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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 | 第六单元:法律援助制度与刑事辩护全覆盖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六单元围绕“法律援助制度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展开,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峰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发表“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形势和任务”主题演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盛、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吴善宽、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徐宗新、福建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林建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主讲人: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各位朋友、各位同仁,大家早上好!高峰老师刚才给我戴了个权威学者的高帽,实在不敢当。这个单元是讨论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今年4月司法部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熊选国副部长代表司法部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要逐渐推进、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就开始做理论上和各个方面的筹备,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参与了一点工作。在7月份的《中国司法》上,我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看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和实现的路径谈了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大家知道,这个月的11、1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展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出台了文件。这项工作即将在司法活动中展开。我下面的发言主要把我7月份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向大家做报告一下。

 

我想借用毛主席过去经常采用的“形势与任务”的模式,表达我发言的内容。首先谈一下从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角度看看我们面临什么样的形势。其次,在了解了形势之后,提出并明确有什么样的任务。下面先从形势的角度说起:

第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律的现状。既然提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那就意味着我们现在还没有覆盖。那我们目前是什么情况,也就是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率到底是多少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的统计,十一前我带着几个研究生到浙江去做调研,浙江省现在有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统计。一个案子只要有律师都能统计到全省法院。这是因为几年前省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提出要加强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凡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本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一律都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应该说在这方面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所以在司法统计中就有一项很重要的统计,就是对刑事案件中有没有律师辩护进行统计。但是全国来讲还没有这一专门统计。现在大家经常讲,中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率30%左右从哪儿来的,应该说来自各个方面的学者、律师、法官等不同人员的一些局部调研和统计。比如昨天在会上发言的冀详德研究员,他在前几年曾经在北京市一个区的检察院挂职,利用挂职工作的方便,就对这个区2005年到2009年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没有律师辩护一一做了统计,最后得出这个区的律师辩护率是31%。最近这些年我也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统计。2012年的时候全国裁判文书网还没有建立起来。我曾经组织学生收集了8个省9个基层法院网站上发布的判决书,统计了一千多个被告人,律师辩护率平均20.8%。最近的统计是今年我安排研究生下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判决书。一共下载了十个省2013年到2014年的裁判文书,共涉及3000个被告人。    统计结果是基层法院2000个被告人律师辩护律平均是23%,中级法院一审案件1000个被告人律师辩护率平均90.1%。中级法院显然要比基层法院高得多,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应该是100%,90.1%还没有达标。

对律师辩护率的统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中国法律年鉴》上有一个间接的数据,就是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案件数量的统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计,公布到《中国法律年鉴》上。前不久在一个研讨会上,有位学者谈到律师辩护律的时候说,我们中国的律师辩护律是60%多,我问他数据怎么来的,他说从《中国法律年鉴》中得到的数据,然后再按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件数计算出来的。其实这里有一个统计口径问题。司法部统计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是按照三个诉讼阶段分别统计的,只要有律师参与一个诉讼阶段就统计一次。所以,其反映的是三个阶段分别统计加起来的结果,而不是对一个案件诉讼全程有没有律师辩护进行的统计。我们现在所讲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率应当是指对诉讼全过程的统计。从这个意义上讲,前面所讲的现在律师辩护律率是30%左右也不是全程的统计,只是审判阶段的统计。

第二,看一下最近几年在审判阶段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数情况。图表上只反映了2011年到2015年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是1238861人,到2015年是1437714人。如果按照审判阶段30%的辩护率来计算的话,按照2011年到2015年被告人的人数来计算,每年应该有86万到100万被告人没有律师,这只是从审判阶段一个阶段来算的。如果按照三个阶段分别来计算的话,大概要乘3,那就意味着每年有258万到300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这就是律师辩护率的缺口,我们要知道缺口有多大。

第三,再了解一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就是看一下现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到底是一个什么状态。现在大家看到PPT的坐标上有两个曲线,下面红色的曲线是从2003年到2011年期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刑事法律案件数在全部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高是2003年40.90%,到了2011年是13.5%,也可以说从40.90%下降到13.5%。另一条曲线是民事、行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从2003年的59.3%上升到2011年86.50%。通过这两条曲线,总体上来说,这段时期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是大幅增加,但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绝对数虽然也在增加,但是在全部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却在下降。原因是什么?主要是最近这些年,中央把法律援助当作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在这样的定位下,非常重视发展民事的法律援助,包括对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援助等等,这就造成法律援助案件数整体上在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绝对数虽然也在增加,但所占比例却在下降。

第四,我们再看看刑事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的结构,也就是到底是哪些人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最近这几年我走访了差不多30个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从这个方面进行了统计,也看出了一些变化,2011年到2013年期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一块是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案所占的比例从2011年的26.8%,到2013年减少到21.3%,而社会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从2011年的73.2%上升到2013年78.69%,将近80%。这是2013年的数据,最近几年应该还有上升。

通过这个数据是想让大家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恐怕主要靠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全国有四五千人,其中有一部分办理一些案件,但是大部分主要是在做管理工作,所以推进法律援助和律师辩护全覆盖,未来的重担恐怕主要是社会律师来承担。

了解了形势之后,下面概括讲一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所面临的挑战。

第一,律师人数严重不足。我在前面提到了,如果按照三个诉讼阶段和每年140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计算,要做到律师辩护全覆盖,每年大约需要100万到300万人次的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就是按有一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一个律师为他辩护作为最基本的单位,如果按一个阶段算,需要100万人次,如果按三个阶段算就是300万人次。这对律师人数的需求是很大的。而我们现在有多少律师?这几年发展是很快的,也就30万刚出头,其中有多少主要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其实是很有限的。

第二,个人聘请律师的数量和比例难以大幅提高。我们现在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有两个出路,一个就是靠个人聘请律师辩护。但是个人聘不聘请律师不是政府,也不是律师可以决定的。在发达国家,真正由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掏腰包聘请的辩护律师有多少?最近这几年我在出访国外的时候,有意识地和国外的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同行交流,经常问这样一个问题:在你们这里真正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中,自己掏腰包聘请的和由法律援助机构无偿提供的各占多少比例?就是在美国、加拿大还有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真正自己有能力、也愿意拿钱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也就是40%-50%,其余50%-60%的律师都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所以我们到美国、加拿大以及到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访问,会发现大量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他们主要的案件来源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或安排的。    

第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很快,但明显不足。我们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非常快,有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1996年司法部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就是我们法律援助的历史,到现在没有多长时间。不说别的,光是法律援助经费,1999年当时全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是2700万,2011年是12亿多元,2015年是17亿多元,增长是很快的。但是与我们所需要的状态差距还很大。每年全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这么点钱,而一个高校每年的经费也不少。最近我们看到一个消息清华大学每年经费是二百多亿。

面对以上形势和挑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的路径是什么?我也谈点个人意见。

第一,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确保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并重视采纳律师确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促进个人聘请律师。前面提到了要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两条腿走路,其中调动个人聘请律师的积极性就是一条。大家都清楚,现在个人聘请律师为什么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对律师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的重视和采纳有很多问题,反过来造成很多老百姓认为请律师没有用,甚至有的司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赤裸裸地讲,你花那么多钱请律师,白花,这就加剧了个人不愿聘请律师的局面。

我在这里补充一个数据。我们说中国的刑事辩护率是30%左右,这其中法律援助律师的比例占到10%-15%之间,剩下的15%-20%左右是个人聘请律师的辩护。就我们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讲,如果真正能够重视律师辩护,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公民自己聘请律师还有发展空间,所以这是第一个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大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阵地。前面提到要真正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这里面主要的问题是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

 第三,要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全国现在一个律师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是个什么水平?高的地方,像北京、上海等这些地方,大概两千元左右。低的地方四五百。不少地方办理案件的律师不要说赚钱,还得赔钱。办一个案子起码得阅卷,起码得会见,而现在的看守所距离城市越来越远,很多律师自己还没有交通工具,就得坐车,来回一趟几十元、上百元。还有一些地方,实行几类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关押,比如未成年人集中关押、女性集中关押。这又造成律师会见很不方便,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经费。补贴标准上不去,还要律师办案提高水平、保证质量,谈何容易?所以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提高律师的办案补贴。

第四,鼓励发挥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如前所述,社会律师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我们社会律师要积极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另一方面从管理部门来说,要通过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调动社会律师的积极性。

第五,逐步推进、优先急需。前面已经说了,从各方面来看,一下子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不可能的。只能逐步推进,先保障急需,优先急需。三个诉讼阶段比较的话,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环境、条件和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于前两个阶段更好一些,所以现在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共同出台文件,先从审判阶段做起。以后再逐步扩大、延伸。

第六,律师辩护形式多样,满足不同需求。法律援助也好,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好,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意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需要国家投入一样的资源,律师采用一样的辩护方式,投入一样的功夫。其实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真正需要律师对抗性辩护的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需要采用庭审实质化进行审判的案件,大概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15%-20%。这部分案件主要靠律师下功夫,从事实、证据、法律全面地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另外还有80%左右的案件,在实践中特别是到了审判阶段,一般都是被告人会认罪的案件。律师对这部分案件的辩护,我个人认为是一种核实、协商性的辩护,不是对抗性的辩护。就是要从专业的眼光,通过认真的阅卷、会见、研究法律,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核实确属自愿、确实犯罪的情况下,代表或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与办案机关、办案人进行协商,提出对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这就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辩护主要的作用。

最后一点,也就是刚才高老师谈的,对于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少人表示担心,有的甚至质疑,说这是走过场。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不能否认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对于这种担心怎么解决?除了前面提到的,需要政府加大投入、管理,鼓励大家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大家的积极性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加强律师的培训,现在大量的年轻律师充实到律师队伍中,需要对他们系统的系统的培训,让他们有意愿、有能力投入到法律援助当中去。有的人老说年轻律师怎么样,我个人不这么认为,很多年轻律师热情很高,基础也很扎实,现在需要组织引导他们提高实务技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同时老律师也需要培训,特别是我们提出庭审实质化,进行对抗性的辩护,老律师能不能做好,也是个考验,需要加强培训。

时间关系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刚才听了顾老师的发言,我对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整体状况,尤其是它的实际运行状况,有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把握和理解,顾老师主要是从实证的角度对我们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作了介绍和评析,拿出了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我想在理论上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所谓的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谈一点个人的思考。我跟大家分享的大概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法律援助在理论上的基本逻辑是什么?第二,法律援助理论逻辑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援助问题。第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何在?

一、 法律援助的基本逻辑(一)公正审判权与法律援助

现代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逻辑大概遵循以下理论上的演绎关系。首先,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普遍承认,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的审判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但律师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型的产品,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消费得起,有的公民能够聘请律师,有的人就没钱,但是他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人权,国家就有义务保障那些没有资力、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的穷人们也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公正审判。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那一些上不起学的孩子,给他们提供救助,是一样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尤其是国库较为充盈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看一个国家,它到底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就可以以此作为其中一个尺度。这个国家到底在法律援助这一块做得怎么样,你投了多少钱,你有没有重视这个问题。

(二)律师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与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越完备越复杂的社会,尤其是在律师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影响越大的社会,法律援助的需要就越不可或缺。

(三)刑事惩罚权的正当性与法律援助

再次,要让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一个国家不能单纯站在一个救助者高高在上的地位,我可以给穷人一点好处,还要在思想观念认识到,律师的专业辩护是国家权力尤其是刑事惩罚权正当行使不可缺少的一环。换句话说,你利用国家权力来惩罚一个公民,你应该提供的一个底线,就是让他能够获得律师的辩护。

(四)财政保障与法律援助

最后,法律援助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政保障,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就难以保证实质、有效的辩护。当然我们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那就是我们这个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如果没有一点经济上的激励和刺激,指望大多数律师单纯从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良知出发来办好案件,它不是普遍现象。

二、从法律援助的逻辑看中国的问题(一)公正审判问题

但这个逻辑在我们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何种情形?第一个逻辑,所谓公正审判的权利,你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能够找到吗?宪法里面有吗?刑事诉讼法里面有吗?没有。我们到现在连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正审判权——即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都没有承认。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1998年中国政府就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没有批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我个人猜想,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制,更不用说刑事诉讼实践,与国际公约当中所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对待犯罪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要求他主动认罪悔罪,而不是通过行使辩护权,包括利用律师来对抗组织、对抗政府、对抗社会、对抗国家。

有一些为高官做辩护的律师曾经在媒体当中自述,当我们的政府为这些高官指定他担任辩护律师的时候,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说,我不要你的辩护,我知道我错了。我们不能回避这个现实。不仅仅是这样,我们的社会、我们的老百姓对于刑事辩护的观念,不是我们写一两篇文章说“律师不是替坏人说话”,“律师辩护有它独立的价值”,你就能改变得了中国老百姓这两千多年对刑事辩护工作所形成的抵触文化心理。刚才顾老师提到一组数据,2011年左右,虽然我们法律援助的数量有绝对的上升,但是我们的刑事法律援助从40.9%下降到13.5%,而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从59.3%上升到86%,这是一个数据上的巨大变化,这个现象怎么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可以解释为,相比于农民工问题,为他们讨要工资问题,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这是一个更没有太大意义和价值的事情,换句话说,显得更不重要。

(二)律师的作用问题

第二方面,法律越复杂越完备的社会,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越大的社会,法律援助就越不可或缺。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现在日趋发达,至少我们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法律方面的争议问题,常常是争吵得不可开交。例如我们昨天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到底包括哪一些内容,现在就连专业人士很难达成全面一致的共识,更不用说普通的老百姓。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是不是意味着律师的作用比以前显得更重要?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一个现象,说有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说,你这个案子请什么律师,请了律师也没用。顾老师说这种态度要转变。但在我看来,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的家属这么说,确实是实情。有一些案件不要说你请律师没有什么用,就连法官都没有用,检察官都没有用。中国社会,虽然现在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我们的整个社会的运行法则并没有摆脱长年来所形成的这样一种传统,那就是关系人情比规则重要,权力的地位比规则重要。我认为中国老百姓在这一点上的判断不是不信仰法治,而是我们的现实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不是吗?其实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这种观念的促进者。

(三)国家刑罚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

至于第三个问题,能不能认识到律师的专业辩护,是国家权力行使当中的必要一环,我认为目前也很难形成这样的认识。因为在我们中国这样一种权力运行体制,获得来自于上级的认可和认同,比获得来自于下级的接受和内心的这种认可要重要得多。这不仅仅体现在我们的司法权的运行上,而是国家权力大体上都是遵循这种运作模式的,所以你不要说法律援助,而是整个刑事辩护问题,都极难对抗这样一种权力态度。

(四)财政民主和分配问题

至于最后一点,法律援助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他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一个案件给别人三五百块钱、一两千块钱,指望别人给你拼了命的把这个案件给辩起来,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现实。但是问题在于拿多少钱才够。我跟大家提一个数据,我们在法律援助经费的拨款上,2010年是9.58亿,这个总数看起来上十亿,但如果落到人头上的话,人均七毛钱。目前在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当中,我所找到的资料,最多不是美国,也不是加拿大,是英国,英国在2010年同年法律援助的拨款是人均39镑,约合人民币390元,是我们投入的543倍。所以英国政府现在也说缺钱,要向我们中国政府借钱。他在2012年左右不得不修改它的法律援助法,减少它的法律援助范围以及经费。这个经费问题其实从根本上来谈,它是一个财政民主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你把什么样的钱花在哪里,轻重缓急的处理问题,就看你重不重视以及由谁说了算。因为总盘子就那么大,就看你重不重视。刚才顾老师提到了,清华大学我们中央财政一年的投入一年是两百多亿,然后全国律师法律援助费用是十个亿,看来国家很“重视”教育事业。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和中国刑辩的真问题

所以在目前这样一种状态下,我们提出刑事辩护全覆盖,它的积极意义主要在哪里?主要可能在以下三点。第一,获得辩护人辩护的案件数量有所提升,这个毫无疑问。第二,刑事程序在形式上的公正性有所提升。第三,可以在舆论上宣传我们在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上所取得的伟大成绩。

但是要想做到全覆盖,真正的问题,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可能不仅仅是全覆盖的问题。刑事辩护真正的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如何让我们的法律能够成为辩护的武器。就是怎么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得到落实,就是促使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真正得到切实落实。而这一点跟我们以前所说的辩护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更具有根本性。其实我们辩护遇到的所有难,根本上来说就是我们的刑诉法没有办法得到有效实施。而这个问题要想解决的话,必须涉及到我们的司法权乃至于领导司法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的问题。

当然,不管怎么说,刑事辩护全覆盖还是为我们中国的律师参与中国的刑辩事业提供了宽广的路。虽然我刚才说了,没有经费充分保障的法律援助,要指望我们律师全身心地参与可能不太现实,但也并不排除在我们中国还是有那么一大批优秀的律师,特别是像我们顾老师这样的,积极投身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不计回报。我希望今天来参加这一次会议的律师朋友,以后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要向我们顾老师学习,有一颗真正的公共责任心,谢谢大家!

 

 

 

 

徐宗新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谢谢尚权。

刚才,顾教授介绍了法援全覆盖制度出台的背景,我们的李教授、王教授从理论上讲了法援全覆盖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法援中心的吴主任非常地希望律师积极参加法援工作,并且给了一定的政策,说要提高补贴。

那么,律师到底要怎么对待法援及全覆盖工作?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律师一定要紧紧地抓住这次法援全覆盖制度落实的机会,大力推进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理由有四:

一、法援辩护的特点有两个:

1、执业环境特别好

浙江某中院对律师来辩护需要吃午饭的,法援律师是安排在院内食堂免费就餐,委托律师则自己到外面解决——因为你收了钱,你自己到外面去吃吧。这家法院十分偏僻,三公里以外才能找得到吃的。法官一听是法援律师来了,态度就特别热情,保障阅卷权,保障发言权,保障申请权,都不在话下。有个法援案件,我所里一位年轻律师去开庭,很认真,提了很多意见,指出证据这里不行那里不行,公诉人就生气了:你这个律师怎么回事,这么没有职业道德,收了钱什么话都说得出口!这位律师拍案而起,说,我是法援律师,没收钱!公诉人一听愣了一会儿,连声说对不起。我想他不是与钱有仇,而是认为自己对法援律师不够尊重:我怎么能这样对待一位没拿钱的法援律师呢?

2、辩护意见的采纳率特别高

这是实际情况。有一次省律协评优秀律师,向省高院征求意见,省高院提了个名单,省律协很奇怪,名单上的律师都名不见经传!省高院说,这些律师都是常年在省高院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并且成功率很高的律师。律协一查,都是法援律师。法援案件的辩护意见采纳率高,我相信做过法援案件的同仁们都有感受。

二、律师从事法援辩护的现状有两点不足:

1、不够重视

从承担的主体看,派年轻律师上庭练手多,资深律师亲自参与少;资深律师就算不上庭,对年轻律师也缺乏专业指导。我给自己定的任务是一年办三件法援案件,而且必须要出庭。人家看到我去出庭都很奇怪,当事人付得起钱吗?我说不付钱的事难道我就不能做吗?

从工作方式看,比较简单,一阶段能会见一次就不错了,辩护意见能超过一张纸就不错了,法庭上能在三个阶段都发言就不错了。有一次某法院对法律援助的律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不少人对法援律师工作质量提出意见,结果法院院长就说了,有一个律师坐在那,总比没有律师坐在那儿要好很多。这个是什么评价?搞得我都不好意思了。凸显律师的作用了吗?没有,他觉得你是个人坐在那里就行了。

2、不够专业

意见多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甚至有个盗窃十几次的被告人,律师辩护时还提初犯。问他为什么这样提,回答说是:第一次被抓。他都不了解什么叫初犯。曾经有一个案子开庭,我是第二被告人辩护人,两位年轻律师是第三、第四被告人的法援辩护人。第一轮辩论,我提出第二被告人是从犯,居然他们俩都没提!第二轮辩论前我就跟他们交流,我说我都提了从犯,你们为什么不提?他们问这个可以提吗?我说当然可以提,你们当事人作用更轻。结果他们第二轮就都提了系从犯的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否则就像律师提出有罪辩护,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样,多尴尬。

三、搞不好法援的恶果:

1、失去声誉

律师对有钱的案件滔滔不绝,讲得昏天黑地,对没钱的案子一句不讲,草率了事。这给社会是什么样的印象?如果律师就是一个拿钱才说话的群体,凭什么要把一些重要的责任交给他?凭什么社会要对他认可?凭什么十九大代表要多几个律师名额?

2、失去市场

刚才我们的顾老师讲了,审判阶段全国全覆盖,一个人补贴一千块就是十个亿。如果效果不好,试点试完也就结束了。如果法院阶段搞不好,侦查起诉阶段也不可能再搞全覆盖了,那我们将失去更多。

可以说,法援不搞好,律师会名利尽失。

四、搞好法援的好处:

1、赢得荣誉

不仅有钱的事我们要干,没钱的事也要干。有一次,我在接待客户的时候接到同事电话,商量一起法援案的会见、阅卷、开庭,客户就很奇怪,说你还办法援案件吗?我说是啊,这是尽社会责任。客户有点不解和不快。我说我连没钱的事都办得这么来劲,何况你还付了那么多钱,我能不好好办吗?确实是这样,没钱的事情都办得来劲,有钱的事情还会随便对付吗?在日本,律师与医生一样,在各种职业中地位最高,就是因为他们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常年累月坚持做公益形成的。我们把法援案子质量搞上去了,公检法就会对我们刮目相看,人民群众就会对我们赞誉信赖,党和政府就会对我们高度认可,我们获得的不仅仅是声誉,更是至高荣誉。

2、赢得市场

如果法院阶段试点做好法援工作,全国铺开,就是10个亿,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也实现法援全覆盖,那全国市场就是30个亿,如果提高两倍补贴或把补贴改成报酬(五倍左右),那就要翻倍,不是一个小市场。

3、可以破解刑辩难

刑辩律师都感觉到刑辩难,会见难、阅卷难、开庭难、证人出庭难、意见采纳难。是难,那我们怎么办?我们就是要在法援案件当中,利用职业环境特别好,辩护率采纳特别高的优势在法援案件辩护中打开一条路。你不是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吗?你不是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你不是要申请鉴定人甚至警察出庭作证吗?你不是要充分发表意见吗?那就大胆提出来!我是法援我怕谁!此时不较真儿,难道到委托案件才较真吗?只有在法援案件上较真,才能让法官们感受到律师的认真和专业,才会逐步理解和接受律师的办案思维和方式。习惯成自然,这也就自然地化解了委托案件的刑辩难。

顾老师刚才讲了律师要两条腿走路,一条走委托,一条走法援。这个提法固然是好的,但我担心两条腿不一样长,会瘸。我也打一个比方,法援辩护是白天走路,宽敞明亮,好走;委托案子辩护是晚上走路,风高月黑路险,难走。这样的话,白天我们要利用优势,走得快一点,先行军把路障都扫除了,晚上的夜路我们就可以走得稳,走得快,也走得顺。

综上,我认为,律师要从刑辩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待法援全覆盖,要主动、自发、积极地开展这项工作,一定把法援这项工程做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