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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职业效能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主办单位:尚权律师事务所 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 《民主与法制》杂志

网络直播:法邦网

论坛时间:2010年10月16-17日

论坛地点: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每年十月的第三个周末隆重召开。2007年10月27日,一个平凡而不寻常的日子,首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盛大召开。作为全国首届专业化的刑事辩护论坛,我们吸引了众多专家媒体关注。随后的两届论坛同样得到了赏识与肯定,至此“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被誉为“中国刑辩界的盛会”!

开幕式

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开幕

2010年10月16日9时,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开幕,开幕式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刘桂明主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分别致词。法邦网正在现场进行图文直播。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刘桂明主持开幕式

尊敬的各位来宾,亲爱的各位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一年一度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又如期开幕,这个如期就是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周末,今年的第三个周末又到来了。在十七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的日子里,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庆祝60周年的大好日子里,在刑事辩护越来越受关注、越来越受议论、越来越艰难的今天,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现在开幕!

要说的话很多,要写的文章也很多,要感叹的东西也太多,我们今天正好是一个平台,从今天到明天,我们可以尽情的展开我们的想象,展开我们的思维,更重要的是张大我们的嘴巴,发出我们的声音。

按照程序,我们应该介绍一下到会的嘉宾,但是这次嘉宾很多,我就简要的介绍。一个部门介绍一两个部门,比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黄永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的陈学勇、罗智勇审判长,来自于最高检察院的王守安主任、石献智处长。

接下来特别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学者,首先特别要介绍的就是陈光中教授,接下来是陈兴良教授,还有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法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国家法官学院的郝银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肖东华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熊秋红教授,嘉宾介绍就到此为止。

本届论坛由三家主办单位主办,首先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下来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还有本人所在的单位《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在前三届论坛举办的时候我的身份是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协会秘书长,现在我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副主编,不管哪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都有一道风景,就是我主持开幕式的风景,不管这个风景好看不好看,但是我认为这个风景是非常独特的,当然独特的不在我,独特的是在于下面要致辞的两个单位。首先,有请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主任致辞。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致欢迎词

各位尊贵的嘉宾,亲爱的法律界的同仁们,女士们,先生们。我代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大家来参加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

本届论坛是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三家共同合办,我们通过半年的准备,报名参加以及我们邀请参加这次论坛的人数一度达到200多人,但是因为场地限制,今天有很多朋友不能到达现场,在走廊里面也站了很多人,没有能够进来,我们也收到有40余篇与刑事辩护相关的论文搜集在册。

我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对关注刑事辩护事业,支持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刑事辩护状况走进了一个非常迷茫的状态。从1997年年底以来,每一年都发生的律师因为从事刑事辩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特殊的案件,给我们刑事辩护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

接着而来的就是律师警示教育,我们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检讨自己行为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律师这个职业的价值是什么。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在今年,在这个年度里面,我个人感觉是进入一个最为艰苦的状态,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尤其是从今年下半年以来,通过我们看到的两院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以及今年10月1日实施的量刑改革意见,还有最近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我们又感觉到我们法制在进步,我们刑事辩护事业又有前进的迹象和光明。

所以,在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在这样一个年度,我们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召开,我觉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今天就这一年度以来发生的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大家坐在这个地方共同探讨,寻求解决的方法,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论坛,能够再给我们刑事辩护注进一个强心剂,让我们刑事辩护的事业再开始做的红红火火,让我们的法制再进一步。

其他的话我就不再说了,时间已经拖了一点,希望大家有一个开心的畅所欲言的一天半的会议。对于因为我们会务上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歉意,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刘桂明

谢谢张青松主任。刚才我介绍的时候遗漏了几位国际友人,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位是来自于马来西亚的一位律师朋友,还有来自国际私法桥梁的金女士,美国律师协会的卢炫忠女士,英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助理刘鸣先生,当然律师朋友还有很多没有介绍,一会儿在发言的时候可以自我介绍。

张青松主任最后说了一句话“其他的话就不说了”,其他的话谁说呢?别人来说。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陈卫东教授把“其他的话”说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致欢迎词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早上好!首先,代表各位主办方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对各位在百忙中牺牲自己宝贵的休息时间前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到现在已经搞了四年,我是每一年的参与者,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我非常认同以张青松律师为首的尚权的团队,在做好自己本职辩护业务的同时,拿出非常大的精力致力于研究探讨律师刑事辩护的有关问题,我觉得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是值得非常尊敬的。所以,我也非常支持他们做这个工作。

去年在内蒙搞了第三届论坛以后,张青松律师跟我商量,说能不能跟我们律师业务研究所合办这一届论坛,我非常愉快的答应了。我想我们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推动这项事业效果可能会更好。所以,在确定我们这次会议主题的时候,这个题目是我出的,我觉得现在律师刑事辩护就像刚才张青松律师所说的,步入了一个非常艰难又非常令我们律师迷盲的状态。我们怎么走出来?所以我就说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那么,改善哪些律师的执业环境呢?我觉得是方方面面,一个是怎么改善社会,特别是我们的决策层对于刑事辩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觉得这些年来人们对于律师辩护的认识不是前进了,而是倒退了,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之初,我怎么想也没有想出来,当年我们为万恶的四人帮辩护的律师为什么当时没有受到这样的责难?难道说社会发展到今天,进入到21世纪,发展了30年,我们怎么能有这样的认识和评价呢?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境要改善。

另外,就是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这样的执业过程中的环境,比如他的会见权利,他的阅卷权利,他的调查取证权利,这样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障碍,这样的一些障碍如何消除?如何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创造一个顺畅的环境,是值得我们很好的去研究、去探讨的。

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和律师其他业务怎样才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费权,为什么要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给予强制性规定?为什么对于一些非诉代理不加任何限制?为什么对于民商事案件收费规定那么高的标准?而单单对刑事辩护收费给予这么严格的限制?我前几天去西南地区,昨天晚上刚回来,当地讲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收费能收到200万,就要被调查。就是在这个地区律师收费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让公安局去查,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值得我们改善。

还有一个环境,为什么对于单单是律师的法律不执行,我们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光是法律就有260多件,法律法规上万件,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法律不能执行,唯独对律师法执行力度欠佳。

我们研究我们目前所处的环境,实际上我们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化我们的环境,从而重塑我们的信心,重振我们的雄蜂。刑事辩护律师是我们的代表,我们恢复律师制度之初最风光的,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这几年对于经济大潮,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被摧毁了,所以,我们要通过这个研讨重振我们的雄风,重塑我们的信心,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律师的效力。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刘桂明主

谢谢陈卫东教授对于议程详细的说明,在座的律师朋友可能体会更深,过去的刑事辩护在80年代、乃至90年代是一种风光,但是现在刑事辩护越来越成为一种风险。对于我们在座的全体法律人来讲,我们要考虑的两个问题,就是律师执业的环境究竟面临的是一种困境还是绝境?我们律师职业发挥的效能和作用到底是一种才能还是职能,这个对于我们在座的各位确实是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当然,我们思考的时候希望达到给我们指点一下,陈光中教授经常说什么会议只要有了我就比较热闹,但是我也要跟陈老师说,任何会议只要有了你,这个会议就上层次了。所以,我们这个会议就上层次了。接下来,我们热烈掌声有请陈光中教授给我们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致辞

各位来宾、各位律师朋友上午好!我很高兴参加这样一个会议,而且有一个致辞的机会。客套话我觉得不必多讲,我同意刚才卫东教授对于当前律师界的刑事辩护状况的估计。我觉得刑事辩护制度,实事求是的说,它不仅是反映律师界目前的困境,而且也是当前我们法制状况的某些担忧的一种缩影。我历来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盛衰是一个国家民族、法制的衡量的重要标志。形势辩护应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有所发展,有所进步,但是现在面临着非常困境的局面,《律师法》不能有效执行有关刑事辩护的东西,这是一个典型。其他的一些地方,打黑里面遇到的困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当然,《律师法》也有个别地方令人欣慰,我看到《法制日报》的报道,珠海这个地方好象是《律师法》落实的比较好,没有那么大的障碍,《法制日报》以大篇幅报道,说那边会见没有什么困难,除了特别保密案件,其他的都是律师事务所直接可以会见。如果是真的话,确实我为珠海有关的领导这样努力贯彻,我表示非常支持、非常赞赏。

所以,这种情况重点是防止律师队伍的西化,我觉得不是我们律师队伍没有问题,不是说律师队伍的思想每个人都很端正,但是现在律师队伍的困难、权利,究竟现在是处于什么地位?现在看来在认识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是要为自己的权利争取。当然,本来说领导的支持给我们创造很好的条件,领导有的地方支持了,要加强培训,这是支持的,像目前要加强培训。所以,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召开这么一个会议很必要,而且来了那么多的律师界朋友、各界朋友,我觉得现在我们共同实事求是的探讨怎么来解困,还是很重要的。

我就讲了这个不像是开幕致辞的致辞,但是说的是我的心里话,我希望这次会议能够开的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刘桂明

非常感谢陈光中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刚才陈老师谈的非常好,我们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大家研讨这个问题,我的一个建议就是大家以理性、冷静、建议性的方式进行研讨,不要用发泄不满、过激的言语,甚至触及底线的话来发言,这是我对这两天研讨会作为主办方提出的要求也好、规定也好,在我们的会议上不要出现这种情况,希望律师们一定要考虑我这个请求,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刘桂明

感谢陈卫东教授的补充,我也对他这个补充再进行一个补充,我们在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主张的是少批评、多建议,少指责、多分析。我们的开幕式到此结束,接下来请大家休息议会,休息的方式就是抬抬腿,迈迈步,到一楼的台阶上照一个相。

第一单元:现状解读

刑辩律师的执业状况与职业效能

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正在进行,法邦网在现场为您进行图文直播,目前论坛进行到第一单元,本单元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冀祥德主持,主讲人是分别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

冀祥德

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各位同学,我们在经过了一个精采的开幕式之后,接下来我们进行第一单元的精采的会议讨论。本单元有两位重量级的人物主讲,也有两位重量级的老师点评。主将的两位,一位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副院长郝银钟教授,另外一位是刑事辩护大律师许兰亭教授,两位评论人也分别是一位学者,一位律师,一位是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副主任李贵方,另外是中国正学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的教授卞建林教授。

郝银钟

非常容幸参加这个会议,今天法律界的人士济济一堂,很难参加这样的专业会议,公检法司各方面都参加了,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建言献策,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个题目我刚刚拿到,没有做充分的准备,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状况与职业效能。因为我是一个法官,没有从事过律师职业,对律师的执业状况不是非常了解,但也了解一些状况。

我感觉律师的执业环境实际上是国家司法环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国家司法环境的一个晴雨表,律师难的时候肯定也是司法难的时候,每次参加这样的会议,尤其是律协或者是律师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都有一个感觉,什么样的感觉呢?都是诉苦会,每次心灵受到很大的震撼。

刚才陈先生和青松主任的发言我都非常理解,非常理解他们的担忧,我觉得目前司法的状况非常令人忧虑。可以叫做司法乱像来形容这种现实,这种现象是多因一果,看起来是这个结果,实际上有很多原因,但是它的危害相当大,它是我们国家的司法跟整个国家进程不相匹配。它就像一条腿的巨人,很难为国家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反作用、负作用。这种状况如果长此以往的话,会给国家建设带来很多麻烦,所以今天这个会议也是一个会诊的会,为国家更健康、更和谐、更科学的发展出谋划策。

我们国家虽然有21万法官,10万法院工作人员,加起来是31万,估计全世界法官人数加起来都没有咱们多。我们这个系统虽然大,但是不强,司法环境确实令人堪忧,衡量司法环境有很多的指标,优与劣、好与坏,这个司法环境也包括律师的执业环境。一个是司法的系统能不能得到资源上充分的支持,这个也是国际公约中对各个国家的国家义务,要司法系统必须给人财物等政策上各种资源的支持。另外,法院的判决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很好的执行。目前这两个非常核心的指标都存在很多问题,我在读本科、硕士、博士的时候,觉得法院是非常吸引人的职业,但是现在很多人不这样认为,我也做了一些调查,不再成为吸引法律人、吸引法律精英到这个地方发挥才智的舞台。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没有更多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来支持这个系统,这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情。另外,就是我们的判决能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和尊重,大家作为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更清楚,执行难是老大难的问题,执行乱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等等这些,我觉得给司法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乱像,我想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在座的各位没有很多选择,一个选择就是法律人行动起来,只能走司法强国之路。我们国家可以说是经济大国,我们GDP已经是全世界第二,我们也可以说是文化大国,也可以说是政治大国,各个方面都很强大,但是惟有是司法相对较弱。到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来看,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司法很弱而国家很强大,司法很弱的国家在世界上能成为令人敬仰的巨人般的国家,现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还没有看到这样一个成功的例子。但是,相反看到因为司法弱小而导致这个国家越来越贫弱,越来越让人践踏的国家,这样的反例是非常多的,他们很难发展起来。所以,我们要走司法的强国之路,这应该是我们达成的一个共识。

但是,司法领域又很难达成共识,比如司法是什么?现在没有弄清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我查了一下司法的概念,有十种左右。“司法是什么?”这样一个简单而很容易达成共识的东西,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达成共识,我问韩大元教授,他参与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我说有没有一个定义?他说宪法规定的很明白。但是,我们查一下文献司法这样一个常识的问题的概念五花八门,这个就妨碍了司法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觉得走司法强国之路要还原司法的本原到底是什么弄明白。我们对司法的定义从古到今走过了包青天,走过了刀八字,走过了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走过了秤杠子,觉得秤杠子不行,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护卫者,又来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都是司法定位,这些定位都非常好,都为司法发展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司法自己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包括律师从事的辩护职业,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仅仅处于经济利益考虑,处于胜诉考虑,而不是司法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从事我们的职业,你就会在这样很恶劣的环境上再踩一脚,再落井下石。

对于司法是什么?我个人理解司法应该包括三个层面,无论是从事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它首先是正义的维护者,他是这个社会当中维护这个社会正义的最中坚的核心力量,当然其他的也维护社会正义,司法是专门从事这个职业的,他维护这个正义和其他又不一样,他是用看得见的方式,要用及时的方式,用廉价的方式,用便利的方式维护正义,而不像其他维护正义的方式,他是不同的,这是必须达成的一个共识。第二个共识,司法是人权的保障者,我们在做出每个判决,在从事一个辩护的时候,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时候,我们要从人权的角度,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的角度来从事我们的职业,我们首先要从正义的角度,不要机械的司法,我们法院的一些判决为什么广泛受到社会的质疑,大家觉得莫名其妙的判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他只是从法条主义,只是以法条机械执法,而没有从正义、人权角度进行司法从业。

最后一个层面就是纠纷的解决者,包括律师,包括法官、检察官,我们最后一个低层次的才是纠纷的解决者。如果对司法达成这样一个共识的话,我想在我们司法领域就不会内耗这么多,就不会广受社会质疑,就会在国家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至于拖国家的后腿、添乱。所以,我希望通过这样一个会能够为走司法强国之路,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我们特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许兰亭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我看这个单元发言题目是现状与效益,或者是问题与现状。我主要讲讲问题和一些建议。

因为刚才主持人介绍了说我是政法学的教授、律师,其实我是懂一些理论的律师,主要是做律师工作更多,尤其办刑事案件很多,比专职律师还有专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的现状、问题和困难有切身的体会,我们知道近些年来律师很艰难又很危险,收入低、风险大,确实有很多律师不做刑事案件了,转而干别的了。我们说刑辩律师很光荣,也很伟大,刑辩律师还是要有人做,如果没有人做了,大家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哈佛大学教授说过在我教的学生当中,我经常跟他们说在你们当中以后程度被告人的要比成为律师的多,也就是说跟每个人都有关系,所以刑辩律师还要做。

近一段时间以来,尤其是去年李庄案以后,刑辩律师的形象更不好,处境更困难,管制更严格。但是,这段时间以来,也有很多亮点,比如量刑规范化,两个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和死刑证据要求等等有很多亮点。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一个关于打黑的规定,全文没有看到,网上已经有了,媒体昨天也采访了,关于程序性、权利要强调、要保障,不拔高、不降低等等,有很多律师说这是对以前打黑工作的纠偏。不管怎么样,我觉得这是最高法强调的几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打黑案件也是案件,打黑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也要得到保障,不能因为打黑,诉讼程序就不讲了,各项权利保障做不到了。不管怎么样,我觉得最高法公布这个东西是很有意义的,也很针对性,但愿它可以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为了好记,我归纳了实践中十个问题,有很多问题是耳熟能详,历次开会都谈,主要是三难问题,会见难、调查难、取证难,实际上不仅仅是这三难,归纳成12个,15个都可以,所以我归纳十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会见难,这个讲很多了,其实不仅仅是侦查阶段会见难,到审判阶段,一审、二审都有会见难问题。越是小案件,没有人关心的,一般的盗窃、抢劫,会见不难,但是越是大问题,影响大的、专案,这类案件会见难,到审判阶段都存在这个问题,不能单独会见,有很多涉黑案件,侦查阶段几乎不能会见,到法院阶段,每次会见要经过申请,专案组批准,赔着你去,从李庄案件就可以看到。刑诉法关于会见有明确规定,48小时和五天,《律师法》规定是三证,拿三证就去,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实践当中根本做不到。

第二,就是阅卷难,《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也有差距,也不一样,有时候我们去一些省,他们说我们没有执行《律师法》,执行的是刑诉法,所以只能给你一个起诉书的复印件,阅卷不行,他明确说不执行《律师法》。

第三,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又困难又危险,很多律师出问题,被抓被判都是出在取证环节,谁都怕调查取证,包括我在内,一说调查取证就有畏难情绪,害怕风险。因为调查以后,尤其是证人,以前是控方证人,现在支持被告人,这个证人很危险,证人危险,律师就跟着很危险,比如他说律师让我这样说的,他为了解脱自己,为了推卸责任,就说律师让我这样说的,他出来了,律师被抓进行了,这种现象非常多,尤其是言词证据,像证人证言,被告人公诉等等,因为有些案件就是言词证据定案,比如强奸案,就是靠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一旦发生变化,司法机关就觉得很严重,律师的状况就很危险。所以,调查取证又困难又危险。

第四,取保候审难。现在基本上都是先关押再说,关的时间越长,最后判无罪的可能性越小,因为已经关了这么长时间怎么办呢?能实报实销就不错了,关了一年多,判一年多,把上诉时间留出来,判了以后很快能出来就是很不错的结果了。所以,关押是很普遍,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都是例外,这一点跟国外不一样。而且我们羁押的时间很长,不用说超期羁押,合法的羁押时间都很长,有时候很难算清楚时间是多长,找一个理由就延长,比如发现新的情况了,又重新计算,原来没有讲真实的地址,现在讲真实地址了,又重新算,所以很难算到底是羁押多长时间。为什么取保难?这个还是跟观念有关系,觉得不放心,觉得关在我这里方便,放出去就怕你串供、逃跑。

第五,证人出庭难。出庭难大家都有目共睹,我们实践当中开庭都很快,为什么开庭很快呢?主要是证人不出庭,如果证人出庭的话,这个案子开庭时间就长了。国外开庭一个案件就是几个月,我们很快,主要是念一念证人笔录,所以证人出庭难,不出庭,为什么不出庭?主要是证人出庭有风险,不敢出庭,尤其是辩方出庭有风险,要是给控方出庭作证问题不大,给控方主要有的时候是没有说真话,良心上受到谴责,但是没有现实的危险。但是,你给辩方出庭作证有危险,尤其像我刚才说的那个,原来给控方作证,后来转为给辩方作证,这样更有风险。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出庭就讲真话吗?不一定,出庭也不一定讲真话,因为他在强大的压力下,有时候出庭也不敢讲真话。就像侦控方面讲话,即便讲了假话,没有被制裁、被关押的风险,只是良心的谴责,而中国人没有宗教,一切以利益为导向,怎么对我有利怎么说,所以证人出庭不一定讲真话。有的证人本身就是在关押状态,他出庭也不一定讲真话。我们再接着问一下,出庭的证言一定被采纳吗?实际上不是这样,我们法律没有规定出庭讲的话一定作为证据采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是以当庭讲的为准还是以以前讲的为准,他就是看你哪次讲的和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所以,有的时候证人冒着很大风险出庭讲了真话,但是法庭不意见采纳,他还是以侦查阶段的证言为准,侦查阶段的证言和被告人的论述可以吻合,还是看以前的。

第六,二审开庭难。一般二审不开庭,几乎也不可能改判无罪,但是在量刑上调整一下还是可以,比如从五年调整成三年,从三年调整成缓刑,这个是存在的,但是要想不开庭直接宣告无罪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是检察官抗诉的要开庭,死刑案件开庭,其他的没有规定必须开庭,而不开庭就意味着不能直接改判无罪,只能在量刑上做调整。

第七,无罪难。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有些律师确实有水平,提的意见很到位,根据也很充足,但是在量刑上做罪轻辩护被采纳的可能性比较大,比如立功等等,但是做无罪辩护,事关罪与非罪的辩护采纳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无罪太困难。因为有的法院几年来都没有判过一个无罪案件,有的时候即便这个案件确实无罪,法院跟检查机关商量把这个撤回,因为确实不好判。其实有些案件,像赵作海,律师都提了无罪意见,但是都没有采纳。还有就是借贷,或者是合同诈骗,有这个事情,但是不严重,他就定罪了,事实上不应该定罪,但是你难以推翻,难以改变。

第八,死刑复核也有问题。它是内部审批程序,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难以保障。想跟法官交换意见也很困难,即便跟你交换意见了,也没有固定场所。虽然我们出台很多文件,宣传的也很好,但是在律师参与,律师辩护方面做的很不够。

第九,306条律师伪证罪,李庄案最典型,最有代表性,这个也不多说了。

第十,想证明非法取证很困难,想证明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很困难。尽管我们出台了两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当时报纸上也有很多专家学者讲话,最高法院讲话,认为意义很重大,确实有一定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确实对排除非法证据有作用,但是我认为还不够,因为你没有规定沉默权,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你就证明不了刑讯逼供。即便侦察员出庭作证,他会说自己搞刑讯逼供吗?不可能。所以,我想证明他们非法取证很困难,还需要进一步的,更大胆的配套措施。比如我们侦查阶段审讯,有的教授就说他是三无产品,没有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审讯都可它以;没有地点的限制,在哪限制都可以;没有环境的限制,多高的温度,多低的温度,没有环境限制。侦查阶段的审讯处在这个状态下,他的证言和供述的真实性就难以保证。

以上是我简单列的十个方面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每个问题要解决起来都是很不容易的,都是综合配套的措施才能解决,单靠一个方面都是难以办到的。比如排除非法证据,仅靠一两个方面都不够,举证责任倒置、录音录像什么都没有用,因为他对你搞非法取证的时候是不会录音录像的,往往都是先给你做工作,然后再录像。所以,每个问题都需要做很多工作才有可能解决。

以上是我简单归纳十个方面问题,后面是建议,或者是怎么解决,或者是原因,我就简单说一下。一个是思想认识,还有观点上的原因,再就是立法的原因,立法中很多没有规定,比如沉默权,比如二审开庭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等。还有司法体制的原因,我们强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条流水线。总之,我们刑事辩护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对此还要充满信心。谢谢!

冀祥德

谢谢许兰亭律师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谈了当前形势辩护的十大困难,其实除了这十个困难之外,像辩护、举证、质证、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也存在相当的难度。

感谢许兰亭律师。下面,有请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政法大学诉讼法院研究院教授卞建林点评。

卞建林

大家好,很荣幸参加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第一届我不知道,好象从第二届就适度参与,第三届去蒙古没有请我,最后让我补充让我做了一个讲座。这一次我也是欣然答应,而且这两天我们自己的活动也不少。

来了以后很有收获,特别是刚才听了两位专家的主题发言,首先是我们郝银钟教授,这是教授级的法官,专家型的领导。他的主题发言首先是呼应了对目前司法大环境的同感,困惑、焦虑、担忧、着急,下面就是为自己说话,觉得律师难,法官更难,分析了司法乱象的原因,权利不行、尊重不足等等。事实上大家也了解,司法乱象或者是法官难也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律师的辩护说法官的话也有问题,但是后来我听听还是有启发,他对司法部门的认识,或者对司法本质的认识,司法维护者、人权保障者、纠纷解决者,这个为什么对刑事辩护有保障呢?作为法律共同体,还是要把司法的功能,以及大家参与到司法里面去的,因为大家达成共识目标。包括你作为律师,你和检察官,你和法官,实际上也是职能不一样,分工不一样,实际上使命是一样的,责任是共同的。如果达到郝银钟教授说的高度,刑事辩护的问题可以根本上解决,所以最后他还是点了题,围绕了主题。

第二位发言者是许兰亭教授,也是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方面的老师,也是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的实际践行者,甚至如他所说投入到刑事诉讼实务里面比教学里面的时间、精力和收益更高。确实他有这样的经验做铺垫,所以他说的问题非常直白,很技术、很专业,说了十难,由三难变成五难,五难变成十难。当然很多问题不单纯是刑事辩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和一个视角反应了我们国家刑事辩护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辩护的角度,也不单纯是律师难。但是,还是给我们有很多启发。

我下面再报告一下,实际上这个难题本来是青松律师或者是其他的会务的人来做,开始安排我做郝银钟的角色,但是我无意中发现,对于分给我的活有异议,因为我没有做过律师,将近20年没有做过刑事辩护的案子,作为学者可以对律师深表同情,让我呼吁一下可以,让我来说现状可能不太合适。所以,我心目中的人选就是下一个点评者李贵方律师,因为他是全国律协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对全国的刑事辩护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他来报告一下,然后我来附和一下。不知道什么原因,最后让法官来做了。我刚才对两个人的点评也说了,我也自己讲一下,因为这个话题确实很有现实意义,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很严峻、很沉重的话题,我们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常走回头路,一二十年前的一个话题,比如那一年北京因为下雪导致瘫痪,我们大家不辞辛苦的到稻香湖参加卫东教授主持的司法功能和刑事辩护的会议,那天的天气恶劣极了,那个时候我们说目前中国刑事辩护的环境就像今天北京天气一样,举步艰难。现在虽然说国家法制在不断推进,要全面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制国家,但是今天阳光明媚的天气,但是我们话题还是围绕这个,大家的定位还是环境没有改变、处境没有改变。我们刑事诉讼法也是一样,大家搞刑事诉讼,几十年不断的努力,通过研讨、通过立法、通过司法解释,在不断的推进,现在两高真是很难,又要办案子,又要研讨,又要出法律。但是,好象收效不太显著,需要不断的再出,这样来解决问题,确实有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现象,这个很值得大家深思。

刚才许兰亭教授说了十难,总体来说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首先是刑事辩护率不高,从事律师业务里面从事刑事辩护的人不多,甚至还有一些人流失,当然也有人在坚守岗位,甚至在发扬光大,不然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就搞不成了。假如刘文元老师和张青松老师都逃兵了,就没有第五届的,所以大家还是在坚持,在努力做大做强。但是,这是一个现象,整个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率不高,从事律师业务里面做刑事辩护的因为收入低、风险大,所以人也不高。另外,律师在具体履行辩护义务的时候确实有困难,三难也罢、五难也罢。另外,律师即使克服困难了,到底能够发挥多大效用,对于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能起到什么职业效能。即便证人说真话了,即便怎么样,你最后以后能影响判决?一定捍卫实体公正?可能也是值得疑问。

我个人就谈一点,原因很多,有观念的、有体制的、有立法的、有司法的,还有律师自身的。是,确确实实从本质上,我们这个国家对律师这个职业,以及我们刑事诉讼里面对刑事辩护这样一个定位长期以来都存在各种偏向,就是大家总明白那个应该、应然、正当、必须的,但是无论是立法,还是领导讲话,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一步到位的说律师就是干这个的,由于种种原因限制,总是在等。一个是律师和其他公检法协调的关系,另外,我们刑事诉讼里面,从我们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从律师暂行条例的定位,首先你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然后你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的行使辩护作用,起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作用。再一个我们研讨多少年没有解决的,比如知情权,到底是律师的,还是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的,目前在我们国家没有解决。所以实际到具体制度,比如证据开示,没有律师就不能开示,另外就是你跟他本人说了,很可能通风报信,你给他本人说了很可能就做伪证,跟家属说了也不行。所以一些认识上模糊,导致立法也不明确,在司法实践里面,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敏感问题,我用了三个“某些”,我个人不愿意把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全部都是黑云压城。当然,如果解决了,我们立法在不断进步,我们司法也在不断改进,这样就避免拿下一个法解释前一个法,下一个法规范前一个法,法律越多,冲突越大,最后就是权威没有了,效果也不明显,这就是我的一点体会,也不是全部的问题。谢谢大家!

冀祥德

谢谢卞老师来自学界的声援和支持,卞老师也谈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为什么刑事辩护在目前面临这么多的困难和问题,在他看来就是因为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中都是由于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和刑事辩护的功能定位不准的原因造成的。而两个定位不准,可能不是不能定准,而是不想定准,这个观点非常有新意,值得我们学者和律师思考。

下面,有请第二位评论人,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

李贵方

非常高兴也非常容幸参加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感谢会议给我这个发言机会,点评谈不上,但是我也想说几句。郝银钟教授的发言平时都是很犀利,今天是很法官,他提出了司法强国之路,他有两句话我很正常,一句话是司法环境是国家环境的一部分,第二句话是律师执业环境是国家司法环境的一部分,这两句话非常精确,非常高度的概括了我们的环境。许兰亭教授讲了十大问题十大困难,我想就这些困难谈一点我的看法。

近期有一些同志都谈说是刑事辩护更艰难,我对这个判断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为什么?有两点,第一,从我参加刑事业务委员会,那是80年代的时候,每一年的会议我都参加,在我印象中每年都说艰难,从来没有说不艰难的时候,因此今天谈不上“更艰难”。同时,大家要看到进步,1979年刑诉法根本不允许律师进入,1997年允许律师进入,因此出现会见难。2007年《律师法》解决会见难,才出现《律师法》是下位法,刑诉法是基本法,要执行刑诉法,如果没有《律师法》根本不会说这句话。据我了解,全国按照《律师法》执行的也有,像大连、大庆、珠海、河北省,基本上是在按照《律师法》推进实行。因此,我们要充分看到这些进步,不能光看困难。刑事辩护过去有困难,今天有困难,明天也还会有困难,但是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个进步。

第二,包括许兰亭同志刚才讲的这些难,这些难都是在前进当中产生的,我们也对此要有一个更好的认识,我想也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对于刑事辩护的价值,我们在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的时候,他时候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对于律师的指责是直接的,你替坏人说话,你帮助坏人,就是这样说,甚至说律师就是坏人。今天我们也在讨论刑事辩护的价值,我认为是提高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辩护权究竟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还是律师的权利,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个层次就不同了。前两天青松的所出了一个书,让我写一句话,我说因权利而辩,为权利而辩,刑事辩护惠及每个人,刑事辩护肯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他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所以,从价值的选择和认识上是提高的,这是进步。另外,从具体问题而言,我认为我们今天讨论这些困难也是前进当中产生的,为什么我们有困惑,为什么我们感到迷盲?是因为我们往前进的时候碰到了新的问题,比如说案卷材料能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看,能不能给家属看?这个可能在1979年辩护的时候不需要提的,没有这样的问题,因为那个时候案卷材料根本不能复印,起诉以后才能拿到,三天通知你才开庭。所以没有这样的问题。今天因为你复制了,你在检查机关的时候复印,那么长时间你拿着,才会面临这样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比如说律师和客户之间,和被告人之间有没有互相免责的问题,有没有互相保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1979年也不会提出来,只有今天我们才提出来,面临这个问题,要思考这个问题,要讨论这个问题。再有,比如说我们律师现在会见难,但是按照《律师法》规定凭三证会见,律师解决了这个难,是不是解决了全部问题?我认为远远不是,真正让律师凭三证会见,所有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会见,这将给律师带来巨大风险和压力。所以,我们到底怎么会见?有些问题怎么说?有些问题怎么回答?这个也是在进步过程中要面临的。同时,现在更大程序问题,比如证人出庭问题,证言采信问题,刑事案件立案不合法的异议问题,强制措施纠正问题等等,这个都是在这些年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我们即要看到困难,又要充分的肯定我们的进步。而我们今天坐在这讨论这些困难,恰恰是由这些进步带来的。

所以,我觉得我们刑事辩护很困难,但是应该说刑事辩护的前景是光明的,而且这个光明是有现实的基础的,我希望我们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人和我们关心刑事辩护的人,就像刚才郝银钟教授讲得那样,我们推进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善,推进律师刑事辩护环境的改善,提高刑事辩护工作质量和数量,改善刑事辩护工作。谢谢大家!

冀祥德

谢谢李贵方老师,他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谈到了他对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状况以及存在困难的看法。他提出一个观点,就是我们现在遇到的困难是前进中的困难,当然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所有的困难都是前进中的困难,有没有倒退中的困难?比如像阅卷问题,像调查取证问题,可能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这个单元的时间由于各位主讲人和评论人精采发言,所以时间有所超过,但是对于我们广大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我们最痛苦的就是我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为了大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休息权利得到保障,我作为主持人宣布取消自由发言,合并到后面的单元一并进行。

第二单元:实践运行

刑事辩护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法邦网在现场: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进行到第二单元,本单元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文元主持,主讲人有3位,分别是:“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处长)、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元

这一单元由我来主持,我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元,上一节讲的是刑事律师辩护的现状,这一节是讲实践运行,主要讲《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公布征求意见,所以我们这次论坛也要谈谈意见。这一节首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发言,大家欢迎!

陈兴良

各位来宾,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就刑事辩护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个专题做一个发言。我们今天是刑辩律师会议,我们律师是依法辩护,这里的“法”,即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因此,法律本身即是刑事辩护的根据,也是刑事辩护的资源,同时也是刑事辩护的法律环境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的修改于刑事辩护是具有密切关系,刑辩律师应当具有对法律修改的高度敏感性。

我首先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一些基本内容做一个简要的概括。我认为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实际上是宽严相济的刑政策,也就是说宽严相济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指导思想,大家知道1983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严打的政策,一直持续了20多年,在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政策也亟待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政策,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从2004年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后主要是作为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各个司法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了很大作用。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同时也是刑事立法政策,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司法政策,而不是刑事立法政策,但是我个人认为任何一项刑政策都应该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尤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应该是一项刑事立法政策。如果我们的刑法不能够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进行修订,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在司法部门中要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会遇到相应的法律障碍。这一点从事实上也是得到了证明。当然,由于立法工作本身有它的的一定的程序,比司法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所滞后。但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确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现在的刑法基本上可以说体现的是严打刑事政策,因此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进行修改,这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宽和严两方面都做了一些调整,尤其是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刑法当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对于已满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做了修正。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来看,我觉得和我们刑辩律师工作最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还是坦白从宽这项政策的法律化。因为大家知道过去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强调的一项政策就是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坦白从宽都是指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方面所采取的一项法律上相应的措施。但是,在过去这些年来,对于抗拒从严和坦白从宽的政策到底如何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到底要不要贯彻这样的政策?都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

应该说过去在司法实践当中,在贯彻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这项政策中也出现了某些偏差,以至于有些地方出现这样的说法,叫“做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个说明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这个政策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尤其是我们刑事理念转变以后,对于抗拒从严还要不要成为一项刑事政策,这一点是提出质疑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仅仅是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能不能把他的做法认定为对法律的抗拒,因而在法律上予以从严处罚,这一点确实值得怀疑。尤其是现在在司法理念转变当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于抗拒从严这样的做法可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但是,另一方面,坦白从宽这项政策,我认为它是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的,但是过去虽然坦白从宽这项政策在实践当中运用非常广泛,但是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虽然在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已经对坦白从宽做了规定,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不是立法规定,因而坦白从宽的政策在司法活动当中贯彻还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明确规定对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这项规定使得坦白,也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原先一项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到现在成为法定从宽量刑的情节,这个为刑辩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依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这个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应该充分利用这样一项法律根据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还想说一点,就是律师辩护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最大限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是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前提。就此而言,提高刑辩律师法律业务素质是极为重要的。从刑辩实务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即着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解法律规定而未能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现象,这样就没有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同时也存在着因为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而无根据的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当事人做了某种误导,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产生不应有的怀疑,并且也可能会无谓的浪费了当时人的资源。这样一种现象也是应该加以避免的。

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刑辩当中,我们的刑辩律师在积极运用利用法律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个现象,可能值得我们思考,就是我们律师无罪辩护率相当高,但是法院无罪判决率相当低,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如何看待律师无罪辩护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个人也做了一点思考。当然,这里面的无罪辩护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事实证据不足为由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另外一种是法律上无罪辩护,根据对法律的理解,根据最新法律原则对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两种情况都有。为什么我们律师无罪辩护没有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这里面的原因是什么?问题到底是在于法院方面还是在于律师方面?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我个人的观察,我觉得在这个当中可能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正面来看,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在法律上无罪还是证据上的无罪,他可能主要是根据一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最新法定、无罪推定,根据这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做出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的判断。但是,我们司法机关在他的司法活动当中,在贯彻最新法定和无罪推定方面受到一些局限。因此,律师的无罪辩护和法律的有罪判决是比较前沿的、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以及做法和我们目前司法实践当中相对比较保守的状况之间的冲突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关律师辩护没有被司法采纳,但是这种无罪辩护本身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对于推动法制建设发展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无罪辩护问题,这里面有些可能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没有得到重视,律师在辩护中更多受到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影响,当事人和家属往往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事实上这个案件本身无论是从证据和法律方面来说很难无罪,但是我们律师难以坚持依法辩护独立的立场。

因此,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做无罪辩护。所以,这样一种无罪辩护的滥用的倾向,我们觉得也是应当避免的。这样一种做法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包括对于律师刑辩事业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我个人认为依法辩护是刑事辩护基本的准则,也是刑事辩护事业的一个立身之本。刑事辩护必须要有它的独立性,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护,才能在更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规避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刘文元

谢谢陈兴良教授给我们做了一个精采的发言。下面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律师来讲讲"刑法修正案八"。

王兆峰

大家好!作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受邀方,作为人民大学律师研究所我是主办方,无论是作为受邀方还是作为主办方,能够有这个机会就刑法修正案八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交流,我感觉到非常容幸。

刚才陈兴良教授,也是我的导师,从学者立场、律师视角的比较高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八谈了他的看法,很受启发。我没有那么高的高度,我就想就一些具体的点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当然,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正式通过,所以我这里不是从律师的视角,就像郝银钟教授讲律师环境是司法环境一部分,律师辩护也是司法环境,所以我今天谈论问题不妨把视野更开阔一些,跳出本为主义、部门主义的立场,从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的高度谈谈。

大家好!作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受邀方,作为人民大学律师研究所我是主办方,无论是作为受邀方还是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