服务。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要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罪轻和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的律师执业中,刑辩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以办理个案的方式进行的。刑辩律师通过履行辩护职责,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提出意见,以使相关司法部门能正确处理案件,从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社会义务

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终极追求,也是法律人的最高理想。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刑辩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也应限于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让他们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律师是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立场,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其防御机会,以适当平衡控辩双方所固有的不平等地位,而这又恰恰维护了社会公平,使被告人与控诉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参与,既有助于增强公民个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又有助于保障国家公权力更好地关注公民个人权益,在客观上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准确界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还必须妥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其职务活动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较为充分地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机密,还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尚未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虽然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刑辩律师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又负有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使刑辩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本人认为刑辩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并没有打击犯罪的职责和义务。如果确实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决无罪, 最终未能发现真实、未能惩罚犯罪的主要原因则应归咎于国家控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行使各自职能上的不足, 而不应归咎于辩护律师的合法辩护, 也不能认为辩护律师在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与其维护公正、正义的角色发生了冲突。相反如果辩护律师越俎代庖,还会破坏控辩双方的平衡,破坏控、辩、审三方构成的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