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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论文丨段建国​:律师该向毛主席学学“语出惊人”

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俗话说,“文似高山不喜平”。写文章忌讳平铺直叙,平平淡淡,味如凉水。

 

唐朝大诗人杜甫发誓,“语不惊人死不休”。说话切忌人云亦云,平平常常,不疼不痒。

 

律师的工作免不了舞文弄墨,只有具有好的文才,律师才能撰写出上乘的法律文书。律师的工作更离不开侃侃而谈,只有具有好的口才,律师才能语出惊人,才会说服人、打动人。

 

毛泽东主席可以说是写文章的行家里手,也是颇具演说天才的演说家。向毛主席学学“语出惊人”,会对律师工作大有裨益。

 

其一、逆世俗,反其道。

世俗“惯常”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思维,但是事移时移,传统的思维方式可能会“落伍”,人们可能需要全新的理解,才能适应时代发展。

 

楚国辞赋作家宋玉曾经撰写了旷世名篇《登徒子好色赋》。“若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美如翠羽,肌如白雪”,是宋玉笔下的美女形象。由于宋玉将自己描写为美若天仙的玉女对自己偷窥三年、却不动声色的真君子,从而得到楚王信任。

 

而恰恰在宋玉笔下,登徒子“其妻蓬头孪手,齿如历齿,旁行蠋偻,又疥且痔”,而“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故而登徒子一举成名,成了中国历史上喜好女色、品行败坏男人的代称。

 

毛泽东主席却逆历史传统,反而认为“从本质看,应当承认登徒子是好人。娶了这样丑的女人,还能和她相亲相爱,和睦相处。照我们的看法,登徒子是一个爱情专一,遵守“婚姻法”的模范丈夫,怎么能说他是个“好色之徒”?”毛主席用“遵守婚姻法”、“模范丈夫”,为两千多年前的登徒子喊冤叫屈,不能不让人耳目一新,笑后又觉得特别准确。

 

律师在法庭演讲时,也可以尝试语出惊人。比如,在张玉故意杀人案件中,一个辩护律师便做了精彩辩护。

 

张玉由于用剪刀对王沦猛戳17刀,致王沦当场死亡。控方指控说,杀人应当偿命,张玉手段特别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事实是,张玉之所以杀王沦,完全是由于王沦先是强奸张玉,而后长期“霸占”张玉,并且张玉稍有不从,便会被打得遍体鳞伤。在张玉母亲找到张玉以后,王沦不仅不放张玉离开,反而当着张玉的面,肆意“凌辱”张玉母亲。张玉忍无可忍,才趁王沦熟睡之际,将其杀死。

 

张玉的律师就辩护,俗话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张玉一个刚刚过了18岁的弱女子为何会杀害王沦?为何会猛戳王沦17刀?这完全是由于王沦恶贯满盈!王沦不仅强行奸污了张玉,夺走了少女的贞操,还“霸占”张玉长达3年。

 

为了长期控制张玉,王沦竟然将张玉打得“新伤摞旧伤”伤痕累累,现在张玉还有三根肋骨骨折。在张玉母亲发现后,王沦竟然当众“凌辱”张玉母亲。自己被强奸被“摧残”,母亲又被当众“凌辱”,张玉是气愤已极,才动手雪耻的。王沦真可谓劣迹斑斑,罄竹难书,那么请问王沦对待张玉的手段是不是“残忍”?是不是“惨不忍睹”?

在通常情况下,对作恶多端的人用残忍手段杀害他人,我们可以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就该案件而言,到底是谁的“恶劣”行径激起了“民愤”?“民愤”是对谁的“民愤”?应当说是王沦令人发指的恶劣行径激起了“极大”民愤!“民愤”极大是针对王沦的!百名群众联名上书称王沦“死有余辜”,要求从轻处罚张玉。这就是最好的证据!

 

其二、观点新,手段奇。

经常性的思维方法,往往没有新意,所以常常难以出奇制胜。新颖的观点,别致的手段,可能会令人拍案叫绝。

 

为探索私营企业改造之路,将其纳入国营轨道,毛泽东主席曾召见刘少奇与周恩来,并向他们提出“你们怎么才能使猫吃辣椒?”让猫吃辣椒,几乎是千古奇谈,闻所未闻。

 

但是刘少奇首先机智的回答说:“那还不容易,你让人抓住猫,把辣椒塞进猫嘴里,然后用筷子捅下去。”毛泽东主席认为这是“莫斯科式”武断的解决办法,于是摆摆手说:“决不能使用武力”,“每件事都应是自觉自愿的”。

周恩来说:“我首先让猫饿三天,然后,我把辣椒裹在一片肉里,如果猫非常饿得话,它会囫囵吞枣般地全吞下去。”毛泽东主席仍认为不妥。

 

毛泽东主席胸有成竹自有高招,他的策略是什么?他说:“这很容易,你可以把辣椒擦在猫的屁股上,当他感到火辣辣的时候,他就会自己去舔掉辣椒,并为能这样做而感到兴奋不已。”

 

周恩来的办法应该是“最佳”选择,但是毛泽东主席却能想出新招,即让猫“自动”吃辣椒,还能使猫“兴奋不已”,实在是“妙不可言”。

 

律师在做业务时,若能想出“奇招”,往往能使即将“流产”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比如一个律师在一桩合同纠纷案件案外调解时,便想到依法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500万元的车窗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合同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约定又不明确,所以双方互有猜疑。

 

甲公司担心交货后无法如约拿到货款,乙公司担心给付货款以后拿不到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可是双方又都不想放弃这一桩生意,经过律师努力以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因心存余悸,仍然对交货、付款方式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双方为先交货还是先付款,争执不休,僵持不下。

 

最后,律师提出“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不就解决了双方的疑虑”了?可谓一句话点醒梦中人。

 

乙公司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甲公司见到公证处提存货款的公证后发货。乙公司提货后,甲公司从公证处领取货款。

 

该补充协议双方都没有意见,并且迅速得到执行,一件将要“黄”的交易终于“转危为安”。

 

案件当事人都是商品交易的“高手”,但是难免也会遇到“棘手”的难题,律师只有“技高一筹”,妨显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