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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论文丨张兴梅:​从躺在轮椅上到站在伦理上 ——法律职业之律师职业伦理

作者:张兴梅 时间:2020-07-10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是指导法律职业群体司法思想和司法行为的伦理原则。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律师在从事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商业性与社会期待、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伦理冲突。本文拟对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问题,提出应当坚守的职业伦理原则。

 

【关键词】律师 职业 伦理

引幕

一位留学归来的法学博士,在中国的司法界混得有些年头了,控、辩、审等角色都曾担当体验过,也算是个“明白人”了,可他总是慨叹:婚姻有法何来婚外情?执法如山何来山外山?秉公办案何来案外暗……刚开始,他面对这系列问题的口头禅是:我晕我晕……可后来,面对这系列炮轰,他终于倒下了。

 

家人便跟他买了个轮椅,推着他四处求医。大家都不清楚:在法律岗位上工作这么些年,他自己的钙为何流失这么严重?为何补钙也不见成效?为何以前那么敏感的神经现在说麻木就全身麻木了?

 

寻医无门,有老道给他支了一招:你的病用“盖中盖”治不好,靠假肢也无济于事。我给你推荐一位千古神医。博士问:是扁鹊?还是华佗?老道言:都不是。你去找孔子学院的永远校董——仲尼老先生。

 

话说博士历经周折,找到了仲尼大儒,将病情详述了一番,只见老先生给了他两本书——《法律法规汇编》(有法可依出版社最新版)以及《新一轮伦理学反思》(孔子学院出版社)。老先生还说:你回去后不一定要将两本书都从头至尾背得滚瓜烂熟,因为你的时间不允许(听说你们现在搞法律服务都按小时收费,吃饭都吃快餐,写信都用微博,和我年轻时漫游列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你只需要精通半部法经就可定天下,半部伦理就可治天下了。

 

回来后,博士试读了这两本书。慢慢地,他可以自己摇着轮椅走了;接下来,他可以站起来拄着拐杖走了;最后,他可以潇潇洒洒地走出个人样了。在能够自由行走那天,他做出了一个决定:我发誓不再依靠这两样工具了,将轮椅砸毁作为废铁给卖了;将拐杖送“打拐办”给彻底打掉了!

 

现状——轮椅上的担忧

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价值要求,是某一职业的从业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职业伦理所具有的这种总体性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在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的现时代,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较之职业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那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它是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在很多时候,职业伦理甚至主要体现为一种否定性意义上的东西,其存在的必要性恰恰在于着力解决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职业伦理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提出要求,是它的基本定位。把从业者视为按照职业来加以区分的特定社会角色,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其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职业伦理其实就是角色伦理。

 

因此,我们可以推知,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角色)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那么,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如何呢?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和执业操守有着细致的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情况。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对法官进行行贿……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遵守职业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极少数法官、检察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法律职业人应该是顶天立地的公平正义的职业形象,但若将其身份形象与社会龌蹉因子勾搭在一起,若错判了其形象价值、错误地定位了自己角色地位,原本理直气壮、公正不阿的伦理本位就荡然无存,变为躺在轮椅上受人助推的“随遇而安”的浪荡角色。

成因——冰冻三尺,源于国产的错位伦理冰箱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有二:

一、我国法制传统的影响

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产物,我国历史上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主管司法审判,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管理所辖民众的内容之一。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不存在法官与行政官的区别,故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完备法律体系固然关键,但更为重要的则是具体实施法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能让法律职业人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精神实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将法律职业伦理慢慢渗透到自己的学习和执业之中。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重视也不够,导致法律职业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系统地培养出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同样,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也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出路——要演好角色,重在脚本要出色

 

以下重点谈一下律师这一法律人角色的职业伦理问题。

 

一、律师的角色——自然正义的担当者、病毒市场里的杀毒软件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受人羡慕又颇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技能与伦理等,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作为一个从事自由职业的社会新阶层,追求利益是这个职业商业性的体现,也是这个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为了获得利益,律师不可避免地要同当事人讨价还价,在同当事人磋商订立提供法律服务契约的过程中,律师表现出了他们同商人完全相同的一面。但是,律师作为从事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同法官和检察官一样,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因此社会上很多人把律师当作是正义的化身、当事人的保护神,对律师有着很高的期待。这里,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要求同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高期待之间,有时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

 

二、律师的责任——在当事人利益与法律尊严之间走好钢丝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作为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而当事人的利益并不都是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这就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律师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就难免会遇到冲突,例如,一个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的被告人,聘请律师为他辩护。由于控方证据不足,或者相关证据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取得的,律师辩护的成功使他逃避了法律的惩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律师完满的履行了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体现了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举足轻重的重要存在价值。但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很多人因为律师的成功辩护而对律师这个职业产生了很强烈的负面看法:从一般公众的普遍道德意识出发——律师是专门帮助坏人说好话的。这就同一般公众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观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背道而驰的。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此时就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发生了冲突,社会对律师实现实质正义的职业期待同律师在现实中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此时也发生了尖锐冲突。

本人认为,这两种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高于对法律的诚实义务。只有当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了忠实的义务,才能维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律师的行业才能得到发展,否则,就会从根本上摧毁了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当然,如果当事人利用律师的职务来从事一些不正当行为的时候,律师则毫无疑问要站在法律的一边,作为法律忠诚的卫士。律师职业属性决定了辩护律师具体的执业行为不可能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期盼,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决定了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这要求律师的工作只能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即委托方的利益需求。这种社会性决定了律师以职业身份在具体的法律业务中出现时,必然总是代表一方。这种特定的角色地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目标和大众的利益期盼必然存在冲突。

 

因此,律师职业的法定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在不违背法律和不违背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即必须尊重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的或者合理的利益,就刑辩律师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应该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合理的和合格的辩护。且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本来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取决于律师自身的意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所作的会见、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一切工作都是基于这一责任。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但是,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往往公众会认为他不太正直,这是源于对刑事辩护律师职责的误解和对刑事犯罪人的憎恨。律师职业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忠于法律,因而就存在“替坏人说好话”“与政府作对”的表象,只有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伦理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及认同,律师职业才能有更坚实的发展基础。

 

三、律师的功能——以毒眼发现病毒、研究病毒,以致更好地解毒

控辩平衡是正当程序模式和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控辩平衡思想是人类对刑事诉讼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司法民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拥有同等的对抗机会和对抗手段。其实质就是要实现被追诉人个人权利与代表国家的追诉权力之间的相对平衡,因为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发生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权益冲突,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直接对垒”。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就是在平等民主的前提下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参与,通过控辩双方的平衡对抗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人权。辩护律师是作为国家的对立一方而存在的,辩护律师的直接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最终目的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维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达到法律要求的正义。

 

作为控诉方的国家公诉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掌握着优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资源,行使着强大的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作为辩护方包括被追诉人的个人力量不可比拟的。为了维护基本的诉讼公正,对于控辩双方这种力量上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平衡。为此需要法律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限制控方权力、加强辩方权利,以实现双方力量静态的平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官在控辩之间“调节器”的功能,维护双方力量的动态平衡。在控辩双方有效对抗的情形下,关于案件事实的正反两方面证据由双方针锋相对地提出并进行质疑,可以使法官全面、冷静地了解案件真相,从而作出客观的认定和判断。同时,控辩平衡的思想也在深层次上决定着一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走向,是刑事诉讼构造趋向于科学、合理以及使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职能得以有效、协调发展的基础。

 

从现实状况看,法院居中、控辩平等的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表现为法院通常对于辩方一直保持高度的防范和警惕,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看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于是,法官和检察官经常认为律师就是他们“死对头”,律师经常“找岔”。就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加倍地增加,因此,他们对律师经常表现出不是非常欢迎的态度。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人员本身的心态和思维,在有些检察官或者法官的内心深处,认为律师其实是一种摆设或者是阻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他们经常错误地认为,律师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部分司法人员本身就对律师功能和律师行业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着误解,并深刻影响着他们的执业行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单纯的公诉人,而是公诉人背后的国家,再强大和险恶的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会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为了使得双方的力量能够取得相对的均衡,才需要律师来武装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成为恣意司法的牺牲品。正是律师的存在,才能够有有效地防止检察官和法官犯错误,也正是律师的存在,才使得证据所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可以说,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和纠纷的消解者,没有律师,我们的司法就会蜕化到中世纪的黑暗中。

结语——信仰的力量

在奉“法”为真的现代社会,我国正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而法律职业人正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有力保障,被赋予比较高的伦理要求,其本身也需要靠自己内部的自治自立来建立起职业伦理,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伦理危机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重塑法律职业伦理已刻不容缓。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落脚点在于“法律志业”的确立。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职业不是谋生的手段,它意味着个人对生活于其中的某一领域规范约束的服从,不然他就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丧失其生活和存在的方式。迈向“法律志业”的职业伦理,需要塑造法律人内心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和荣耀。惟有如此,那些靠躺在轮椅上执业的法律人,才能堂堂正正地站在伦理的天平上“志业”。而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公民文化建设的推进,法治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提高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化水准,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拓展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