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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论文丨张雨:律师办理死刑复核业务的难点与对策

作者:张雨 时间:2020-07-10

【摘要】死刑复核业务源于基本的刑事辩护业务,但相对来说业务范围较窄,涉及罪名及法学知识相对单一,但理论性与实践性均要求极高。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正式把律师的业务引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也出台了《关于办理死 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对于律师来说,死刑复核业务属于冷门的法律服务,历史上鲜有先例,往往在实践中遭遇各种难题。笔者通过对死刑复核业务的研究发表一些浅见。

 

【关键词】死刑复核 程序之辩 专业之辩 调解立功

 
 

一、为什么当前律师办理死刑复核业务的形势很不乐观?

 
 

从2013年7月2日到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 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其中有律师辩护的比例仅为 13%。为何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如此不乐观,原因主要有二:

 

(一)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成功率极低

 

造成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成功率极低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其一,刑事辩护本来成功率就低,而死刑复核作为最后一个阶段,更是难上加难。每一个走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案子都是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甚至二审的案子,而且一审、二审还都是中、高级法院,相对水平较高,判错的可能性很小。

 

其二,司法制度的缺陷。咱们国家刑诉法规定的就是两审终审制,所以死刑复核不可能搞成三审,在这个前提下最高法院就把死刑复核程序视为了内部审核,没有开庭,没有举证质证,没有辩论,有且仅有承办法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使得律师的辩护作用大打折扣。

 

其三,外界环境影响。命案、重大影响案件、敏感案件、民众关注度高的案子,在当前还没有实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对一、二审已经判了死刑的复核案件,即便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要想不核准压力也很大。

 

(二)死刑复核难以实现高收费

 

不可否认,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是律师工作的动力。如果一项业务不能高收费的话,那自然就没有多少律师愿意做。可为什么死刑复核业务不能高收费呢,最根本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不能风险代理。司法部、发改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律师办理死刑复核业务的收费当然就不能与不核准结果挂钩。 而这个阶段的很多委托人的要求都是十分直白的,就是律师能否给保证不核准,能保证即便倾家荡产也愿意多付律师费,但如不成功要退费,不能保证委托人往往就 会拂袖而去。因为他们也知道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如果不能保证救命就不愿意再多花钱了。而作为律师来讲,如果还想把律师当成一辈子的职业,这条红线绝对不 会踩,不然就可能砸了自己的饭碗。那就意味着律师在同意风险代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多收到费的。

 

二是死刑复核阶段的委托人绝大多数没有经济能力。众所周知,死刑案件主要有三类: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命案),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职务犯 罪)。其中,人命案件当事人大多数原本就没钱,尤其是抢劫罪的死刑,如果有钱也就不会抢劫了。而毒品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虽然有部分委托人原本有支付能 力,但一方面被告人本人的财产一般早已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而另一方面愿意帮他出资的亲友在此前的诉讼阶段中,走关系、请律师、代为退赃,甚至是被骗, 有钱的也早已挥霍尽了。

所以到死刑复核这个阶段,在律师坚持不能风险代理的情况下,高收费非常之难!

 

二、律师为什么还要坚持推广死刑复核业务?

 

(一)救命

 

首先,在当前死刑还在保留的情况下,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工作,毫不客气地说,就是在救命。生命之托,重于泰山!在当前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比例如此之低的情况下,更应该有大批的律师积极参与进来。而从法律的角度说,也是在帮助最高法院严格适用死刑。

 

(二)挑战

 

2007年最高法院从各地中院、高院刑庭抽调业务骨干,充实进了死刑复核庭。这些法官都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及相当高的专业学历。也正是因为如此,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更应该啃啃死刑复核这块硬骨头,以磨砺、提高一下自己。

 

三、死刑复核办案经验

死刑复核辩护中最要的环节,自然是和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这一环节。据笔者的经验,现实中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官即便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也会认真听 辩护律师说,不表露出来,书记员也认真记录。但这毕竟不是三审,更不是开庭,而更像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意见。而关于具体应向承办法官如 何提出意见,笔者在这儿谈一下自己的辩护心得:

 

(一)实体之辩与程序之辩

 

在实体法规定上,辩护律师说服法官较难。因为实体法规定相对较具体,而承办人又都理论高深,经验丰富。而最难之处在于,很多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之类的本 身就是这些死刑复核庭的法官起草的,这点在毒品犯罪中最为明显。辩护律师要是和承办法官讲武汉会议纪要的适用,承办法官即便不表态,心里也会嘲笑辩护律师 班门弄斧。所以,除非原来的判决非常明显地违背了这些明确的规定,否则辩护律师很难说服承办人相信他的理解。

 

据笔者经验,从程序法上辩护更容易说法法官。当然这并是因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官程序法差,而是因为那些不是他们最高法院起草的程序规定,最高法院 的法官可能掌握的不一定比辩护律师更精准,比如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 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还是比较普通的了,再比较少见一点的,比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人民检察 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等等,最高法院 的法官也未必知道。多从办案程序上发掘辩点,能更为有力,也更易说服承办法官。

 

 

(二)常规之辩与专业之辩

 

所谓常规之辩就是辩护律师常用的那些辩护策略。但有一点儿需要强调一下,就是共同犯罪理论,实行过限、片面共犯等等,必须得深入研究。原因很简单,比如 人命案件,原则上杀一个人就只判一个死刑;再比如毒品案件,今年的《武汉会议纪要》也原则上规定了一起毒品案件一般只判一个死刑。所此,在共同犯罪判处死 刑的案子里,谁的作用最大,谁就得死刑,次之的就不会死刑。如果是判处两个以上死刑的复核案子,那排在非第一位的被告人就更有希望了。

 

专业之辩,这个主要还是针对毒品案件来讲的。毒品案件由于它本身的特别性,他涉及到很多法律之外的知识,或者说是法律边缘学科。这些都可能为辩护律师发 掘出辩护观点。比如说制造毒品案件,公安系统研究毒品案件专家就对最高法院起草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很不以为然,认为从毒品专业知识角度来看很不科 学。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当年大毒枭刘招华为自己辩护,称他制造的是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不属于国家列管的毒品,当时这个辩护理由把法官搞了个一头雾 水,因为法官一点儿不懂。其实刘招华的辩护理由从毒品专业知识角度讲,是有道理的,尽管最后他还是被法院从另一个角度判了死刑。还有就是毒品的称量、取 样、送检、检验等等,都是有明确而严格的专业规定的,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辩护律师从这个角度发掘辩护理由更容易说服最高法院的法官。

 

 

(三)积极促成调解

 

据笔者经验,人命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调解,其他方法都不一定好使。只要调解成功,除非是特别恶劣的案件,否则被告人基本就不会被核 准。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见辩护律师肯定要问的一句话就是能调解成吗?如果不是情节特别恶劣的人命案件,承办法官也都会帮着做双方的工作,因为他也不想在自 己手中多核掉一个。

 

 

而实际上案件走到了死刑复核这一步,往往离案发已经有两三年了,时间也冲淡了一些被害人家属的仇恨,一些比较明智的被害人家属都懂得,如果这一次再不接受调解,那真就是人财两空了,因为人枪毙了他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这些都为调解成功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那么这个时候关键就看被告人家属的努力了。当然了,一般来说仅仅靠被告人家属的诚心相求也比较难打动被害人家属,还得看赔多少钱,很多调解之所以没成功,不是因为被害人一方不想调解,而是因为被告人一方太穷了。笔者办这种案子最大的感悟就是,钱有的时候真是能买命的!

 

 

(四)积极挖掘立功

 

立功也是死刑复核中的救命稻草。有那么一部分被告人,他不是不掌握立功线索,而不是不逼到一定份上不愿说,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怕被报复,觉得不义气, 但到了死刑复核这个人生的最后阶段了,就顾不得那些了,特别是毒品案件的死刑,他们由于常年从事毒品犯罪,往往掌握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不到最后不肯说。

 

 

还有,辩护律师一定要告知被告人,生命的最后机会,一定要积极寻找立功机会,一定要整天睁大了眼睛寻找看守所内有什么犯罪线索能举报,看晚上有没人想自杀、想逃跑等等,万一让你捞着你不就得救了。

 

几点经验之谈,粗浅的很,与各位同仁探讨!相信死刑复核案件在咱们众多同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与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