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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论文丨段长寅:​刑辩律师的困境和出路

作者:段长寅 时间:2020-07-10

一、刑辩律师的困境

困境一,接案难。

刑辩律师很难接到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本身委托辩护律师的就不多,因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比较贫困,付不起律师费,请不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因手续繁琐,很难申请成功,所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也不多。即使有一部分能支付起律师费的,但因为刑事辩护起不了太大作用,只是走走过场,不愿请律师。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先找关系捞人,实在捞不出来之后,迫不得已才请律师。律师好不容易签订一个侦查阶段委托合同,但因为该阶段嫌疑人家属主要目的要求律师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因取保候审批准条件比较苛刻,公安机关往往不批准律师的申请,因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有限,也影响后续的起诉和审判阶段委托合同的签订。例如,我所代理的曹某销赃案,他在一家公司以1100元钱收购了六台台式电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我代为申请取保但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后来我会见嫌疑人时,他却对我说:“对我家里人说以后不要请律师了,我这案子大不了判半年左右,我认了,如果请律师的话法官判案不但不从轻而且还会额外加刑。”另外对于特别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要请有名气的律师,这样对大多数不出名的律师还是接不到这部分案子。这些诸多的因素是造成很多有能力的律师接不到案件,空有一身本事但无用武之地,没了案源造成没有收入,生存困难,有许多刑辩律师坚持不下去被迫退出了律师行业。

 

困境二,会见难。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律师会见难,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刑事会见是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主要手段,律师会见嫌疑人还要面临会见难,法律规定侦查阶段的会见不用侦查机关批准但司法实践中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我每次刑事会见我都是忐忑不安,小心翼翼的递上会见手续,唯恐接待民警以什么理由不接收会见申请,递上会见手续以后焦急等待接待民警批准会见的电话,每次至少等够48小时才能接到会见通知,有一次在我等了两天也没接到会见通知,我往看守所打电话查询,经办民警称打我的手机打不通无法通知,而实际上我的手机24小时开机,根本不存在打不通,因为害怕其刁难,导致以后会见不顺利,也不敢与经办民警理论,这样本来律师会见是去一次看守所就能解决的问题结果至少要两次甚至三次。有的办案机关要求会见时必须是两名律师,本身少点可怜律师费还要分给同行以便取得会见时协助。不知新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侦查阶段一人不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什么时间才能真正贯彻实施。

 

困境三,取证难。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然而实际上律师取证往往得不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而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又往往难以获得批准。即使有些刑辩律师历尽万难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也不敢轻易去取证,而不取证而想辩护有效是非常困难的,万不得以取证还要两名律师还要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参与再现场录像才算放心,因为刑法规定的辩护人妨碍作证罪,使多少律师谈此变色,使多少律师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最近影响比较大的李庄案使许多律师事务所明确宣布不办理刑事案件,有些所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设立种种限制,如不能办理黑社会案件,贩毒、走私等集团案件。不由哀叹律师取证真难。

 

困境四,辩护难。

有人说刑事辩护走走过场,没什么可辩的,国家机关办的案不会错。即使辩护意见正确法官也不采纳辩护意见,更有甚者,请律师的从重判决,不请律师从轻判决,这也是导致许多人不愿请律师,或者请了律师后来又解除合同。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赢得法官尊重,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根本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例如我所代理的段某故意伤害一案,本案的被害人张某头部以前做过手术,内部置有钢板,因琐事与段某发生矛盾,段某不知其特殊特质,在其头部打了一拳,结果造成张某头部旧伤复发形成重伤并评为一级伤残,该案段某主观没有重伤张某的故意,该重伤结果也不是段某一拳头所必然能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因果关系,我辩护时主张法官应该充分考虑张某的特殊体质以及段某对该特殊特质不明至的事实,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但法官却不予采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段某十年有期徒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律师要想通过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对案件正确量刑是很困难,即使你说的有理也不予采纳。对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量刑畸重畸轻,犯罪嫌疑人不服,请律师代为上诉、申诉基本上得不到纠正。例如我代理的李甲故意伤害案,李甲与李乙、黄某等四人去打吕某,李甲没有直接参与殴打,在一边观看,在打斗过程中黄某踢吕某却踢到李乙持的刀上受伤,李甲与李乙骑摩托车把黄某送往医院抢救,当送往医院门口李乙让李甲先走,李乙因害怕被抓也走了,结果黄某在医院门口因抢救不及时失血过多死亡。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八年,该案二审时我接受委托,本案我以黄某致死与李甲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属于打击错误,李甲不应对黄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对李甲量刑畸重提出上诉和申诉,但法官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嫌疑人不服又经过在某中院和高院申诉结果仍然维持原判。而在同一个法院我代理的周某被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郭某一伙在某市场摊位上小便,被市场上三名保安制止,郭某一伙便手持凳子、砖头、刀等凶器追杀该三名保安,追杀途中周某劝阻郭某一伙停止行凶,结果被郭某一伙刺伤胸部致死,郭某一伙明显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闹市区行凶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名保安被砍为轻伤)无论从起因、手段、情节等多应该在10年左右量刑,但该案郭某仅判判刑两年,而且其拒不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我以量刑畸轻代嫌疑人家属申诉但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同一个法院对相同的罪判决却有这么大的差异,同罪异罚,不由哀叹法官自由裁量权真大,律师作用真小,辩护真难。  

      

上面我叙述的情况虽然是我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一些个案和想法,但大家作为律师也一定会遇到我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以斑窥豹现实中的律师执业环境就是这样。

 

刑辩律师面临这么多困难,出路在哪里?

 

出路一,走领导路线,与官员联系。从目前看律师能够轻易得到官员介绍的案件,案源充足,收入颇丰,衣食无忧,通过买通权力还能够左右法官判案,律师意见能够得到尊重,辩护结果确实有效。但从长远看律师走这条路从某种程度上看无疑是自掘坟墓。

 

一是走这条路会导致律师案源越来越少,因为拉关系不需要法律技能,谁都可以,而那些与官员沾亲带故的人更占优势,而且一些专门从事拉关系的人更专业,我们律师和这些人比无优势,而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不是傻子,在看到律师只是搞权钱交易的媒介,并且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时,为节约费用他们就会抛开律师通过其他成本低的媒介与官员联系或者直接联系官员,这样律师案源会越来越少。

 

二是走这条路导致律师收入低无法做大做强,据了解靠打关系办案的律师的收入还是比不上靠业务办案的律师,而且通过打关系做大做强的律师基本上没有。

 

三是走这条路导致触犯刑律结束律师生涯。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腐败分子,都枉法裁判,当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花费了巨额费用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律师面临的是投诉和被起诉。有部分打关系的律师因此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到北京执业某律师给法官写信拉关系被举报,结果律师证被吊销。再例如某当地知名律师以和办案机关有关系能够摆平案件为由,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取100万元的律师费,结果犯罪嫌疑人没被释放,结果遭到嫌疑人家属控诉,该律师由此因诈骗被判刑。

 

四是律师走这条路不但败坏律师的职业形象而且进一步恶化律师执业环境,使律师执业举步维艰,因为通过拉拢高官搞腐败,只能助长官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恶习,使大部分依法办案律师办案更加困难,恶化律师的职业环境。

 

出路二,走群众路线,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高水品的法律服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一是走这条路有利于树立律师良好执业形象。走这条路要求律师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执业技能,律师职业对知识面要求比较宽,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许多我们不明白的问题,这就要求干到老学到老,努力学习,学习理论、学办案技巧,不耻下问,三人行必有我师,遇到不懂问题向同行请教、向专家请教、向法官、检察官请教,向一切能解决该问题的人请教,处处留心,处处用心,有利于树立学习型的律师形象,用自己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解决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杂症,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以良好的效果使委托人对我们的法律服务认可和赞同,有利于树立专家型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是走这条路有利改善我们的执业环境。走这条路要求律师要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对求助我们的当事人热情,诚恳,兢兢业业工作,努力取得当事人的满意。这样群众才会认可和支持我们,我们才会有源源不断案件可办,我们法律服务的劳动成果才能得到尊重,才能更有效要求政府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而且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我们律师执业环境与以前相比已有了重大的改观,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只要群众支持,以后会更好。让我们迎难而上,去开拓刑辩律师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