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本届论坛第一单元围绕“本轮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展开,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张青松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太云分别以“以革命的精神实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司法改革与律师辩护的关系”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主题演讲,赢得在场观众们的一致好评。
以下是樊崇义老师在论坛上的主要发言内容:
演讲人: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律师朋友,正值十九大召开之际,我们尚权论坛开幕了,最近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当中非常流行的两句话,厉害了我们的党,厉害了我们的国家,我也借用这两句话,厉害了,尚权论坛!十九大正在北京举行,我们的会议也在同时召开,更重要的是尚权这个论坛连续十一年举行,我昨天算了算,这十一年我参加了七届的论坛,一次比一次范围大,一次比一次印象深刻,所以我把它叫做厉害了,尚权论坛!作为一个刑事辩护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能举办这么多次这么大的一次会议确实是很厉害的,这是我发自内心的感受,我也预祝这次论坛成功。
这次论坛正值十九大的召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我国已经迈进了伟大的新时代,新征程的起点,总书记的新理念、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引领全国人民迈向了新的征程,这一个巨大的变化,我认为一定会为我国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契机。
总书记在报告中说,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这一命题,我们要深刻地理解和践行,包括今天我们会议的第一个专题,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影响,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影响的问题,我们必须以革命的精神在司法改革中推进刑事辩护工作来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刑事辩护制度是不是一个进步的制度,是不是一个中华民族迈向文明的制度,是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刑辩律师是不是在奔向小康决胜阶段不可或缺的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刑事辩护工作的优劣是不是国家的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总结这几句话,即对刑事辩护工作的认识,刑事辩护工作都是不容回避的,不能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可有可无,甚至绝对的抵制抵抗,当前我国对于刑事辩护工作总是处于这个也难,那个也难,老三难还没有解决完,又出现了新三难。因此在十九大报告精神的指引下,我们要以革命的精神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要以十九大确立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思考这些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原来是“司法改革对刑辩工作的影响”,我更改为“以革命的精神实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围绕这么一个题目,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辩护的定位
大家知道,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是这一改革的四大主体之一,是三大诉讼职能之一,改革首先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有效化,庭审实质化要求我们刑事辩护实质化。长期以来刑事辩护工作可有可无,70%的刑事审判刑辩律师缺位,辩护职能未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主体地位,刑事辩护职能无从发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庭审实质化首先要解决刑事辩护的主体地位和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刑事辩护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四大主体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该把它落到实处。至于怎么实现有效辩护,怎么进行实质化,下一个专题由陈卫东教授讲,我就不在这里讲了。
第二个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刑事辩护的主体地位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司法改革中,十八个试点关于速裁程序的改革,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近日又催生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八省市刑事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文件,这些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律师必须参与每一个刑事案件,使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有重大突破。而且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地位、职责、执业保障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辩护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责、权利、执业范围等都大大的向前发展了。每位刑辩律师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奋力迎接改革的潮流,置身于改革的大潮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当中,刑事辩护在控辩平等协商原则的指导下地位非常明显。没有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是一句空话。律师不参与,谈何认罪的自愿性?谈何进行量刑协商?所以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当中,它的地位、职能发生着历史性的变化。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我想趁此机会多讲几句,也是我近来调研中萌生的一个新的观点和认识,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独立地位。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独立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突破“嵌入式”的诉讼结构,即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融合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中,将其独立设置,名称叫“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今后我们的诉讼结构调整是否可以构建两个渠道。凡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我们统统走控辩协商程序,协商后签完协议报法院审查批准,诉讼程序就终结了。第二个渠道,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是不认罪的案件,按照刑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来进行。这么一个调整,我有以下三个根据:
第一,对于这个制度的建立,初衷就是要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通过试点变成一项制度和程序,嵌入式、融合式的诉讼很难形成一个独立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从世界各国的做法,包括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合意程序都是把认罪认罚的案件统统按协商程序来走,所以我们能不能在诉讼结构的调整当中单独构建一个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如果这个程序构建起来以后,我想我们律师的地位,我们工作的路子就更清楚了。没有协商,没有律师的参与,谈何认罪认罚从宽呢?由此,我认为这一观点是符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潮流的。
因为这一个改革不仅涉及到我们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调整,更重要的是我们刑事辩护的定位,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将来可能在30%以上、50%以上,甚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刑事辩护要走控辩协商程序,我认为这样做是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也符合司法发展的规律。
第三,关于人类历史上诉讼的类型有三种类型。即压制型诉讼,权利型诉讼,协商型诉讼,当今的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迈向协商型诉讼,这个规律是无可抗拒的,我们中国怎么办?在伟大的新时代,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诉讼要走向和谐,走向协商,以化解矛盾、解决纷争。这个程序建构以后,刑事辩护覆盖律逐步地提高,可以解决30%的案件,到百分之六七十的案件都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如果我们把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都解决了,都按控辩平等走独立的协商程序终结诉讼,诉讼效率就非常可观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解决了。这是本人最近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情况以及我们诉讼的转型,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时代我提出的一个设想,希望大家来共同讨论发表不同的意见。
在新时代刑辩工作的发展,就要遵守司法规律,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刚才我讲了,从压制性诉讼到协商型诉讼,这是发展的基本规律,我认为这一个规律是不能违背的。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前景一定会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诉讼模式、走协商之路是历史的必然。
第三个问题,沿着司法规律,在新时代刑辩工作必须实现四个跨越
第一个跨越,要从单纯的无罪辩护跨向程序辩护。第二个跨越,要从对抗跨向协商和合作。第三,要从实体辩护跨向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辩护。第四个跨越,要从定罪辩护跨越到量刑辩护。我们今后的认罪认罚从宽,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关键是在量刑上要进行协商。当然我并不是说定罪不重要,定罪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最重要的是量刑程序。所以根据十九大的精神和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轨迹和规律,我希望我们的刑辩工作要遵守司法规律,沿着新时代发展的方向向前发展,我们每一个律师要保持这么一个清醒的头脑,知道自己站在什么位置,要干什么,怎么干,方向在什么地方。只有这样,我们的刑辩工作才能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我先讲这么多吧,时间可能也差不多吧,希望同志们再接再励。
以下是黄太云老师在论坛上的主要发言内容:
演讲人:黄太云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律师朋友、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首先我非常感谢这次尚权论坛对我的邀请,我也向各位律师、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表示敬意。
我想谈一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与律师辩护问题。主要是想谈一下这次的司法改革到底与律师辩护关系大不大?因为我遇到一些律师,不少人认为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法院、检察院的事,跟律师的关系不大。所以,我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本轮司法改革的几项主要任务
人们常说, 司法公正需有几个要素,第一,审判要独立。如果法官以外的其他人能够左右判决的话,这个司法很难谈得上公正。第二,要有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精神有比较好的理解和把握,还要有丰富司法经验,好的职业操守。这样,对案件的裁判才能做到法、理、情很好的结合,这对法官、检察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第三,司法权的行使要符合司法规律。第四,司法要公开。第五,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但是,我们的司法在改革前,也恰恰是在这几方面出现了问题。
不少律师反映,有些案件到了法院以后,我们和法院本来沟通得很好,但是有些当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打电话、批条子、转材料、作批示,其指示与案件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完全背道而驰,这弄得法院很难办。法院说,我要听党委的,听政府的,人大也可以监督我,政法委、纪检还要协调,你这个案件很难办,这是律师反映的一种情况。律师还反映,这个案件庭审的法官看了证据、听了诉讼双方的意见,比较认可我们的意见。可是,法院的院长也在关注这个案件,他对案件另做了一番指示,这个指示明显与案件的证据、法律规定相悖。这反映了我们的司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司法权的行使受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干预太多。合议庭虽然看了证据、听了诉讼双方的意见,但审判长无权下判决书,他要报到庭长、主管副院长那去审批,然后还有可能上委会研究,所以这种行政化审批的方式完全是违背司法规律。所以,我们平反了那么多冤假错案,但我们找不到谁应该对判决负责。
律师还反映,有些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对于有些常识性的法条,有的法官理解的不对,你与他争辩,他说我就是这么理解的!这反映出有些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司法能力不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检察官的来源渠道太多。在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最难考的是律考。当法官检察官的考试是法院检察院自己出题,难度也不如律考。如果当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比律师的门槛低,怎么能保证他有比较好的素质,保证他审判的高质量?
还有一个问题,司法不公开、不透明。过去合议庭由谁组成,怎么联系法官,反映律师的意见,一概不知道;涉案财物查扣冻到什么程度不知道,只好找法院内部的人员去打听。
还有就是律师反映比较强烈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得不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尊重和保障,有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甚至被当庭轰出庭外。
律师反映的上述问题,恰恰是我们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综合起来说,我们这一轮司法改革有五个大的方面。
第一,从体制上解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问题——确保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第二,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制,解决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第三大力推行司法公开,破除司法权行使神秘化问题,解决司法权行使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第四,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第五,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和执业行为规范。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对以上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央推出了哪些改革措施,改革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
二、关于从体制上解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问题
中央已经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首先,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省市县地方三级法院检察院都作为省财政厅一级预算单位,政法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涉案的赃款赃物也统一上交到省级国库。这样既可以排除过去由于政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以此成为地方干预司法的理由和借口,又可以斩断办案单位与办案之间“为钱办案、办案为钱”的利益链。其次,就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一是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了6个巡回法庭,不仅方便群众诉讼,减轻首都维稳压力,还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将一些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如跨行政区域的较大标的经济纠纷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食品药品案件,还有跨行政区划的民告官案件,放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来审。三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案件的专业性,案件总的数量不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利于保证质量,树立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首先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北上广深设立。
除以上措施外,十八届四中全会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又提出了新的改革举措。第一项措施,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一律记录在案;违法干预的通报;造成冤假错案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措施,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或者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一律记录在案。违法干预办案的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项措施,建立司法人员履职的保护机制。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挺直脊梁,解除后顾之忧。
上述改革措施出台,为排除法院外部和内部对司法办案的干扰,取得了一些效果效。院长检察长普遍反映,干预司法的情况大大减少了。
三、关于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问题
一些律师告诉我,现在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现在司法改革又要搞员额制?岂不是雪上加霜?大家可能不知道一个情况,世界90%以上国家的法官占整个法院队伍的比例不超过10%,我们国家改革以前是法院系统34万多人,其中21万法官,法官的比例占到61%。一个月以前在南京召开的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上,最高法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会上讲,现在中国的法官比世界上其他各国法官数的总额还要多,如果还说案多人少,这是伪命题,再也不要这么讲了,讲出来叫人家笑话。中国不缺戴有法官头衔的人,缺的是高水平的法官,缺的是司法辅助人员。我看了一份研究资料,国外一个法官平均有3—5个助手,而中国在改革以前,平均3—5 个法官只有一个助手!这样必然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中央决定在法院、检察院搞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就是要搞精英化,在法官、检察官中优中选优,让那些能办案、会办案、能办好案的在办案一线;让那些不会办案、不敢办案、办不好案的去干合适工作,这就是实行员额制的目的。员额制不是中国首创,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法官法》第50条、《检察官法》第53条有明确规定,大家可以回去看看。
另外,对遴选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要提高他们的待遇。法官检察官要走独立的职务系列、独立的工资系列,现在也在逐步落实。国家初步的想法是,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每月拿到手的收入总和,要比同级公务员拿到手的总收入要高50%。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改革后他们的工资要比同级公务员拿到手的总和要高20%。
四、关于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制
要解决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权行使行政化问题,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关键是要让独任法官、合议庭有职有权。这方面已经推出的改革措施有:独任法官、合议庭原则上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直接签发判决书;院庭长对自己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不再审批,;严格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庭长等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等等。
我们在座的很多专家参加了中政委组织的法学专家深入司法改革第一线活动。在上海、江苏、贵州以及广东一些地方,目前提交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比例一般只有千分之一到五,法官、检察官独立审判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法官们反映,院庭长不再审批判决书,自己全权负责,压力增大了,审理案件更加细心了,生怕出现错案。律师们反映,现在法官对律师的意见比较能听的进去了,对证据也更加重视了。
但调研中律师反映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现在是法官独立审判,别人不能过问案件,院领导一般也不过问,放权于法官了。有些法官认为没人管我了,也没有办法能制约我,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彰显所谓司法“个性”,违背证据和事实,任意曲解法律,得出匪夷所思的判决,还振振有词:“我就是这么认为的!”有的法院领导认为,说法官有徇私枉法或重大过失,只是怀疑拿不出证据,对这种情形不好处理。当然,我们要指望通过司法改革一夜之间让整个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有质的飞跃也不现实,但是有一个新的问题需引起深思,就是在目前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法官审判权逐步落实以后,如何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如何防止司法的专横与任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仍然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五、关于司法公开
关于司法公开最高法院、最高检都推出了很多的措施,如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加判决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上网等。提高当庭宣判率上海做得比较好,已经达到了80%以上。现在已有3000多万份裁判文书上了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点击人数超过100亿人次,其中海外点击量就有近10亿人次。但有的法院只满足于选择性公开,公开内容不多、公开力度不大,甚至流于形式;有的法院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关切缺乏及时有效的公开回应。现在律师和专家提出,法院的附卷能不能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情况能不能公开?这些问题值得重视。
六、关于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问题
本轮司法改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目前在这方面突出的问题除了“老三难”、“新三难”外,我到底下调研时律协跟我说,何止这六难!还有另三难、真三难,如职务犯罪辩护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难、裁判文书说理难等等。但我现在想跟大家讲的是,从国家层面现在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因为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
律师反映,现在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作用有些不正确的看法,认为律师是专门替犯罪分子说话的;拿了犯罪分子的钱,替他们消灾的;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律师是专门来挑刺的、搅局的。关于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办关于《关于深化律师司法改革的意见》说得很明确:“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会议上也提出了 “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24字方针,并且指出,建立新型良性互动关系,主动权在司法机关。
我想律师们也看到了,这两年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几十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规定,包括2017.8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7.10 .12 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10.15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从制度层面国家非常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另外,从具体操作层面,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到司法部以后,迈开了很大的步伐。比如司法部要求各级律协要成立维权中心和投诉中心,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律协、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检察院等提出投诉、申诉、控告;政法机关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值班受理律师投诉;政法机关要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快速保护机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或保护措施,等等。这些规定非常具体,大家回去可以看一看。
另外还有两个重大司法改革任务,一个是关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的会议议程下面还要作为一个专题重点讨论,这里我就不说了。
现在我简要谈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要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要做到这一点,律师的参与必不可少。
2017年8月份,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律师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措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律师应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201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把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审判阶段所有的刑事案件,并明确规定,法院如果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对于保护被告人人权、提高律师辩护率是个巨大推动。现在通常说法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不到30%,我看有的文章说不到15%。从国家层面是希望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能有个大的提高,这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之一。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律师普遍反映,办理法援案件有的一案只给500块钱,有的是800块钱、1000块钱,出差费都不够,超过2000块钱的极少,这种情况要逐渐改变。《办法》已经明确,“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我通过以上对司法改革的简要介绍是想说明,司法改革对律师执业有密切的关系,影响很大。
最后,我想说这么几句话:
第一,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会使律师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第二,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逐步到位将会使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大为改善,为律师施展才能提供更大的舞台。
第三,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尤其离不开刑辩律师。
第四,随着国家的法治的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律师将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努力。最后一句话,律师朋友们,撸起袖子加油干!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