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敏 时间:2020-07-10
摘 要
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发展是必然的,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影响度正在逐渐地凸显出来。以“信息化、电子化、智能化”为支撑的司法建设,有力的推进了刑事司法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所以我们更要审慎对待,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积极效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 大数据 刑事司法 应用问题
一、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又称机器智能,由人所找出的机器所标签出来的智能。
(二)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历程
1970年Buchanan&Headrick发表《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文章认为立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可以讲他们最终运用与编制能自行法律推理和辩论任务的计算机程序,区别和分析不同的安检,预测并规避对手的辩护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设等,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70年代初,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1977年JeffreyMeldman开发了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以律师推理为模拟对象,试图识别与安检试试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1981年,D.我特曼和M.皮特森开发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
在我国,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起步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朱华荣、肖开权发表《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确定为国家社科“七五”研究课题,在建立盗窃罪量刑数学模型方面取得了成果。在数据库开发方面,1993年,中山大学学生福钊、周宗毅、汪宏杰等人合作研制了《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延光教授主持开发《实用刑法专家系统》,由咨询检索系统、辅助定型系统和辅助量刑系统组成,具有检索刑法知识,对刑事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
(三)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现状
2016年6月,Watson支持开发的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诞生,并“入职”有百年历史的纽约BakerHostetler律师事务所,处理破产咨询。2018年2月,由以色列法律科技公司LawGeex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标准商业合同审查比拼中,战胜了二十位执业经验丰富的顶尖律师,其平均准确率高出人类9%,在耗时数据上更是形成92分钟比26秒的“碾压”之势。可见,无论自身愿意与否、亦有无做好准备,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都被推向了命运的十字路口。
智能科技虽在刑事辩护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技术与业务的交融协同有限,故总体上仍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数据智能一定是为了服务某个现实中的决策,所以不仅仅是需要用机器去模拟现实数据、抽象现实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用数据将隐藏在现实问题之下的关系抽象出来,并形成关系发展趋势的预测,进而指导行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可在大数据驱动下实现向智慧辩护的转型,包括改变律师工作方式,使之从办公自动化跨越为业务智能化;在卷宗审阅、证据审查判断、类案关联法条推送、司法规律挖掘等工作中强化科技支撑成分,辅助律师作出辩护决策;以及重塑业务导向定位,积极开拓风险防控型业务领域。
二、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应用及存在问题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应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是应对信息时代犯罪类型的实践需要。
1、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律师辩护业务中的作用
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初级律师的一些简单业务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提供丰富、精准、便利的法律资料的检索,比如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已有公司开发了相关软件,在内容上,有的软件将关注点放在已公开裁判文书和有指导性、公报、典型案例等案例信息,有的包含法律法规、权威释义、案例评析等资源。一些常规的法律业务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软件格式化自动生成,一些常规辩护词或者常规的法律文书也可以从网上下载,方便律师处理日常业务,节约了宝贵时间。
2、充分利用大数据增强辩护论证可信度
随着现代社会犯罪类型的逐渐复杂化、多样化,在复杂案件中,证据数量庞大,通过电脑检索搜集、汇总办理案件所需证据能够更加全面、准确。辩护律师利用适当的司法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针对特定类型、罪名、地区或者法律问题之刑事案件所产生的客观数据,以法律的视角进行搜索、筛选、提炼和分析,并用可视化的方式予以呈现。其中主要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辩护类型、辩护意见以及定罪量刑结果等,由此归纳相关案件的特点,有助于辩护律师总结司法规律、预判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比如在一案件中,辩护律师可通过大数据搜索、收集、分析全国各省市地区法院的判决书,从情节、数额等方面分析总结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尺度,从量刑均衡的角度进行辩护,由此获得减轻、从轻判决。
3、律所管理、律师办公等工作
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工作效率,畅通了控辩双方的沟通渠道,促进双方的互动。通过智能工作平台的设立,律所管理基本模块与律师办公所需要的日程安排、案源处理、案件管理等工作内容得以信息化。律师能够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移动办公和远程协作,并可导出工作效果等信息。在很多法院、检察院都将案卷材料全部扫描,辩护律师只需几分钟就可拷贝完成全部资料。智能办公平台在方便律师阅卷的同时,对律师要求事项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
4、利用大数据匹配律师信息
借助大数据这一手段,将各个律师与其所办案件关联匹配,生成能展现律师专业领域、执业经验、技能特长的专属名片。对于律师来说,这一专属的名片可让别人更加直观、迅速、简明地了解其办案经历,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为他们提供了法律咨询、案件委托上一种的便利。比如,当事人在相关网站上上传案件的关键信息,提交法律问题,等待律师进行在线解答或者从网站认证的律师中挑选完成法律问题的咨询或者案件的委托。例如网站上可选择服务类型,部分网站还支持用户以类似“招标”方式发布案源,律师通过竞标中促成辩护的委托。
5、律师机器人
基于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打造出法律AI机器人。它们能够根据用户描述的案情分析、案由、关键词,推送常见问题、关联法条和可供参考的相似案例。刑事领域中专门开发有针对量刑结果的预测系统,从案由、情节等方面设置选项,再基于用户勾选的案情在案例大数据库中进行搜索、比对、分析,还可深度解析案件影响要素。
(二)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司法在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应用极为广泛,而大数据在辩护领域的应用是片面的,技术与业务的协同较为有限,总体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1、未紧紧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身充分利用
大数据的本质并不仅在于收集庞杂的数据资源,关键在于利用专业化的数据分析思维和处理模式,尽力挖掘数据背后所隐藏的价值,充分利用达到目的。对于辩护领域来说,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挖掘分析,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把握当前的司法趋势,提前预判采用何种公诉方案,由此指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在挖掘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充分掌握当前形势、以往判例,做好充足辩护准备。
2、尚未有机融入辩护业务的流程和要素
美国大数据研发高级指导小组(BigDataSSG)也在2015年度的战略重点中,提出要“理解数据及其结果的可信性”。根据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大数据演进经验,办公后台系统的改造知识其技术实施的阶段性目标,主要被运用于直接影响和支持审判、检察业务。因此,如果没有加载适合的业务要素、介入特定的业务流程,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分析。目前服务于法律行业的办公平台,通过对工作内容的模块化,提高律师的事务处理和执行的效率,并能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信息、协作配合等。但它仅仅是基于计算机技术让律师从纸质文件和固定办公场所前抽身,并没有脱离办公自动化的阶段。
3、缺乏战略高度和系统部署规划
大数据、人工智能给刑事司法带来了广泛深刻的变革,法院、检察院系统都从战略高度规划了建设任务和实施路线,但辩护领域却没有一份准确、合理的时间表。其一,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服务告诉我们法律服务也应向事前防控型发展。但目前律师只能依托法理或经验提供刑事风险预防建议,与客观现实存在差异;其二,我国刑事辩护两极分化的现象较为明显,矛盾也各不相同。低端领域忙于应付低价竞争,高端市场苦恼于如何确保一定律师并带动更多律师提供客户所需要的有效辩护。与之不能对应的是,目前以律师名片和法律咨询为导向的应用功能指向己辩护服务交易,其较低的准入门槛不仅未能缓解,相反还加重了低端割据的混乱。
三、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对策研究及发展趋势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对策研究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得到了极大的便利。它们关系到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运用也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虽然我们在此方面的研究运用使得工作发生了良好的变化,但也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诸如我们虽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帮助工作,但运用到的部分仅仅是凤毛麟角,还有许多未被开发的领域需要我们去探索;未能与刑事辩护业务融合的问题也不断困扰着我们;以及在此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全方位的战略部署也使得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举步维艰。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积极去应对和解决。
首先,培养专门业务人才。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关系到诸多领域,包括司法领域,计算机领域等相互合作。在我国高等教育中讲求专业素质教育,法学学生侧重法学专业知识学习,从而忽略其他方向的教育学习。所以,为了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各个专业应该加强合作,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致力于打造全面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出更多市场需要,符合社会潮流发展的社会栋梁。在学校加强专业对口人才培养的同时,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文中多指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司法工作领域。例如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学习大数据、人工智能方向的知识,鼓励员工去探索和发现自身的潜力,营造良好的、舒适的学习氛围。故科技界现已形成一种广泛共识:智能科技若想取得长远发展,就不能在技术角落里“闭门造车”,必须仰仗专业力量的推动。
其次,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当前绝大多数法律电商只是把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延伸至辩护行业,并没有把大数据思维传输进辩护业务的各流程和要素,因此未能引导辩护工作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但诉讼活动的可拆解性,使对其进行流程上的标准化和要素上的系统化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成功例证。再以此为基础融入大数据分析,则将使辩护领域目前的办公自动化跨越为业务智能化,进而对辩护工作方式施以改造,这主要可以从流程管理和功能集合两方面切入。
就流程管理来说,要实现真正的网上办案,需要提升现有的律师工作平台。在平台上为每一案件搭建起立体、动态的管控和监督网格。而对平台整体而言,其良好运作还离不开电子化的各种法律文档提供流转动能,包括会见笔录、复制的案卷材料、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这要有语音、图像识别、读取、转化等技术的支撑,也需要律师树立起将办案过程借电子手段留痕化、有形化的新观念。
就功能集合来说,即通过在重要辩护工作要素上深度结合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使律师能享受多方位的业务功能服务,改变相关应用功能较为简单的现状。这将提升辩护服务的质量,相应调整辩护工作的方式。该“集合”可以是直接加载在律师工作平台上的,也可以是另行研发系统后单独应用或配置为平台子系统的。可以在法律咨询、客户沟通、出庭支持、案件取证等方面进行关注。
最后,加强监管与统筹工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属于新兴行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领域已经站稳脚跟,但对于司法工作尤其是辩护工作而言是新技能的尝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大量应用可能会导致法官检察官对机器的判断形成依赖、固执,无视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质疑。律师围绕证据适用的合法、合理、合宜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证据或运用证据进行辩护,是证据裁判原则和有效辩护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律师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官或律师单单依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果进行证据的质证,带有不确定的色彩,与证据规则相违背。在这一司法环境下,试想,若律师将实体决策权拱手相让于算法,而算法又是人工或机器基于主要由判决书结论生成的学习标签所得(且其无疑共通于控辩审三方),那么就很可能将刑事辩护送上“断头台”———既然一切由既定的软件决定,当庭的辩论也就更无足轻重了。所以,我们亟需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来统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司法辩护领域中的运用。从国家层面来说,是否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现在来说为时尚早,因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使用,但是对于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进行约束,不能忽略辩护的实质而单纯的追究技术创新,迎合潮流。设置机关和工作单位内部监管,限制大数据、人工智能在辩护的过程中运用,找到贴合辩护规律的途径进行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在辩护领域的功能。
(二)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发展趋势
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运用趋势已经不可避免,遵循传统观念的法学人员可能会对此的渗透存在保留意见,我们没办法抗拒该趋势的出现,更好地办法是要学会顺应潮流,找到更合适的路径处理此问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会看到更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让科技融入到司法辩护,学者们要达成以下共识。
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中应用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界相对于科技界比较谨慎,相对保守。实务界较之研究部门更开放,理论界、学术界参与不够,而且本能抱有警惕、消极或者质疑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存在自己的一整套的流程,有着内在的逻辑规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是否会影响到审判的独立性是学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要明确,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扮演的是配角,做得是辅助工作。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要以司法部门或者法学专业人员为主导,技术部门做辅助。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做辩护工作是有资格要求,能做哪些工作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所以律师的辩护、证据质证等问题不能用人工智能来取代,不能盲目的迷信科技。
第二,辩护的目的是追求事实真相,让犯罪嫌疑人得到相应的处罚,避免无辜者受牵连。更高层次说明是为了司法的公正。在刑事辩护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也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效率固然是我们办案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若是只为了追求效率而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则会产生本末倒置的后果。对于程序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人工智能代替律师,为了节约时间,缩减办案成本。但是,人工智能没有人的良知和生活体验,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在这些方面机器不可能替代人,在重大案件、争议案件中,人工智能在这方面的弱势非常明显。司法的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进行司法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可是我们应该明白,切勿使对技术的讨论淹没了对司法公正的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只能是阶段性的。如果没有辩护律师自始至终的参与,没有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没有充分的阅卷知情权,没有律师与当事人的自由、保密的沟通交流,就没有被告人真实的知情同意和自愿,通过这种形式来定罪量刑就没有公正可言。
第三,正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运用对刑事辩护的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大数据运用主要是帮助辩护律师分析案件事实以及在庭审中应用的成功率,主要的是起到参考作用。人工智能则不同,人工智能的发展带给了我们太多的便利,因此,辩护律师在案件辩护中会否产生懒惰的思想,拒绝思考和实践。甚至在科技领域会有人工智能将人类完全取代的谶言。我们会对人工智能产生依赖心理,会让大数据、人工智能计算出来的概率、成为法官、检察官头脑当中的必然性和决策依据。刑诉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在庭审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若是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刑诉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便荡然无存。在诸多刑事案件当中存在需要保密,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存在,人工智能需要人为的设置使用,系统当中可能存在漏洞,这些可能的隐患都是需要我们考虑的。所以,人工智能能否真正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来还需要我们慎重考虑。
社会在不断地向前,科技也在不断地创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法律界的经典格言我们耳熟能详。我们发现,大数据时代的经验积累主要方式,已由时间变为数据。那么,在法检系统纷纷借助智能技术展开刑事司法空间内的智慧竞赛下,刑事辩护领域当然不能在这场智慧转型中掉队!这是助推律师提升辩护质量的全新燃料,也是我国追赶发达国家的难得后发优势。智慧辩护的未来已来,但我们也应认识到,这里的“智慧”根源仍在于律师,而非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智慧辩护就是把生发于实践的律师智慧整合好,使之能与隐藏的司法规律、动态的服务需求间形成良好的协同互动。因此,假如抛开律师智慧发展智慧辩护,无异于缘木求鱼,此时所谓的智慧辩护只会是摇摇欲坠的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