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永伟 时间:2020-07-10
摘 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刑事辩护制度全面落实的目标,并将此项内容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早在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市试点普通程序辩护律师全覆盖、简易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全覆盖。同年,两高三部共同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意见》。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至此,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拉开了序幕。本文就我国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的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不成熟的想法与全国同仁共同探讨,以期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与到位执行,为全国全面落实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以期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事案件 辩护制度发展 完善建议
一、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经历与不足成因
(一)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简史
纵观世界上刑事辩护业务但凡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业务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不断的发展完善并日臻成熟。刑事辩护的推广和普及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程序的标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身辩护外得到法律工匠大成者律师的辩护成为法治高度发达西方国家的一项基本人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也悄然起步,我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就明确了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同时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赋予了被告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998年10月,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承诺遵守并履行。此公约是对于人权基本保障的基准性的公约,尤其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辩护律师、提前沟通联络、经济困难享受法律援助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都明确了律师的职责、相对来讲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现无缝对接。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试行此办法,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行试点。同年,两高三部共同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五项工作职责、并对其监督管理作了相关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通知着重强调了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站位性和终极目标。此项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举措。其中对于通知要求到2019年底,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省(直辖市)基本实现整个辖区全覆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基本实现全覆盖。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计修订26个条文,除了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外,着重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进一步扩大值班律师覆盖面,从认罪认罚案件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并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刑事辩护制度为内容之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化、明确化。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九项内容明确,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
(二)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不足成因
1、五大因素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参与度过低。
(1)舆论压力的因素。常规性的刑事辩护工作难以开展,刚刚接受委托就有被害人找上门来,质问律师为什么给一个杀人犯辩护,自己的亲属已经死亡,如果被告人不判死刑就跟辩护律师没完也别想好过。尤其是经济法治落后地区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刑事辩护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自动退出了辩护程序。另,部分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明示或暗示被告人近亲属,请律师是多余的根本没有必要,形式上没有必要财力上更无必要,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宁可相信司法机关人员的虚假信息,也不愿意相信律师的法言法语,反复出现此类情况严重挫伤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
(2)司法环境的因素。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都被冠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衣,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权利义务不平等已经沿袭几十年,无论是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权随意被践踏的问题,还是与办案民警了解罪名吃闭门羹现象,还有与检察机关沟通案件证据以及提出法律意见时种种推脱的问题,司空见惯已经成为常态。公权力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抵触行为,加之脸色难看和态度的蛮横,也让很多律师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望而却步,更有甚者已经有部分律师自嘲刑事辩护业务为“暗”,将自己考取法、检公务员行为称作“弃暗投明”。司法环境的不健康则是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低下的又一成因。
(3)收费过低的因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参与度过低,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刑事业务收费过低,以2010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例,刑事案件分阶段收费即侦查阶段最高5000元,起诉阶段最高5000元,审判阶段最高的20000元,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而民商事、行政类案件则无限价的规定只是敲定限定标的额的百分比。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境内为例,刑事辩护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较低的价格成就委托协议。市区的律师如果接受到阿鲁克尔沁旗的被羁押的案件距离将是330公里,需要多次会见除了长途奔袭还要研究案卷分析案情,还要承担被羁押人家属五次三番的追问,大部分律师会放弃转做其他诉讼和非诉业务。
(4)执业风险的因素。刑事辩护律师被田文昌教授称为“刀尖上的舞者”,的确为高危职业。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程序而言,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交流案情而言,更需要小心的是对于侦查机关未收集的主观证据,稍有不慎将把自己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的犯罪构成主体。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委托的案件时,更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要求复制案卷、对会见笔录拍照、写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信并要求必须转达的行为,上述种种非份的要求让很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敬而远之,不能让自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6条、第307条的犯罪主体,这当然还不包括当事人把辩护律师视为神一样的存在的要求的行贿捞人等情况。执业风险让大部分律师宁可不做刑事辩护业务也不让自己身陷囹圄。
(5)工作量大的因素。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量巨大,除了接受委托后无论距离远近需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需要承担看守所会见室过少律师需要排队等候的时间消耗,这里还不包括看守所以案件复杂为由要求律师通知办案单位同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排除在需经办案机关同意的情形之外,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为侦查机关许可的范畴,但部分看守所却突破法律的规定人为的为辩护律师设障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辩护律师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职责,在将所有的卷宗材料复制后还需研究卷宗的各类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有无证明力,有无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需要排队和补正,有无需要自行调取或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调取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形成材料与办案单位沟通、出庭辩护已经是常规性工作不在此文讨论范围。刑事案件工作量大、办案律师压力大已经让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积极性下降。
2、四大难题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主动参与。
(1)法律援助经费难以保障。目前存在着法律援助经费难以保障,援助补贴数额过低的现状,虽然办法中要求探索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但实际上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有援助人不理解的因素,也有援助人困难的理由,诸如此类问题只能靠法治思维意识的提高和经济能力水平的提升解决。而援助成功案件援助费用的及时拨付,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律师不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下,费用又无法保障则会出现援助辩护业务的空档,大到法治建设小到犯罪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将都成为一句空话。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财政部门会商,出台详细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并列为年度预算计划按期支付势在必行。
(2)通知援助辩护时间过短。办法中虽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其不委托则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公函或作出给予法律援助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未在开庭15日前将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而在实际情况中,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匮乏加之员额制的实施,以赤峰市为例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已经成为稀缺资源,基层法院刑事庭办案人员不超过3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刑事二庭员额法官总计不超过12人,人数较少的限制、案件数量的庞大,导致了工作难以兼顾,时间上难以有充裕。法律援助机构派驻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机制应建立并推广,这将有利于解决援助律师情况的把控、第一时间的介入案件等问题。
(3)律师值班制度形同虚设。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值班律师的作用为法律帮助而非辩护人角色,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见到值班律师的影子,更没有司法机关告知在押人员可以在委托辩护人前约见值班律师。
(4)会商通报制度亟待建立。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出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参与制度性文件,严格依照《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要求,对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委托辩护要求转达制度、通知辩护制度等制度详细工作流程,指导本级及基层办案部门依制度较好地履职。探索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在当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破解的思路、整改的措施以文件形式函发给当地律师协会,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有效开展。以期解决多头处理,各部门均不清楚案件情况,不清楚刑事案件辩护参与情况的继续发生。
3、缺乏培训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案件质量差。
案件质量的好坏决定着通知内容能否贯彻实施到位,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是否保障到位,关系到依法治国大政方针是否执行到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参与的广度深度以及能否取得实效,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重视采信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外,更需要的是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打铁还需自身硬,除了按照各级律师协会定期的年检注册期有组织的培训外,更需要自身多参加名师、名校、名律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从精读法典到吃透案件,从深谙理论到实战操练,唯有天天研读刑事法律和刑事案例,才能将自身的业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才能真正提升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质量。更是如何解决从“参加辩护”到实现“有效辩护”的根本所在。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经过上述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陷和成因的分析,也让大家对于该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对于推进依法法治产生的何种重要的意义有了清晰的认识。现针对该制度的分全与完善提出以下参考意见,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刑事案件参与人全面执行法律政策层面的规定。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建立,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平台与契机,若将此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则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全员参与进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文件精神,人民法院通知辩护范围不再局限于法定的情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共有3个条文要求法定情形通知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
首先是第一编第四章辩护和代理部分的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变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次是第五编第一章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后是第五编第三章第293条规定,人民法院制度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2条明确,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关于律师数量有保障的地区通知明确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述内容已经完全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定援助情形,具备了实际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刑事案件辩护人认真研习辩护领域的优秀作品。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辩护大咖出版的作品具前瞻性,同时对于新执业律师和加入辩护队伍摸索前进的律师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是会见笔录规范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指引》的相关内容,参考王亚林律师撰写的《精细化辩护标准流程与文书写作》、钱列阳律师撰写的《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薛火根律师撰写的《有效辩护新路径》、许兰亭律师撰写的《大律师许兰亭办案全程指引》等等书籍的相关内容,尽可能的由行业协会制定详细的规范化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笔录,为全国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及新出道喜欢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提供最优质、最简洁的模板。为调动其参与刑事辩护业务积极性提供有力的材料支撑。律师协会当地的司法主管机关,全力协调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共同联合出台指导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业务的流程规范,在办案检察机关介入案件时发现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启动沟通协助机制第一时间通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或援助名录的律师参与到案件中来,人民法院在接受刑事案件立案通知后亦行使上述内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吃透相关规定扭住各类提升契机。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亟需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各类需要律师全面参与的政策文件,无论是评价机制还是扫黑除恶工作等都为广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提供前所未来的平台和契机。
1、依托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完善创造最佳契机。
早在2017年3月,司法部就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总体要求和目标明确为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社会需求,发挥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划分了9个专业领域开展评定工作而刑事业务则放在第一位,体现了其的价值和地位。2019年3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进一步细化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评定机制的内容,同时扩大了试点范围,为律师专业化水平道路提供了政策性支持。而就全国的律师大咖而言基本上都出于刑事辩护领域,通过市场上出版的各类刑事业务指引书籍不难发现,钱列阳、王亚林、徐宗新、毛立新、李贵方、许兰亭、王兆峰等大律师的均为刑事辩护领域的领导者,让刑事辩护律师感觉自己做的刑事业务属于能够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工作,将对于新入行的律师带来积极向上源源不断的动力。
2、依托与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的学习交流,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完善注入活力。
结合全国律师分布的实际情况,北上广深中东部地区律师水平相对较高,执业能力相对较强,相应的视野也足够开阔,与外界的交流合作的条件成熟,机会大大增加。国内一些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定期在国内召开刑事辩护专题性的论坛外,还与国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辩护制度深层次研讨交流。比如,2019年6月12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共同邀请日本大阪法律事务所荒井俊英律师举行的《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及律师值班制度》论坛,让大陆参会律师较深层次的对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律师值班制度有了不同角度的了解,其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仅限定于国选辩护和被害人的服务,当然也包括法律信息服务、民事法律援助服务、专门设定的法律服务所以及赈灾层面的法律服务,不但让参会人员学到了很多闻所未闻的新知识,也对国外的辩护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另,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课堂,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周五下午茶,尚权所的刑辩沙龙等均不失为全国各所推广的好做法。建议除了在微信群、公众号转发论坛主题外,能否采取视频同步的方式让边远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足不出户学习掌握刑事辩护最前沿的知识,此活动全面展开则需要各地律师协会下大力度真抓实干。
3、依托中央到地方扫黑除恶斗争的纵深进行,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完善增砖加瓦。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同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全国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至今年7月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向纵深方向发展,斗争的广度之深、规模之大、群众称快之势态前所未有,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程度也空前加大。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为例,律师协会结合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实际,领会贯彻中央精神,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与扫黑除恶工作相融合,经赤峰市司法局和赤峰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成立以刑事业务委员会为主、经验丰富的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百人团》,并将文件抄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确保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辩护律师时只能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境地,指定的人员范围更广更宽,案件的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和高度,真正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4、依托刑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经验的推广,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完善提供模式。
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为例,全国涌现出数十家以刑事辩护业务为全部业务范围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笔者与毛立新主任多次征询交流,为何打造专业化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得出的结论为个别案件的影响,对刑事业务的热爱,进一个层次而言就是见不得蒙冤者一生含冤,推行的“蒙冤者援助计划”从实施之日起就没有停息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已经成为尚权律师事务所每位律师的口头禅。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团队化程度都是需要在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实施过程中向其他地区各个律师事务所推广的。笔者了解到,全国除了尚权所还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做着刑事公益辩护业务,这类的作法和经验值得还在观望阶段的律师事务所借鉴学习。
三、结语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形式上流程上的问题已经不是本文探讨的范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要着重在实效性上下功夫,无论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对该项制度的重视程序、还是人民法院对该项制度的拿捏运用程度,抑或是律师行业协会对参与该制度主动程度,都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是否实施的精准到位、及时有效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纵深推进的关键一环,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保障的关键所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亦直接决定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