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柔中带刚是一种辩论风格,多为老律师使用。咄咄逼人是另外一种辩论风格,大多被年轻律师垂青。
柔中带刚显得文质彬彬、温文尔雅,好像打“太极”,咄咄逼人则很有张力、很有爆发力,好像“拳王”争霸赛。
柔中带刚容易使法庭采纳律师的意见,咄咄逼人会有良好的庭审效果。两种辩论风格各有优劣,难分伯仲。
笔者也曾经历青色与成熟,私下认为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效果要好。
首先,律师辩护咄咄逼人,容易被控方反攻击。
俗话说,“飞瀑之下,必有深潭”。咄咄逼人的辩论风格,会大量使用反问句或者排比句,以加强自己“淋漓”的攻势。
但是,若没有“分寸”或者没有把握好“度”,或者说咄咄逼人“气势太盛”,就会“物极必反”,一旦被控方反攻击,可能“杀伤力”也非常大。
张三将李四故意杀害,张三聘请律师辩护。张三的律师一上庭,就对被害人发起了攻击,历数被害人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有酗酒的“坏毛病”,试图证明被害人也不是个“好人”。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就发动反击,俗话说,“金无赤足,人无完人”,难道被告人是“完人”,难道辩方律师是完美无缺的“圣人”?纵然是“圣人”,孔子还得“每日三省吾身”,您凭什么苛求被害人?纵然被害人不是“完人”,被告人有何权利杀害被害人?
辩护律师终归是给被告人辩护的,而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辩护律师发起咄咄逼人攻势的“制高点”,常常是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有责任,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但是杀害、伤害对方的事实是存在的,纵然辩护律师做“正当”防卫辩护,肯定控辩双方是有争议的,否则控方明知是明明白白的正当防卫还会起诉?俗话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种情况下,大肆攻击对方于情于理似乎“欠火候”、“ 欠仁慈”。好斗的“猎人”,有时难以战胜狡猾的“狐狸”。
其次,柔中带刚的辩护,往往“更容易”被人接受。
律师辩护不是为了“出风头”,也不是由于律师是“好战分子”,从而冲上法庭与对方拼个“你死我活”。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控方,最终说服法官。诚如钱列阳大律师所言,律师辩护是“田径赛”,不是“拳击赛”。
呼呼“狂风”会使人将衣服裹得更紧,只有微微“暖风”才能使大家敞开心扉。若一见面对对方就是“劈头盖脸”一顿指责,任何人都不会“轻易”接受你的观点。
辩护律师的观点能否被法庭接受,不在于律师的辩护会让控方“节节败退”,也不在于律师对细枝末节问题“不依不饶”,而在于法庭是否能够“听进去”或者“愿意听”。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有时律师需要为法庭判决铺设“红地毯”,提供“抓手”。
律师能说不等于会说,“说服”、“说服”, “说”是为了让对方“服”,“说”是手段,“服”才是目的。律师不能只顾自己“说”,而不论对方服不服,“说”了半天,最后对方不“服”,这不是律师辩论追求的理想效果。
和珅之所以能够讨皇帝开心,是因为皇帝和普通人一样都是“软耳根”。如果刚开始先认同控方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理解,然后再说明该案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似乎更容易被控方接受。而有的律师“劈头盖脸”就说被告人是“冤枉的”,指控被告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实际效果就可能要差一点。
认同对方是为了否定对方,认同对方是为了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上海翟建大律师的这方面的辩护技巧值得借鉴。
温文尔雅,和风细雨,是一种辩论风格,但是,若律师法庭辩论的演讲,“声如蚊蝇”声音非常小,小到让人“无法”听清楚、听明白,这种辩论会“不疼不痒”,不会起到应有效果,所以要“柔中带刚”。
律师不应当是好斗的“公鸡”,不能是事无巨细一概“反击”。律师当然也不应当是“老绵羊”、“老好人”,任人宰割、人人欺凌。
当事人正因为权利受侵害,才会找律师帮助维权。若律师“不敢”伸张正义,不敢与人对抗,这样的律师应当“掂量”一下该不该做律师。
最后,咄咄逼人的辩护,很容易招致被害人起哄。
大凡做律师久了以后就会发现,咄咄逼人的辩护很容易招致各种麻烦。
被告人杀了人、伤了人,或者骗了人、抢了人,若律师还咄咄逼人,会让人觉得律师是在“强词夺理”,是在“狡辩”,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会让大众认为律师“无情无义”、“不仁不道”。
开庭时,真正同情被告人的,除了被告人家人之外,往往并不多见。若律师喋喋不休,而且似乎不依不饶,有时会让旁听群众反感,被害人会谩骂。
在庭审时,若被害人或者旁听群众对律师纷纷“起哄”,律师想取得良好的辩论效果,那几乎是“痴心妄想”。
在开庭前对被害人一方的愤怒情绪进行“安抚”,就会最大限度“减少”对抗情绪,对律师成功辩护是“必要”的。被害人被杀害了、被伤害了,作为律师表示“深切同情”,也应当是“自然而然”的感情流露。
现在是法治社会,该不该判处死刑,该不该从轻处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虽然被告人杀了人、伤了人,但是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为被告人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与意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让被害人一方明白辩护律师的“职责”,让旁听群众明白“法治”精神,会化解一些“怨恨”,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俗话说,“有理不在言高”。咄咄逼人的发难,有时很容易被对方抓住“弱点”。有的律师慷慨陈词,一发而不可收,最后竟然上演“脱口秀”。一位辩护律师曾声嘶力竭的怒吼道:
在预谋阶段,几个被告人已经明确“只图财不害命”,如果不是被害人“极力反抗”,被告人会杀死被害人?从这层意义上讲,由于被害人没有“听命”被告人的指令,才酿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激情杀人”吗?既然被害人有“过错”,那么还不应当对被告人“枪下留人”?
但愿这样低层次的辩护是“天方夜谭”,希望为了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律师一定要“管管”自己的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