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谢谢主持人,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前面发言的老师对中国刑事诉讼四十年做了很好的回顾和展望。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讲一下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从一个高度威权化的体制逐步走向法治,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需要逐步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比喻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任督二脉,如果能够打通的话,就是法治化、现代化的刑事诉讼。一个是控审关系的合理化,另一个是对侦查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或者说是侦查法治化的提升。因为一个高度威权化的刑事诉讼,或多或少都会带有一些纠问式的特征。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就是一个排毒的过程,即逐步排除刑事诉讼中那些纠问式的“毒素”。
从西方国家来看,它是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后打通了任督二脉。首先,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从控审不分变成控审分离打通了第一脉。而侦查的法治化或者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则是到了二战以后,当人权保障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非常重大的问题之后得以解决的。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六十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
西方国家为解决这些问题,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用了200多年的时间,而我们的刑诉法从1979年开始也仅仅是40年的时间,虽然可以说我们有后发优势,但是40年的时间显然是不够用的。所以如果说做一个展望的话,我们在控审关系的合理化以及侦查的法治化两个方面还面临很艰巨的任务。
中国刑事诉讼实现了控审分离和控审关系合理化了吗?从形式上看,我们好像已经有了一套控审分离的格局,但是实质上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句古诗说“草色遥看近却无”,我们刑事诉讼中的很多制度的现状似乎都可以用这句诗来形容,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等无不如此。如果仔细去审视我们的控审关系就不难发现,控与审之间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一个合理的控审关系首先要求彼此之间的实质性分离,分离了之后还要彼此实现有效制约,一方面控限定了审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在这个范围之内,审要对控的内容进行实质、有效、全面、彻底地审判,这也是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意。在这一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再来看侦查。我们侦查处于什么状态?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往往耗时极长且高度封闭。在这样的侦查模式之下,嫌疑人的生命和时间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他就好像武侠小说里面被点了穴一样,你怎么对待他都是可以的。面对这样的侦查,所谓直接审理也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好,真的起不了什么作用。在国外这些规则有作用,是因为他面对的侦查是开放式的或者说参与式的。而这种高度封闭的侦查,他就像一个黑洞一样,我们知道,黑洞的质量无限大,在宇宙当中靠近黑洞的地方,物理学上的那些规则将统统失效。同样,在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封闭且长期的侦查阶段,直接审理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东西也将统统丧失效力。因此,如何提升侦查权的法治化,如何实现对侦查的有效控制,首先就要让侦查从封闭走向开放。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