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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孙长永: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注意三个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编者按: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在论坛上的总结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这次论坛,除了开幕式以外,安排了四个主题报告和五个单元的研讨,报告人和发言人共33人、与谈人10人,有的主持人利用主持的机会也发表了个人意见。发言人和与谈人以学者为主,但也有2名法官、2名检察官和3名律师,还有3名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在发言的学者当中,以刑诉法青年学者为主,另有刑法学者1人。德高望众的樊崇义教授在线上参加了会议,还抱病撰写了书面发言稿,提交给了会议。从研讨的内容看,既有关于四十年刑事诉讼法制的整体反思,也有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制度与冤假错案的防范、刑事法律援助等专题的交流,其中对有些问题的讨论有一定深度,很多与会代表做了认真的准备,有前期研究成果作为发言的基础。从而使得本次论坛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向度。大家都感觉收获很大,网上也有很多积极的、肯定性的评论,认为这是一次难得的学术盛会。当然,由于论坛的主题比较宽泛,讨论时间有限,多个单元的自由发言环节被取消,因而对不少问题的讨论还不够深入。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法制的进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与历史传统也密切相关。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举世瞩目,存在的问题也世所周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将是漫长的,对法治尤其是程序法治的探索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我们的目标是要在我国尽快建成符合本国国情和司法规律、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当代刑事法制发展趋势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让正当法律程序真正成为中国领域内每一个人自由权利的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我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价值共同体,因为如果没有价值共识,单纯的经济交往和利益共享注定是不可持续的,毕竟人类对公平正义及其法治保障的追求是不分国界的。因此,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前景,既不要盲目乐观,也不宜过度悲观。

 

结合本次论坛研讨的情况,我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国情,不宜过度强调现状。国情肯定是法制发展的基础,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曾经是我国的“国情”,但1911年之后,这个“国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人民公社与闭关锁国曾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现在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为了公平正义,为了人类的自由和尊严,没有什么人间的制度或政策、习惯不可改变。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不可改变吗?我看未必。日本二战以前以预审制度为基础的案件移送制度比我们现在的案卷移送制度还要发达,但1948年就被废除了,而且至今没有恢复的迹象。检察机关批捕逮捕制度不可改变吗?恐怕也未必,因为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权力,我们当年检察制度的“范本”来源国早就废止了检察机关批准羁押的制度,改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还有,延续多年的实体真实原则事实上在速裁程序中也已经改变了,将来可能还会继续发生变化。因此,不要片面地用“国情”来限制法制完善的路径。

 

第二,用平等的心态观察世界,对域外的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考察和精细化的研究,避免法律文化中的“自我中心主义”。从比较法的经验看,美国最高法院近100年的判例中充斥着对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偏见以及对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的傲慢,认为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仍然是纠问式的(inquisitorial);德国学界也对法官的职权调查、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实体真实原则充满自豪,而认为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下被告人的命运几乎完全取决了律师的辩护技巧,违背事实真相和公正原则;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曾经把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概括为“精密司法”,认为彻底的侦查、缜密的起诉和“笔录裁判”是日本的法律文化决定的,不可能从结构上进行改动。然而,随着法律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和比较法研究的普遍推开,很多误解正在消除。例如,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实施在庭审实质化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并且对侦查讯问程序和上诉审程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实践证明,对所谓“精密司法”并非只能作微观的调整。综观当今世界,实质化的刑事庭审至少有四种模式,即英美当事人主义的陪审团审判、欧陆“新职权主义”参审制、日本技术当事人主义加裁判员审判以及俄罗斯、西班牙的陪审团审判,协商性司法在世界各国也有不同的模式。我们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需要作深入的考察和精细化的研究。既没有必要觉得“外国的月亮更加圆”,但也不能认为我们现有的制度最具“特色”。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在法治方面,我们还处于学习、借鉴和追赶阶段,需要补充的“课”还很多。即使是在我国范围内,台湾、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经验也值得关注,毕竟它们的法文化传统与祖国大陆没有质的区别。

 

第三,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司法改革,综合运用“立法论”“解释论”等方法,为地方和中央政法机关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地方司法改革出谋划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一些实验性项目,不能满足于作司法改革的旁观者、评论者甚至批评者,而应积极努力作参与者,“既出言又出力”。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希望你在职责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中立地裁判你所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你的一句话甚至一个动作可能影响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重大决定(例如认不认罪、认不认罚),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如果你是一名检察官,希望你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行使你手中的权力,充分尊重辩方的权利和法官的中立地位,特别是逮捕羁押的权力尽量少用,你的一个决定(如批捕、起诉、抗诉等)不仅可能增加本来不必要的国家投入,而且可能影响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的命运。如果你是一名辩护律师,希望你要善于运用现有的合法手段,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持当事人的权益,但也必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保持应有的尊重;如果有条件、有时间,希望你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无辜者援助计划,为那些容易受到忽视的人带去阳光和温暖。司法进步不仅仅需要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法律精英阶层对服务对象的特别关照或者特别责任,司法的文明往往是细节或小处的进步逐步积累、演化的结果。

 

此外,刑事法一体化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刑诉法学本来与犯罪学、侦查学、刑法学、监狱学等就是不可分割的。将来的尚权论坛,建议考虑吸收一些刑诉法以外的学者参与。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嘉宾、各位代表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精诚合作!感谢各位会务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周到服务!祝愿各位嘉宾和代表身体健康、返程平安!让我们来年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