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强 钱程 时间:2020-07-10
摘 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经费不足、案件补贴低,专业人才紧缺,案件办理质量低以及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对此,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应当遵循公益性、有效性、公权性等原则,增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加强刑事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并健全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真正帮助到受援人。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 专业化 评价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曲折中缓慢发展,直到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系统性地建立起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率、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不利于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本文拟在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的分析基础上,找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同其他法律帮助相比较,被牵涉进刑事诉讼的人最需要法律帮助。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全面建立以来,在法律规范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诉讼流程覆盖等方面进行积极地探索与实践。
(一)制定较为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规范
我国在1997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但当时并未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直到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到系统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主管部门、范围、申请和审查流程进行了规定,是目前我国系统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也是指导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重要文件。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案件范围以及律师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更为细致的规定。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响应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从四个方面着手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十四点具体的要求。为了将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领域落到实处,2017年10月,最高院联合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获得了新的突破,这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建立体系完备的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国成立了体系完备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已经按照行政区划成立了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来管理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中央层面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为司法部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层面上从省、直辖市、自治区到各县区市都成立了对应法律援助中心,由对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此外,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如青少年、老年人等群体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特殊群体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些高等院校也利用自身资源成立了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支撑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写相关刑事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中心。综上,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国家为主体、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机构格局,为保障刑事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组织支撑。
(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2006年7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共同确定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作为我国首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急诊式”法律帮助,此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此外,“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均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产生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截止到2017年9月28日,全国共建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2300余个,覆盖率达到88%,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覆盖率51.7%,部分省份实现了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7年以来,各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咨询16.7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1.9万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覆盖整个刑事诉讼流程
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辩护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也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至此,刑事辩护覆盖了侦查、起诉、审判、国家赔偿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刑事法律援助也相应地覆盖到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律师提前了介入时间,能够对案件由更加准确的把握,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开展也使得整个诉讼流程的法律援助服务更加有效。
(五)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目前国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近年来,在司法部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慈善企业、爱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不同人群和地区的需要,先后设立了22个专项基金。特别是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发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为中西部无律师县和律师资源短缺的贫困县带去了法律援助服务,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办理了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盘某边与盘某增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岳某军故意伤害案等,为受援人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的结果。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成功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一)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案件补贴低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投入有所增加,物质保障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上仍比较偏低。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23.5亿元,相比2016年增长11.3%,人均法律援助的经费仅为1.69元,还有将近10%的地方未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增长幅度较慢,不能满足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后对经费保障的要求,特别是“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政策、制度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仍是阻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也造成了刑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较低。根据顾永忠教授及其团队在2013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在顾教授调研的19个地方的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中,2013年刑事法律援助三个阶段办案补贴总额最高的是北京地区4400元,最低的是福建省武夷山市和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600元,其他各地区大多在2000以内。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较低,无法满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成本,一些律师甚至自己掏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有所提高,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在2018年调整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承办中心城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共可获得办案补贴5600元,承办非中心城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共可获得办案补贴7100元,但是仍无法完全满足律师的办案成本,也与律师正常收费相去甚远。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低严重影响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大大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紧缺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阶段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将原来只有三类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扩大到五类人。加之“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以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开展使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却比较紧缺,很难满足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
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有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下统称“社会律师”)37.6万余人,人均律师率仅为0.027%,社会律师资源比较紧缺,且律师资源分布也不均,北京、广东等发达省份占据了大部分的律师资源,部分地区仍面临无律师可用的局面。同时,部分律师不擅长刑事辩护业务,使得真正可以有效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律师比较少,造成了刑事法律援助中社会律师人员比较紧缺。
除了社会律师可以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外,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中也有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顾永忠教授的调研,2014年19个样本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平均数为2.89人,近一半的样本(主要是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0人或1人,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资源则较集中。而且,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也比较低,除了青海省贵德县以及吉林省的两个样本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比例在80%以上外,其他地区均比较低。同时,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不仅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要承办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大多对刑事辩护业务不是很精深。“对刑事辩护(包括刑事法律帮助)而言,专业化已逐渐成为趋势,万金油式的律师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公职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专业化不足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较低
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使得一些受援人不相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首先,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认为法律援助只是一种形式,一个任务,走走过场就可以,不需要进行实质辩护,导致一些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无所作为,不去会见、阅卷,只是在庭审当天会见一下受援人,了解一下情况,在庭上随便发表一下辩护词便了事,无法做到有效辩护。
其次,承办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选用刚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年轻律师去承办,即使交给一些比较资深的律师承办,他们也将案件扔给自己的助理去做,只是在审判阶段出庭辩护,年轻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实践经验较少,对法律的理解也没有资深律师那样深厚。承办律师的刑事辩护水平不足使得办案质量也较为低下。
最后,案件补贴偏低也导致办案质量较低。前文说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偏低,无法包含律师的智力成本与劳务成本。甚至社会律师在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自掏腰包,这使得社会律师不得不想办法通过减少会见、阅卷次数等方式节约成本,但是在节约成本的同时办案质量也随之下降,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普通办案质量较低。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案件范围、介入阶段、申请、审查以及律师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机制的规定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案件评估机制,这也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一,缺乏全国统一的质量评估机制。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多地出台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但是司法部至今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评估办法,这使得各地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的管理与评估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易导致各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出现参差不一的状况,造成受援人的实质不公。
其二,司法部出台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比较粗糙,同时也没有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利于案件质量评估的开展。今年2月25日,司法部出台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这被誉为“全国首个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在该规范范给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及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等术语的定义。同时也对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的各个阶段的服务标准进行规定,供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该规范中并未对相关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只是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在每一个阶段应该做什么,至于做的如何并没有进行细致规定,这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带来评估标准的难题,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的开展。
三、优化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原则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想继续发展,除了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确立若干准则,以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确发展方向。
(一)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提供的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外都是无偿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该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刑事案件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及时地依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受援人,视受援人经济状况、家庭情况、案件复杂程度酌量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在承办案件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承办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办案补贴,不得直接向受援人或受援人亲属收取办案费用。除此之外,承办律师不得以办案成本增加、承诺案件处理结果为由向受援人或其亲属收取办案费用或接受受援人亲属的吃喝宴请等,避免影响律师形象和国家形象,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
(二)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原则。有效性原则是指国家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是有切实作用的,能够有效地帮助受援人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无效的,流于表面的。这要求:一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地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谓合适律师包括专业方向合适、执业年限合适以及实践经验合适等,以保证承办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要为受援人提供有效辩护。这要求承办律师在“刑事诉讼当中立足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做好辩护的准备工作,调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遵守职业道德,在庭审当中积极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经过充分质证、辩论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国家要为有效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相关保障,包括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的补贴标准,对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进行培训,提供其专业水平并进行专业化划分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利。
(三)公权性原则
公权性原则是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国家推动实施,人员由国家设立相关机构进行管理,资金由国家保障的原则。包括:1.国家设立相关机构管理刑事法律援助事务。在我国,法律援助事务由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中心来进行管理刑事法律援助事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中心进行领导。2.法律援助经费由国家财政进行保证。在中央层面上,法律援助经费每年都列入到司法部的财政预算里,大多数地方也已经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进行保证,除了财政保障,中央还有法律援助公益彩票基金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支持。3.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确认,同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也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规范。并且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财政保障、制度设计等都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公权性。虽然现在民间一些团体也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如一些高校社团,但这也不会改变其公权性的属性和原则。
四、优化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若干对策
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考虑以下几项对策。
(一)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
经费保障是影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经费保障到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得到良性发展。所以,我们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投入,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能力。
首先,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所以国家要承担起这份责任,这就需要国家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支出。目前,我国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还比较少,不利于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所以无论从中央还是地方都需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我们也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健全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中央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来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实现动态增长。
其次,建立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基金池,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除了财政拨款,我们也要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在现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基金池,接受相关社团体的资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赞助以及社会其他爱心人士的捐助等,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壮大法律援助经费基金池,实现民间法律援助资金全国调配,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最后,将法律援助经费分类使用。法律援助机构除了法律援助工作还有日常行政工作,日常行政支出也在法律援助经费之中。所以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于法律援助业务上,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对法律援助经费进行分类使用,将行政支出与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进行剥离,防止行政支出过多影响法律援助业务支出,真正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需要具备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实施。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等政策的实施,刑事法律援助人才需求增加,需要我们加强刑事法律援助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才的专业水平。
其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库。虽然从律师管理层面未对律师进行专业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律师专业性水平越发看中,律师们也开始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走高精尖的职业化之路,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开始成为专业精品所,所以并不是每个律师都具备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都能处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联合当地律师协会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库,将本地区擅长刑事业务的律师全部纳入律师库中,待接到公安司法机关通知指派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可以直接从律师库中挑选专业人士进行承办,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
其二,加快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作为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全身心地投入法律援助案件当中,不会像社会律师一样还有其他事情处理,影响办案质量。同时,公职律师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由国家财政保障薪资待遇,不会因办案补贴过低而影响办案质量。所以,我们要加快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专业化培养,提高公职律师刑事专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公职律师为主,其他社会律师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
其三,拓宽法学院校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渠道。我国法学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庞大的法学专业师生和本、硕、博完善的培养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也是重要的法律援助力量。但是我们并没有将其完全利用起来,仅是法学院校自发成立相关团体对外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且由于刑事法律的限制,只能就刑事法律问题从事法律咨询等初级服务,无法深度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因此,我们要拓宽法学院校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渠道,将高校法学资源利用起来。一是要赋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相应的主体资格,允许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进行刑事法律援助。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对法科生的学术与理论训练,又要注重法科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三是将法律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相结合,允许法科学生参与看所守值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缓解法律援助人员紧张局面。
(三)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饱受诟病,一些受援人不相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这已经成为阻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重大因素。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1、增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的责任意识
基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一些律师只是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只是走个过场,内心缺乏责任意识,导致办起案件来漫不经心,办案质量无法提高。因此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律师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有效性的认识,增强承办律师的责任意识。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要加强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教育,时刻提醒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荣誉,提高律师的办案积极性。
2、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
刑事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来处理,这也就需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委派具有一定刑事司法实践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承办,尽量不委派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承办。同时,律师事务所也要对承办律师进行监督,防止承办律师将案件交给律师助理或其他年轻律师进行处理。二是法律援助机构要联合律师协会等机构定期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进行刑事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刑事专业化水平,增强办案质量。
3、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
代理一起刑事案件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务成本,但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却比较低,无法覆盖律师成本,这导致部分律师减少服务环节和服务质量,间接导致办案质量下降。所以我们要适当上调办案补贴标准,使办案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提高律师办案的积极性,使律师保质保量地完成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律师的办案质量。
(四)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我们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也不能松懈对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健全。
首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虽然现在各地已经纷纷建立自己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但是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这使得各地标准不一,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把控不一致。所以我们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台相关办法并建立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个子系统,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安司法机关、承办律师分别录入相关法律援助数据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实现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动态评估。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
其次,细化刑事法律援助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刑事法律援助行业标准,但其中相关标准过于笼统,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开展,因此我们要对刑事法律援助行业服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对案件复杂程度、律师会见次数、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情况、法律文书制作情况、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形成科学合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科学评价。
最后,引入第三方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法律援助机构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同时机构内的公职律师也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而且法律援助机构还负责办案补贴发放等事宜,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似有不妥,所以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刑事法律援助行业服务标准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公信力。
五、结语
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有着重要作用。但回顾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完善和优化。在未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必定会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得到更大的发展,这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经费保障、人才建设、提高质量等方面不断优化,为人权保障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