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建喜 李金霞 时间:2020-07-10
摘 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是司法部与最高院联合实施的全新制度,该项制度落地实施一年多,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有益的、可借鉴的新内容,但同时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笔者就以自己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作为参考地,试着从自身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切身感受,对该制度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 法律援助中心
一、济南市钢城区以及当地律师执业情况简介
济南市钢城区是山东省济南市辖区,地处鲁中腹地,北、西两面接莱芜区,南邻新泰市,东邻沂源县。辖5个镇(街道)以及钢城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3个功能区,共230个行政村,面积507平方公里、人口33万。据钢城区政府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地区生产总值260.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8.7亿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钢城区内设有原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莱钢集团,与之相匹配的公安局为山东省公安局直属分局,下设四个派出所及职能科室,莱钢辖区的刑事案件均由该公安局侦办。
钢城区当地有三所挂牌的律师事务所。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所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即笔者所在律所),有执业律师19名。有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名。一所济南的律师事务所在钢城的分所(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钢城分所),执业律师4人。与议题相关需要说明的是,在钢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是0人。
2018年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22件166人,审结117件158人。2018年,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63件88人,提起公诉110件144人。
从2018年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看,如果全部办理法律援助的话,律师人均7.5件,但笔者所在律所今年每位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3件。
二、简单介绍一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行前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及依据
(1)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虽然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有了指定辩护的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建立。我国《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渊源。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司法部都及时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在这些特殊群体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国务院于2003年7月16日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2)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行依据:2017年10月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的试用期一年,试用地点为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该试点工作办法的背景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3)2018年12月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到2019年底,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省(直辖市)基本实现整个辖区全覆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2018年10月开始,钢城区司法局、钢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联合印发《钢城区关于实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规定》,正式开始实行刑事业务法律援助全覆盖。
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行中的进步
(1)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刑事审判工作,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一关。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能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与原来的针对特定人员和特定案件的法律援助不同。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以上规定与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对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一位律师。被告人在遇到刑事案件时,毕竟大部分被告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如果在以前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下,自己不能申请援助,被告人的权利缺乏专业知识的保护,这一规定无疑为被告人添助伸张公平的力量。
(2)增加了被告人以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果被告人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三个阶段中,缺少专业律师的帮助,被告人以及其家属对于刑事案件的判断缺少专业知识,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得到一个合理的了解案情的渠道,沟通不畅,容易造成个人和公权力之间的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顺畅解决。
(3)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被告人与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中的相关机关来对抗,被告人又缺少专业知识,在法定程序上也会有所疏漏,很容易造成公权力机关的一言堂,没有监督和对抗,就容易“偏听则暗”产生冤假错案,而这时律师的介入会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
(4)促进法治宣传。在现阶段的刑事辩护业务全覆盖,对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了有效对抗,减少冤假错案,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及家属均一次有效的法治宣传,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能有效的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在试行过程的不足
“一揽子”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因为刑事案子法律援助全覆盖,所以笔者称为“一揽子援助”,从哲学矛盾的观点,这种不分主次的做法,与社会发展略有相悖之趋势。从实际操作的社会效果来看,与申请援助、聘请委托效果也是大相径庭。具体表现在:
(1)援助律师进入的时间太靠后。本次出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所以规定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全覆盖辩护业务的阶段为审判阶段。律师介入辩护业务的阶段为最后阶段时,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很多证据都已经固定,如果案件复杂,时间紧张,与被告人交流的时间受限,取证也很难有大的进展,辩护空间小,不利于对被告人全方位的权利维护。并且在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与检察院的沟通就很关键,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辩护全覆盖,是一个不足。还有一些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和解处理,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可以提前到该阶段,为全过程、全覆盖。有些案子上诉阶段,二审法院又基于同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之前不了解案情,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新的律师介入案件辩护,而二审案件大部分书面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二审维持原判较多,导致被告人的上诉流于形式。
(2)律师经费的不足,刑事辩护业务全覆盖后与律师代理收费产生冲突。以我们钢城区当地法律援助案件收费来看,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一个阶段收费1140元。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个阶段的基础收费为5000元,并且还要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办案律师的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2019年山东省律师收费也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了,作为专职律师,如果被告人都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对其收入是一个极大的损失,那么当地刑事代理案件律师的春天在哪里?
(3)律师的专注度不够。专注度不够有一些客观原因,也有一些主观因素。客观原因:有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经验少,对于指派的案件确实缺乏办理经验。比如2019年8月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一个强制医疗案件,钢城区检察院2年以来办理第一个强制医疗案件。笔者之前没有办理过,自己是做到了尽心尽力,可是法律效果如何呢。主观因素:和收费也有一定的关系,毕竟一个执业律师的精力是有限的,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时,来纯讲奉献,也不太现实。作为一名全覆盖的律师,如果是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辩护,而又是因为全覆盖而法援的案件,被告人知晓有法律援助律师,而不去支付金钱聘请律师,那么律师在办理这种法律援助问题的时候,极有可能会在心理上不平衡,走走过场。当然如果是因为当事人确实家庭贫困,或者因为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况。作为一名有公益心的辩护律师一定会尽心尽力的去帮他在案件中争取应有的权利和公平。
(4)指派的专业性问题。钢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原则是按照全区内所有在册的执业律师排班顺序依次下来。该种做法在执业律师较少的地方很适用,是一种最简单的做法,不管遇到什么案子就做什么案子,分派给哪位律师,律师没有选择权。这种简单粗暴的分配方式,优点是提高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效率,但是隔离了律师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但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体毕竟是律师,应该对执业律师的专业有侧重的进行调剂分配案件,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的主动性。
(5)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初衷: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面临着失去自由、甚至生命,所以要关注他们的权益,保证他们的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但还有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件刑事案件,除了被告人,大多数的犯罪都有受害人,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该如何运行?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因为被告人在刑罚面前即将失去自由或生命,但被害人是已然受到了财产或生命的伤害。全覆盖不但是覆盖被告人的权利,也应该覆盖受害人的权利。缺少对被害人的帮扶。全覆盖现在侧重点保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规定中提到的是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也就是说是在刑事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均可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除了一些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案件有被害人参与外,其余刑事案件开庭,法院一般作法是不通知受害人,更别提为受害人提派法律援助律师了。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证。这也是法律援助中心以后工作的一个侧重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辩护权及诉讼代理权的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样才是相对的公平。
五、各方对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看法不一
(1)被告人对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看法:他们有些对法律认识水平较低的人,竟然认为律师的作用与公检法的职能是一样的,天然的与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对抗,通知过来交流案情,他们有些人不配合,甚至对律师提出的疑问提纲做出无所谓的回应。法律援助律师与当事人的目标是否一致,艾伦.德肖维茨说过“胜利是大部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唯一目的,就像职业运动员一样,刑事被告还有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但是在法律援助全覆盖情形下,律师与当事人是否能够保持这样高度的一致,这个问题显然不是肯定的答案。
(2)政府指派法律援助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通知援助机构及指派律师的做法及看法:有的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的地方,例如笔者同事援边一年的贵州铜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本身就有公职律师。他们接到案件就负责出庭参与诉讼。两者殊途同归,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与聘请的律师思维方式及工作动力显然有天壤之别,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会有所不同。政府负责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一般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笔者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是之前并未接触过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分配案件时随机分配,按他们的值班表轮流分配,这种分配案件的模式极不科学。没有专业判断律师专业化分工。在县级市还是在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不容忽视的一个竞争群体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从目前来看,法律工作者不能参与的案件与律师相比就是刑事案件,而现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以后,律师的业务大大缩水,而且本来执业范围较大差距,有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分不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者(刑事、民事)代理人,在当事人看来就是代理人,所以这时候就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
(3)提供援助的律师对法律援助的看法与切身感受。法律援助的受益人是当事人,但提供服务的是执业律师,所以不应该牺牲律师的利益来成全被告人的利益。这个利益除了物质待遇方面,更主要的是待遇刺激带动律师行业发展的活力。不能因为此制度,导致律师行业在刑辩领域枯萎。
六、该制度完善和建议
(1)要有法律依据。要探讨该文件的出台,是否违反上位法,这个上位法既有刑事诉讼法也有律师法,还有其他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基本法律。对已经运行良好的律师制度是否有冲击或破坏,都是值得商榷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更大范围和更大力度的完善,拓宽了辩护的空间,强化了辩护的功能,其中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将指定辩护扩大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不仅如此,在这几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负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的义务。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出台文件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以上规定的法律援助相冲突?并且《法律援助条例》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先决条件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如果做到法律依据的相统一。出台更加权威的法律依据。而在钢城区出台的全覆盖里并不是“刑事辩护”“全覆盖,而是刑事案件全覆盖,这里而无疑包含了受害人也是全覆盖的受益人。那么这一规定扩大了全覆盖的人员,对上位的司法部规定是更好维护还是变相的违反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是更高效的利用司法资源呢?
(2)笔者倾向于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全覆盖。有些律师的名声不好,称为黑心律师,可能出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律师积极的为被告人辩护,在缺少证据或者程序有问题的情况下,放过了一个真实的罪犯,对该个案的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既然辩护业务全覆盖,那么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只有相互制衡的权利才是相对公平的权利。
(3)是否考虑全过程、全国的全覆盖。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节点提前。全覆盖的阶段:是否需要提前审前介入,这样保证辩护效果。复杂案件进行提前评估,没有辩护人介入的情况下,要辩护人提前介入阅卷了解案情。除了考虑到律师工作成本,审前介入是必要的,怎么介入的问题,是以法律援助全覆盖呢还是当事人付费委托呢?这是另一个议题。
(4)加强律师经费的保障。假如,一个律师一年做15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达到收费5000元,能保证该律师的正常生活。有了经费的保障,律师在办理其法律援助案件,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可以拿出充足和时间和精力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待遇:在待遇问题上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支付,利用好大数据,科学评估办案难易度,根据工作复杂程度,指派更适合案件的律师。
(5)法律援助案件在指派时,需要尊重律师专业性和自愿性。重复性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交给专业人士。在律师已经办理过足够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在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况,我单位多数律师都办理五件以上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征求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让法律援助律师合理的选择案件。以防流于形式,在实践中要做到实质化辩护,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援助带来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初衷不是强调数量的全覆盖,更要注重辩护的质量与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即使退一步认为该制度完美,但这也应该是一个暂时的阶段,而不应该是常态,更多的还是以此为契机,全民的普法宣传,适时还是要退出法律援助全覆盖,这是历史的产物,应该何时退出法律历史的舞台,以何种为契机作为退出的标志,这不仅考验着顶层设计者的智慧,更关系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的发展。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是一个全新制度,这样的制度只有在运行时才会成长,在成长中发现不足,改善不足,趋于成熟,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其在法律援助方面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