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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论文丨成安:二审辩护从死刑到死缓的艰难突破

作者:成安 时间:2020-07-10

缘起                          
借钱遭拒 怨念伤人

1998年3月,几杯酒下肚后,F想起半个月前向高某借钱被拒的事。酒桌上的F越想越生气,头昏脑涨之下,F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

 

高某受伤倒地,F某惊逃现场。

 

其后,新都警方采取多种方式撒开大网,数次对F进行搜捕。但F犹如人间蒸发,在人群中彻底消失了。
 
 
逃亡                         
远逃海外 捕鱼为生

案发后,F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每天18小时风险与辛苦并存的海上生活,并不是F能轻易承受的。然而,更让F某难以忍受的是他对年迈老母的思念,对家乡的思念。

 

2003年底,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生活的F某冒险回到了四川仁寿县。经拜师学艺,F租房开起了理发店。

 

2004年3月,人寿县警方在对当地暂住人口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F,并将其抓获。彼时,F已逃6年,网上通缉也已6年。
 
 
一审                        
故意杀人 被判死刑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F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F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整。

 

F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求生是人的本能,F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于是,F提起上诉。
 
 
辩护

见义勇为 成突破口

2004年10月,我接受F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数次奔走简阳、仁寿等地收集证据,并与F的家属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我了解到,F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我亦为之感动。

 

F的真诚悔改,其家属的真挚亲情一次次激励着我。我决定从头开始做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抓住一切有利于F的证据,确定也许会与一审辩护完全不同的辩护思路。

 

在一次会见中,F谈起自己曾经在逃跑途中救过两名落水儿童,我立即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本案二审改判的突破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茫茫人海 苦寻证人

万事讲究证据。

 

找到并说服被救儿童的家人为F出庭作证,证明F曾对他们有救命之恩,是争取改判的唯一机会,也是挽救F的唯一出路。

 

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如何去寻找这两名被救助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来为F作证呢?由于被救者的父母都是来成都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已返乡,这给我出了一个莫大的难题。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通过被救儿童父母原来的打工地,我找到了他们的家乡地址。但当我赶到他们的家乡后,发现他们又去了广州打工。

 

事情再次面临新困境,但是救人万分紧迫!我通过被救儿童联系上了他们父母,并告知F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现二审开庭在即,急需他们帮助F证明曾救落水儿童,以争取救得F某一命。

 

好在被救儿童父母一直对F的救命之恩感激在心,在得知F的情况后,当即表明愿意出庭为F作证,并火速购票从广州赶回了成都。

 

至此,我才发自内心地舒了一口气。

 

本案让我深深感受到细节的重要性,正是把握了细节,才发现了令人惊喜的改判突破口,才让二审法官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才成功的帮助我的当事人F挽回了生命。
 
二审
改判死缓 挽回一命

2006年6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F在逃期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F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心得
法院公正 不容漠视

死刑改判死缓,这样的上诉结果是让人满意的。

 

客观地说,这是F的自救、被救儿童及其父母的感恩、F家属的真挚亲情、法院的公正审判以及律师的竭力辩护等合力救了F一命。

 

日常话语中,法院公正判案似乎太过泛泛,言及此语,似乎都不需、不用、不愿去较真。

 

然而,对于本案而言,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从一审的死刑改判二审死缓,法院的公正不容漠视。
 
多方合力 成就二审

本案中,F的悔罪自赎、被救者的感恩、F家属的真挚亲情都深深打动了我,也坚定了我的信心。

 

F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地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作为辩护人,我亦为之感动。

 

不知F是否想过,正是他的善意之举,正是他曾经救起两条命,最终成为挽救自己生命的关键!

 

在逃跑途中救起两名落水儿童,既是F本性为之之事,亦是众多“自赎”行为之一。F善良的举动被被救儿童及其父母用心接收,并对F心存感恩,才有后日在得知F“命悬一线”的情况后,他们火速从广州赶回成都为F作证的一幕。

 

很少有人能接近死刑犯的心灵,那是无助,是痛苦,是悔恨。最能安抚他们的,是爱,是亲情。如果没有了家人的一路同行,很少有人能坚强地走下去吧。

 

律师尽心 竭力辩护

应该说,F家属的真挚亲情不仅鼓励着F,也一次次的激励着我。面对他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难以不为之动容。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

 

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也更让我深刻地理解到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将继续前行!
 
 
5万赔偿款 救了一条命
文丨张雨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的“十一”长假的最后一天,上午11点,北京通往包头的高速公路上。

 

本来说是早晨6点就到包头的长途大巴,此刻却还堵在这条所谓的高速公路上。不幸的是,我就在这辆车上。

 

虽已深秋,但将近中午的太阳照在车窗上,仍有一种很晒的感觉。我们已经在这儿堵了半天了,司机心焦地不断下车查看前边的车有没有开动的迹象,但每次都是把失望写在了脸上。

 

大巴虽然是卧铺车,但乘客大多觉得不舒服。我半躺在自己的位置上,手里拿着一本带来的书,但一页也看不下去。

 

“十一”长假前,我收到了习云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习云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这次包头之行,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他,征求他是否上诉。

 

本案的案情很简单,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

 

30岁的习云是山东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贫困,不得不抛下妻儿、背井离乡去包头投奔老乡一起打工。而在到达包头当晚,车马劳顿了一天的习云即被一位老乡强拉去陪一个外号叫“大灰狼”的当地人喝酒。

 

“大灰狼”酒风不好,强逼习云多喝,习云不从,“大灰狼”以刀相逼,并砍伤习云手指。习云反击,二人发生打斗,习云一怒之下打死了“大灰狼”。

 

虽经我一审全力辩护,但习云所称的系防卫反击杀人的辩解理由无法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唯一一位在场的证人,也就是习云同云的老乡,却宣称自己当时睡着了什么没看到),因此未能打动一审法官。

 

其实,法官在作出判决前,曾应我方要求一直在与“大灰狼的”家属作调解工作,最后家属所要求的赔偿已经从最初的40万降到了5万元,即只要习云家属拿出5万元赔偿金,即可获得大灰狼家属的谅解,习云很可能就不会判死刑。

 

怎奈,习云的家庭太过困难,所以这5万元也一直没能拿出来。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说的死刑判决。

 

因为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而上一次会见习云时他即已说过判死刑肯定会上诉,所以我不得不放弃休假,提前赶到包头。

 

没想到,“十一”长假期间的火车票根本抢不上,所以只能改乘大巴了。

 

在这一天在日头偏西之际,我终于又一次到达了美丽的鹿城——包头。

 

次日的会见如我所料,虽然习云已没有新的理由,但他对一审判决强烈不满,坚决要求上诉。上诉状我已提前准备好,习云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即签了字,下午急忙递交给了本案法官。

 

接下来是漫长的等待,等待本案能尽快到达内蒙古高院。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催促习云家属要想尽一切办法凑够这5万元,并为他们作了大量的开导工作,家属也表示一定尽力。

 

最终在三个月后,终于联系上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内蒙古高院刑庭的一位副庭长。后来在办案过程中,我几次向他表达了我方愿意积极赔偿的意见,承诺一定把5万元凑齐。

 

二审的开庭时间最终还是到了,我与习云家人分头来到了包头,高院法官将在明天下到这里开二审庭。而在此前一天,我又会见了习云,一再叮嘱他这次态度一定要真诚,希望得到法官最大的同情。

 

整个开庭过程波澜不惊,仅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我虽力陈辩护理由,但双方却是各执己见,习云的态度也的确很好,而唯一麻烦的是,“大灰狼”家属认为习云一方没有赔偿的诚意,这次干脆提出不要赔偿,只要维持死刑。

 

庭审结束后,我向法官征求习云家人带来的5万元如何处理。好在这位二审法官很有气魄,让我们先把钱交给他们法院,他会进一步作调解工作,即使不成他也可以作为一个理由来向审委会来陈述意见,并承诺如果改判了,钱会给对方,如果维持了钱会退给我方。

 

但习云的家属仍然心存疑虑,因为他们告诉我,这5万元是借遍了所有亲友,并把家里能卖的东西全变卖了,甚至把习云的房子都变卖了,才凑够了这笔钱,而习云家里还有老婆孩子。

 

我明白他们是因这笔钱来之不易,怕一旦维持了死刑,若法官不守信用,把钱又给了被害人一方,他们落得人财两空。虽然我愿意相信法院,但也充分理解当事人家属的心情。为谨慎起见,我还是请法官写了一个收到习云家属赔偿款五万元的条子,以作凭证,让习云家人收好了。

 

虽然赔偿的事有了着落,但毕竟开庭时“大灰狼”家属表示不同意接受赔偿,所以高院审委会究竟会如何裁决本案,我仍然心生忐忑。

 

回到北京后,除了过三五天就给法官打一次电话外,又专门邮寄了一本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编写的关于死刑适用的书给本案主审法官。我在本案中有一个主要的辩护观点“即便被告人辩解的从宽因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辩解可能是真实的,法官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即是出自本书,这也是为了支持我的观点。

每一次的电话法官答复都是一样的,审委会人员不齐,委员总是有人出差或去外地学习等,审委会总开不起来,也就下不了决议。

 

又经过了漫长等待,在第二年的入夏之际,我终于收到二审的判决书,习云被改判为死缓,判决书上只写了一个很模糊的理由“综合全案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

 

其实,后来反思,本案中我的辩护工作虽然在法律层面尽了全力,但那5万元赔偿款应是至关重要的,钱在这个时候真的是能救命的!当事人家里确实困难,我从一审至二审,律师费已经低到不能再低,甚至有些费用都自己掏了,但努力终有回报,当事人家属的这5万元“保命钱”没有白花,一条人命总算是保住了,我不禁长舒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