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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论文丨张德满:建立渠道 有效沟通——浅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途径

作者:张德满 时间:2020-07-10

当前,刑事案件律师会见难,这么多年,经过律师界、法学家、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依然没有解决,有些地区甚至还很严重。不存在会见难的地区是少数。

 

存在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司法人员担心律师会见以后,给侦查增加难度,也有个别人故意刁难律师的情况。

 

会见难,给律师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由于律师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也容易使委托人产生不信任的感觉。给律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笔者在做刑事案件时,深有感触。如何解决律师会见难,我认为,建立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是关键。那么,如何建立这种有效的沟通哪?

 

一、确立沟通主体(律师协会,司法局),提高沟通效力

“个人太渺小,组织才万能”,律师个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力量是薄弱的。也容易得罪司法人员,带来执业风险。除非迫不得已,律师不要直接和司法机关沟通。笔者就曾经因为代理案件中,直接和司法机关沟通过。当时确实有效,但在以后的业务中可能受到相关人员的抵触。所以,应该由律师协会或者是司法局来代表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沟通。   

 

北京市公检法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

 

如果司法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及时为律师安排会见,律师就可以及时向律师协会、司法局反映情况,争取得到支持。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这也为律师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机构反映问题,容易受到重视,要比律师个人反映情况效果好的多。

 

律师个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办案机关违反规定不予配合的情况,许多律师不能据理力争,而是逆来顺受,低眉俯首。鲁迅先生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用在这里也比较合适。律师会见遇到阻力,正确的做法:

 

一是要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化解难题。如果律师有理有据努力争取得到会见,希望是比较大的。办案人员明知自己的做法不合法,律师又坚持要会见,一般办案人员也常常会妥协的。办案人员也不愿意惹麻烦。但,实践中,律师常常不愿意或者不敢和办案人员正面交涉,只是在背后发牢骚,这样就助长了办案人员的不良风气。

 

二是要及时向律师协会、司法局反映情况,以使办案人员的错误做法及时得到纠正。公检法各机关一般都有及时配合律师办案的要求和规定,只要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反映到办案机关,个别办案人员违反律师会见规定的做法就会得到纠正。纠正一个就会影响整个办案单位,以后违反会见规定,难为律师的情况就会得到避免。

 

二、建立高效、务实,具有可操作性的律师协会、司法局与公检法机关通气、协调制度

律师协会、司法局应与公检法、安全局、看守所协调,建立长期的、高效的、及时的,定期和随时沟通制度。律师协会、司法局应与公检法、安全局应该联合发文,把各方的沟通制度化,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是人权卫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缺少的一只重要力量。但是律师手中没有权利,是法律平民。客观上,司法机关常常对律师存在一些偏见,甚至是抵触。这样就给律师的工作带来许多障碍。所以,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就必须及时、有效的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律师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律师界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应该建立长效的定期沟通机制。定期的把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公检法机关通气、协商,达成共识,争取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律师和检察官、法官、警察本来都是学法律出身,具有相同的教育渊源,只是由于就业的渠道不同,才走上了不同的岗位。分工不同,大家都是法律职业人。大家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有精诚合作的良好愿望。就会沟通好,协调好。

 

律师手中没有权利,是法律平民。同时,律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和权利机关形成一定的对立甚至冲突。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弄不好,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律师的安全也要受到威胁。所以,我们这些抱着美好愿望走进律师队伍里的人,要实现我们的职业理想,开开心心,堂堂正正的做律师,就必须依靠组织—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来与公检法权利机关进行交涉和斡旋。一是落实律师的执业权利,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二是对我们律师自身做有效的保护。

 

律师协会、司法局与公检法的沟通渠道一定要畅通,一是定期的例会式的通气与协调,这样能够把律师权益受到制约、侵害的情况反映出去,及时解决;二是相互听听对方作为外界、旁观者对各自的反映和评价,也有利于改进工作。三是要有快捷的解决问题机制,当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受到重视。以使律师的风险降到最低。其实,这样的沟通机制,公检法机关也是欢迎的,有利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提高质量,也把他们对律师的意见或偏见得到及时的解决。建立这样的沟通机制,应该有一个公检法司联合发布的文件,报市人大备案。适当的时候上升为法律层面。这个文件最好是律师协会来起草,由协会中刑事专业委员会中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来共同起草。

 

总之,要解决律师会见难,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律师协会、司法局与公检法机关定期的会晤机制,和快捷的解决问题机制。这样不但能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还能使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大限度的降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