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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论文丨任建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律共同体构建的两点思考

作者:任建华 时间:2020-07-10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律共同体的建设和形成必须做到两点,一是构建司法人员之间、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二是应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构建司法人员之间、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孟建柱指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一是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二是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三是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为构建新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但我认为更重要的还要建立司法人员、公检法司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律师执业不收区域限制,在很多地方办案,与当地的司法人员都比较陌生,而本地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经常打交道,互相更熟悉一些。建立新型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体制内公检法人员就案件定罪量刑相互勾连、拉帮结伙、统一口径、自成体系的局面,也就是说要改变那种支持配合多,制约监督少的状况。这样也能化解体制外律师抱团取暖、死磕维权的情况,有利于构建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庭审实质化的两翼。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律师的辩护权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以实现和保障诉讼的平等对抗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被寄予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厚望。对于“两院三部”来说,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实没少下发,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个案仍时有发生。律师执业权利屡遭侵犯,显然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无规可守”,而是诸多法律、法规被执行主体有意或无意地漠视。更严重的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承担多么不利的法律后果。权、责、利的脱节,成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短板。刑事辩护在某些领域甚至成了“高危职业”,维权律师成了打击对象,这不该是法治的常态,我们是否可以坐下来思考思考。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曾长期困扰律师行业。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大修,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让律师看到了破解“三难”的希望。“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会见难’‘阅卷难’这两难在普通案件中已基本解决,但‘取证难’问题并没有解决。”陈光中教授指出,从庭审实质化角度来说,眼下老的“三难”还未完全解决,新的“三难”又出现了,即:“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与证人当庭对质难”。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认为新“三难”是“发问难”“法庭辩论难”“质证难”。其实,“三难”就是个统称,远远不止这些。和庭审有关的问题,我觉得目前有几个比较突出,了解案情难、律师调查取证难、申请调取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辩护意见采信难等:

 

律师调查取证难、申请调取证据难。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司法保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控、辩、审三方中,律师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形成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抗。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306条的规定,律师的辩护权受到很大限制,只能是欲查又惧,欲言又止。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调查取证都是有所顾忌的,一般不主动调查取证,即使确实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况,往往是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是在司法机关准许的前提下,才敢去做一些必要的调查核实。结果,导致律师调查疑虑重重,不敢取证,不愿意取证,怕踩红线,怕涉嫌莫须有的罪名,法院、检察院也很少根据申请去调查取证,这样的结果,根本不能形成在法庭上与公诉方的真正对抗。第三,对涉案律师缺乏相应的抗辩和救济的权利,现实中不管律师是否有罪,就将律师先行羁押,虽然很多案件最后根本定不了罪,但先行剥夺自由,造成律师心存顾忌,不如放弃。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多谈。下面说一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是相当低的,法院一般只能采用书面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书面审形式,与现代法治通过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要求是极不相称的,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如此,证人不出庭作证所导致的不能对言辞证据进行当面质证,也间接地影响了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沈德咏副院长讲,庭审流于形式与证人、鉴定人出庭难不无关系。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就无法贯彻,就不可能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庭审走过场就难以扭转。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能根本扭转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着力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只要控辩双方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我们很多律师都有这种经历,在庭审中一发问就被法官打断,还有第二轮辩护基本不让发言就休庭。这有多种原因,有的律师发言确实不着调,可很多情况下是法官懒得听,习惯了庭下定案。

 

孟建柱书记指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要抓紧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在审判阶段,法官要懂得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的道理,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要充分尊重,不能随意打断。

 

实践中,出现所谓的死磕律师,大部分原因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