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大凡律师给大众的形象都是“慷慨陈词”、“雄辩滔滔”。于是,在当今的法庭舞台上,有的律师的发言经常是“博古通今”、“中西合璧”,有的“洋洋洒洒”几十分钟,有的甚至一两个小时,纵然法庭多次提醒注意“言简意赅”,律师仍“欲罢不能”、意犹未尽。
如果是比较大的涉黑案件涉及罪名多,或者案情复杂,确实“不辨不明”,律师的“不厌其烦”的宏论,或许会被人们认可或者接受。
毋庸讳言,一些律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确实是“能说”,但是确实不能“恭维”其“会说”。
首先,个别律师的发言“长篇累牍”,“俨然”是大学法学教授在“上课”。
在法庭上,有的律师一大段一大段的演讲,演讲时空从中国而后到美国,演讲内容从法律内涵,到立法解释主旨,到司法解释真意,然后到深奥的学理解释,不仅讲了赵秉志老师的理论与观点,还讲述了陈瑞华老师的学术成就与研究,可谓“海阔天空”、“琳琅满目”。
俗话说,“学贯中西”,“法通古今”。知识的海洋“无边无际”,法律的海洋也会是“宽阔无垠”的。有的律师在发言时会大量谈及学理观点及学理解释,也会大量参考同类案例,可谓“引经据典”、“旁征博引”。
这些律师的水平应当说还是很高的,但是,“空泛的说教”会让旁听群众“昏昏欲睡”, “生涩的理论”也会让法庭觉得是在“上法律课”。
在一次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中,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明犯有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指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理论,试图做无罪辩护。
但是,在法庭辩论时,该律师先是讲述无罪推定的概念,然后论述无罪推定的含义,不仅谈到美国的辛普森疑罪从无案,还谈到中国的杜培武被冤枉案,不仅讲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谈到《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 章第40条的相关规定。
该律师的学术渊博让人确实佩服的“五体投地”,几十分钟的演讲让法庭及诉讼参与人都深深了解了无罪推定中外规定及准确内涵。
可是,“法庭”显然不是“课堂”,法庭演讲的对象是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公诉人与法官,也不同于课堂上刚刚开始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该律师的演讲似乎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让人觉得像“老婆娘”的“裹脚布”既臭又长。
其次,个别律师的发言“面面俱到”,但是却不能突出“重点”。
对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哪些“问题”,法律上的评价与控方有何“分歧”,律师不会“提炼”,不会“加工”。有的律师前面长篇累牍的讲的,到最后又被自己的给推翻。最要命的是有的律师的发言本来是一句话就可以概括的,他说成了十句。
法庭演讲不是“跑马圈地”,谁圈的越多谁就越有胜算。当事人现在越来越理智,律师“喋喋不休”,不见得会赢的客户欢心。话不在多,而在精。吃包子,老吃的是包子皮,见不到包子馅,精明的客户不会给律师打高分。
大家知道,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最近也出现了犯罪三要件说。犯罪构成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罪名就不能成立。
在张晓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做无罪辩护。
这位律师先是谈了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然后是不厌其烦的从学理上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接着开始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年满14周岁正常人,就要对故意杀人承担刑事责任,然后谈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分为两种情况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正当防卫或者在逃犯或者实施爆炸行为的人,被公安干警依法击毙,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结合案件论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时,该律师仍是对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论述。
既然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应当是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无罪辩护,完全没有必要四个要件“面面俱到”,只要突出本案缺乏的某个要件进行详尽的论述,就可以推导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果。
耗费大量时间论述案件已经“公认”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而“淡化”案件本身存在的“突出”的“严重”问题,这不能不说做了许多无用功。
最后,个别律师的发言各个观点都很“精彩”,但是回过头看却是自相“矛盾”。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事实是在最大程度的“还原”客观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总会与客观事实存在这样与那样的“差距”,所以法律事实永远不会“完完全全”等于客观事实。
基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出于“打击”更要兼顾“保护”的考虑,“疑罪从无”理论应运而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若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那么将会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从案件证据不确实充分入手做无罪辩护,这给律师做无罪辩护提供了很大空间。
但是,“疑罪从无”应当是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可以做无罪辩护,不等于某些影响“量刑”的事实或者“程序”事实不清,都可以推导出无罪判决。
有的案件不仅某些重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还存在是不是自首、是不是从犯的争论。在做“无罪”辩护时,有的律师似乎是“害怕”失去给被告人“从轻”辩护的机会,所以有时会“大葱白菜”一块端上。
疑罪从无辩护得很成功,从轻辩护做得也不错,但是回过头再看看,往往是看到有“树木”,却看不到“森林”,似乎是“自己在打自己”。
自首或者主从犯之辩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种无罪辩护,要说二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有的律师在开庭时就会将二者“同时”端出。
从单个论点的辩护看,律师的辩护是成功的“雄辩”,但是一旦纵观全案,就会发现前后矛盾,真正成了“熊辩”。
“会看的内行看门道,不会看的外行看热闹”。随着法制不断推进,随着对庭审的关注,旁听的群众越来越能发现问题,法官、检察官更不会轻易被律师的“煌煌大论”所迷惑,律师一定要对自己的发言“精益求精”,才能顺应时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