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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论文丨段建国:​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

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在一般老百姓看来,只要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院批捕了人,这个人肯定是“坏人”,甚至会认为,律师是提这些人开脱罪责,无异于替“坏人”说话,甚至律师无疑就是黑社会的“帮凶”。

 

许多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也会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担心真的“放纵”了罪犯,被大众“鞭笞”,导致不敢“放手”为被告人辩护,辩护“质量”会大打折扣。

 

其实,这种顾虑是不应当存在的,诚如钱烈阳律师所言,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律师应当“放开手脚”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撕毁“法网”,比放纵罪犯更可怕。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如果控方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就应当“疑罪从无”,做出无罪判决。个别罪犯由于证据不足而“漏网”,似乎是“疑罪从无”原则必然付出的“代价”。

 

由于法律事实永远不会“完全”等于客观事实,而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所以不“放纵”任何罪犯只是“理想化”的构想,而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更“注重”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

 

尽管罪犯杀了人,但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杀人,就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若证据不足就要定罪判刑,就可能使诸多“不特定”的没有犯罪的人“无辜”身陷囹圄。

 

法律一旦被制定,就具有权威性,不容许任何人挑战。疑罪从无是一项基本原则,疑罪从轻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法律的践踏。

 

律师对“疑罪”依法做出无罪辩护,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绝非在“放纵”罪犯。如果疑罪从无可能放掉的是“一条鱼”,那么疑罪从轻更是人为的撕毁了一张“法网”。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人都会人为辛普森谋杀了前妻及其男友,但是没有目击证人、没有找到杀人凶器,而且警察伪造了“袜子”,导致“疑罪从无”,最后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美国辛普森案就是“绝好”的疑罪从无案例。尽管辛普森可能“漏网”了,但是法律尊严却得到了很好的张扬。疑罪从无不仅会促使侦查机关“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也会使更多的“无辜者”免受错误追究。

 

放纵个别罪犯污染的只是“河流”,违法的错误判决则是污染“水源”,孰轻孰重,可想而知。正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也”。

 

其次,“坏人”也是人,“坏人”同样有“人权”。

 

纵然被告人是杀人犯,纵然被告人非法集资罪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有没有自首情节,立功成立不成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该不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该不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能得到“合适”的刑罚。只有使其“罪刑相适应”,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被告人的权利不是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根据32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根据154条规定,开庭时法庭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法律是“神圣”的,刑法是“刚性”的。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告人的权利“动辄”被侵害,那么任何人都会“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得到尊重,得到有效执行。

 

孙伟铭无证醉酒后驾车,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民愤”之大可以想见,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孙伟铭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孙伟铭主观上绝对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他也不“希望”发生死伤的后果,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确实“量刑过重”,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撤销原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使其“罪刑相适应”。

 

最后,“坏人”不一定真的是“坏”人。

 

“好人”与“坏人”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词,好坏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是“好人”还是“坏人”激烈的思想斗争。

 

儿子吸毒、滋事,“无恶不作”,老子“为民除害”将儿子杀死,老子是“好人”还是“坏人”?老子该不该受到刑罚?

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律师一定要清楚,不“严格”依法办事,不“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有时就会真的冤枉“好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像以前将行为人称为“罪犯”或者“人犯”,而是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原因在于通过“司法审查”,可能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被“冤枉”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通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通过法院审判,最后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在现实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有时,甚至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高一级法院也会发现是极大的冤案。

 

律师起到的作用就是尽可能通过自己的辩护,使依法“本该”无罪的人得以释放,还他们以“清白”。

 

杜培武的妻子及一位公安局副局长被枪杀,杜培武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送上法庭,杜培武似乎是“坏人”。

 

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该案没有找到杀人的“手枪”,该案本该“疑罪从无”,但是杜培武一审仍然被判死刑,幸而被二审改判死缓。在一般人看来,杜培武已经是“彻头彻尾”的“坏人”。

 

但是,时过境迁,“真凶”对抢劫杀人事实供认不讳,杜培武被证明是“切切实实”的冤枉了,冤案终于得以昭雪。

 

“好人”的一生,可能会由于“错误”的判决而被“改写”。冤案是大家“永远”的痛,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上少些“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