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安 时间:2020-07-10
1998年3月,几杯酒下肚后,F想起半个月前向高某借钱被拒的事。酒桌上的F越想越生气,头昏脑涨之下,F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
高某受伤倒地,F某惊逃现场。
案发后,F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每天18小时风险与辛苦并存的海上生活,并不是F能轻易承受的。然而,更让F某难以忍受的是他对年迈老母的思念,对家乡的思念。
2003年底,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生活的F某冒险回到了四川仁寿县。经拜师学艺,F租房开起了理发店。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F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F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整。
F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求生是人的本能,F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见义勇为 成突破口
2004年10月,我接受F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数次奔走简阳、仁寿等地收集证据,并与F的家属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我了解到,F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我亦为之感动。
F的真诚悔改,其家属的真挚亲情一次次激励着我。我决定从头开始做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抓住一切有利于F的证据,确定也许会与一审辩护完全不同的辩护思路。
万事讲究证据。
找到并说服被救儿童的家人为F出庭作证,证明F曾对他们有救命之恩,是争取改判的唯一机会,也是挽救F的唯一出路。
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如何去寻找这两名被救助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来为F作证呢?由于被救者的父母都是来成都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已返乡,这给我出了一个莫大的难题。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通过被救儿童父母原来的打工地,我找到了他们的家乡地址。但当我赶到他们的家乡后,发现他们又去了广州打工。
事情再次面临新困境,但是救人万分紧迫!我通过被救儿童联系上了他们父母,并告知F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现二审开庭在即,急需他们帮助F证明曾救落水儿童,以争取救得F某一命。
好在被救儿童父母一直对F的救命之恩感激在心,在得知F的情况后,当即表明愿意出庭为F作证,并火速购票从广州赶回了成都。
至此,我才发自内心地舒了一口气。
2006年6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死刑改判死缓,这样的上诉结果是让人满意的。
客观地说,这是F的自救、被救儿童及其父母的感恩、F家属的真挚亲情、法院的公正审判以及律师的竭力辩护等合力救了F一命。
日常话语中,法院公正判案似乎太过泛泛,言及此语,似乎都不需、不用、不愿去较真。
本案中,F的悔罪自赎、被救者的感恩、F家属的真挚亲情都深深打动了我,也坚定了我的信心。
F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地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作为辩护人,我亦为之感动。
不知F是否想过,正是他的善意之举,正是他曾经救起两条命,最终成为挽救自己生命的关键!
在逃跑途中救起两名落水儿童,既是F本性为之之事,亦是众多“自赎”行为之一。F善良的举动被被救儿童及其父母用心接收,并对F心存感恩,才有后日在得知F“命悬一线”的情况后,他们火速从广州赶回成都为F作证的一幕。
很少有人能接近死刑犯的心灵,那是无助,是痛苦,是悔恨。最能安抚他们的,是爱,是亲情。如果没有了家人的一路同行,很少有人能坚强地走下去吧。
应该说,F家属的真挚亲情不仅鼓励着F,也一次次的激励着我。面对他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难以不为之动容。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
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也更让我深刻地理解到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
2010年的“十一”长假的最后一天,上午11点,北京通往包头的高速公路上。
本来说是早晨6点就到包头的长途大巴,此刻却还堵在这条所谓的高速公路上。不幸的是,我就在这辆车上。
虽已深秋,但将近中午的太阳照在车窗上,仍有一种很晒的感觉。我们已经在这儿堵了半天了,司机心焦地不断下车查看前边的车有没有开动的迹象,但每次都是把失望写在了脸上。
大巴虽然是卧铺车,但乘客大多觉得不舒服。我半躺在自己的位置上,手里拿着一本带来的书,但一页也看不下去。
“十一”长假前,我收到了习云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习云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这次包头之行,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他,征求他是否上诉。
本案的案情很简单,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
30岁的习云是山东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贫困,不得不抛下妻儿、背井离乡去包头投奔老乡一起打工。而在到达包头当晚,车马劳顿了一天的习云即被一位老乡强拉去陪一个外号叫“大灰狼”的当地人喝酒。
“大灰狼”酒风不好,强逼习云多喝,习云不从,“大灰狼”以刀相逼,并砍伤习云手指。习云反击,二人发生打斗,习云一怒之下打死了“大灰狼”。
虽经我一审全力辩护,但习云所称的系防卫反击杀人的辩解理由无法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唯一一位在场的证人,也就是习云同云的老乡,却宣称自己当时睡着了什么没看到),因此未能打动一审法官。
其实,法官在作出判决前,曾应我方要求一直在与“大灰狼的”家属作调解工作,最后家属所要求的赔偿已经从最初的40万降到了5万元,即只要习云家属拿出5万元赔偿金,即可获得大灰狼家属的谅解,习云很可能就不会判死刑。
怎奈,习云的家庭太过困难,所以这5万元也一直没能拿出来。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说的死刑判决。
因为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而上一次会见习云时他即已说过判死刑肯定会上诉,所以我不得不放弃休假,提前赶到包头。
没想到,“十一”长假期间的火车票根本抢不上,所以只能改乘大巴了。
在这一天在日头偏西之际,我终于又一次到达了美丽的鹿城——包头。
次日的会见如我所料,虽然习云已没有新的理由,但他对一审判决强烈不满,坚决要求上诉。上诉状我已提前准备好,习云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即签了字,下午急忙递交给了本案法官。
接下来是漫长的等待,等待本案能尽快到达内蒙古高院。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催促习云家属要想尽一切办法凑够这5万元,并为他们作了大量的开导工作,家属也表示一定尽力。
最终在三个月后,终于联系上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内蒙古高院刑庭的一位副庭长。后来在办案过程中,我几次向他表达了我方愿意积极赔偿的意见,承诺一定把5万元凑齐。
二审的开庭时间最终还是到了,我与习云家人分头来到了包头,高院法官将在明天下到这里开二审庭。而在此前一天,我又会见了习云,一再叮嘱他这次态度一定要真诚,希望得到法官最大的同情。
整个开庭过程波澜不惊,仅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我虽力陈辩护理由,但双方却是各执己见,习云的态度也的确很好,而唯一麻烦的是,“大灰狼”家属认为习云一方没有赔偿的诚意,这次干脆提出不要赔偿,只要维持死刑。
庭审结束后,我向法官征求习云家人带来的5万元如何处理。好在这位二审法官很有气魄,让我们先把钱交给他们法院,他会进一步作调解工作,即使不成他也可以作为一个理由来向审委会来陈述意见,并承诺如果改判了,钱会给对方,如果维持了钱会退给我方。
但习云的家属仍然心存疑虑,因为他们告诉我,这5万元是借遍了所有亲友,并把家里能卖的东西全变卖了,甚至把习云的房子都变卖了,才凑够了这笔钱,而习云家里还有老婆孩子。
我明白他们是因这笔钱来之不易,怕一旦维持了死刑,若法官不守信用,把钱又给了被害人一方,他们落得人财两空。虽然我愿意相信法院,但也充分理解当事人家属的心情。为谨慎起见,我还是请法官写了一个收到习云家属赔偿款五万元的条子,以作凭证,让习云家人收好了。
虽然赔偿的事有了着落,但毕竟开庭时“大灰狼”家属表示不同意接受赔偿,所以高院审委会究竟会如何裁决本案,我仍然心生忐忑。
每一次的电话法官答复都是一样的,审委会人员不齐,委员总是有人出差或去外地学习等,审委会总开不起来,也就下不了决议。
又经过了漫长等待,在第二年的入夏之际,我终于收到二审的判决书,习云被改判为死缓,判决书上只写了一个很模糊的理由“综合全案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