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7-10
2014年2月,我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张某颠覆国家政权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阅卷后,我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他认为,律师肯定不会为他做无罪辩护,因此不同意指定律师辩护。最后,他在会见笔录上写下“我不聘请律师,也不同意指定律师,我自行辩护”一行字。
我将此情况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汇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答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报告。
两周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说张某不要律师辩护的理由不成立,审查起诉阶段仍然须要由你辩护,请尽快邮寄辩护意见。于是,我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仍指派我和本所的巩志芳律师为张某的一审阶段辩护律师。于是,我和巩志芳再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
张某的态度和我第一次见他一样,不过,他跟我们解释了一下,说“不针对律师,是不同意律师做有罪辩护”。
我将此情况汇报给市法援中心,法援中心让我与法院联系。承办法官告诉我,开庭时仍然出庭,如张某当庭确认不要指派律师,我退庭即可。
虽然屡次“被拒”,但我还是决定,尽心尽力为张某辩护。
2014年9月29日,本案开庭。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时,张某没表示不要指派律师,于是,我便留在了法庭上。
法庭辩论时,我发表的辩护意见是:
一、事实部分:1、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张某“发起成立‘中革中央’、‘中国真共产党’”事实,第一批参加,不一定是发起人;2、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张某在公共场所张贴反党、反政府传单、标语、大字报”;3、起诉书指控的张某“任秘书长”职务、写“恐吓信”、“提供活动经费3000元”证据不充分。
二、定罪方面: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均证明显示,张某等人的行为仍停留在宣传“周群思想”层面上,没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行为,因此不构成颠覆国政权罪。此外,还在量刑方面,我还发表了以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
这时,审判长问,“你发表的是无罪意见?”
我答复:“我只是说不构成颠覆国政权罪,没有说无罪。不构成本罪,并不一定不构成其他罪。”
审判长问,“那你认为构成什么罪?”
我答复,“那不是我辩护人的职责,我不会在法庭上指控我的被告人犯罪。”
我是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第一批老律师,几十年的执业生涯中,被当事人“拒绝”还是头一遭。但我还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认真地会见、阅卷、准备辩护意见。
目前,本案还没有宣判。但我相信,无论结果如果,“拒绝”我的张某也能体会到我的“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