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熊秋红:讲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发展的中国故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并且安排我作主题报告。刚才三位著名的刑诉法学者,已经作了非常精彩的报告,我从中受到了很多的启发。他们三位都是我很敬重的学者。看到今天讨论的话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制40年,想到去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所以我们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题研讨,包括我的老东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另一本是《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我也注意到《人民法院报》上登载了有关中国刑事审判40年的文章。我从邀请函上看到今天会议的主题,还在想,这样的一个话题热度不减呢,来到这里以后,才知道原来是孙长永教授领衔的学术团队,完成了80万字的鸿篇巨著——《中国刑事诉讼法制40年:回顾、反思与展望》。我感觉今天这样一个研讨,因为它是一个关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的研讨,讨论这样一个话题,对于每一个学者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因为我们在回顾中国刑事诉讼法制40年发展历史的时候,它不单纯是进行历史事实的描述,而是要去探索历史事实背后的文化脉络与义理,并且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探测其中的机理和纹路。现在有一个说法,国家领导层要求我们学者要讲好中国故事,我们作为刑诉法学者,该如何去讲好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发展的故事呢?我觉得这样的故事里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要进行描述,我想这种描述应该是完整的、立体的、鲜活的,它涉及到一些关键性的人物,涉及到一些标志性的事件,比如说有一些领导人,像董必武、彭真、王汉斌,他们在刑诉法立法中起的作用。也有很多学者的身影,我们都应该向他们致敬。还有在历史的描述里面,也涉及到一些重大的事件,比如改革开放,有一首歌叫做“春天的故事”,歌中唱到,1979年有一个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1992年这么一个老人,又在中国的南海边写下了诗篇。改革开放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带来了我们今天刑事诉讼法制蓬勃发展的局面。所以孙长永教授重申改革开放还要深入地进行下去。还有中国加入WTO,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也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带来了刑事诉讼法制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的故事在讲述的时候,它不应当是简单的、平面的、平淡的。所以我觉得这是第一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内容,我们要进行评论,对我们过去的发展历史进行评论,我想这种评论应该具有历史的厚重感,体现时间的张力,并且能够形成过去与现在之间的对话,通过对话,获得前进的方向感和原动力。我记得我2005年去台湾,然后参加两岸四地法律发展研讨会,我提交的论文题目是“大陆刑事诉讼法:过去、现在与未来”。刚才听到孙长永教授撰写的书,标题叫做《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表达了相同的意思。所以我想我们今天进行这个话题的探讨,就是要获得继续前进的方向感和原动力。

 

我想,我们在讲述故事的时候,肯定是有一些要点,第一个要点,我觉得是要保证讲述的完整性。在我们的讲述里面,刑事诉讼法学者讲述这个故事的时候,经常选取四个重要的时间节点——79年、96年、12年、18年来进行描述。通过这四个时间节点来描述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我们在进行描述的时候,大家可以看到有一个时间起点,一般将1979年作为时间起点,即我们讲述这个故事的一个起点。但是我觉得这个起点可能有点滞后了,它有必要向前延伸,我们应该把这个起点回溯到1963年,因为1963年所形成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案初稿,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来讲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1963年草案的内容,在吴宏耀教授主编的书里有详细的记载。1979年《刑事诉讼法》从它起草到出台才短短三个月的时间,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呢,原因在于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里面所规定的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都体现在了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关于讲故事的起点,我自己有这么一个看法。这是我的第一点看法。

 

其次是79、96、12、18年,在回顾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的时候,这四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形成了我们去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轨迹的一条主线,但是仅仅看到这张主线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看到除了这个主旋律以外,还有很多的插曲,这些插曲对我们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也很关键。关于这些插曲,我可以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一个例子是1979年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64号文件在今天看来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文件里面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法治”这样的提法。还有这个文件里面对如何理顺党与法律、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也有很清晰的,可能为学术界非常认同的论述。还有在这个文件里面,也重申了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求健全司法机构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仍然关注的问题。

 

还有我们79年《刑诉法》通过以后,我们紧接着对文革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和纠正。79年通过《刑诉法》不久,83年就通过了两个严打的决定。8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了省的高级法院。从96年刑诉法通过以后,大家看到“两高三部”,还有法工委制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和规定,这样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加起来的条文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还有97年的《律师法》修改,实际上是在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进行的,它已经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方面,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还有04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07年1月1号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2010年通过了两个证据规定。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争议条款作出立法解释,我们的立法机关再也不是任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解释,他们也开始主动作为。

 

2012年之后,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三项规程;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也出台了一些司法改革文件。还有辩护制度的改革,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以及辩护全覆盖。还有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

 

所以我在想,当我们来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的时候,不仅要看到主旋律,也要看到插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看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40年发展的完整图景,四十年的发展实际上构成一部交响曲。这是我的第二点看法。

 

第三点看法,我们对历史故事的描述,不仅要有横切面,而且要有纵切面。这种横切面,以79、96、12、18年分别作为时间节点,来探讨每一次立法或者法律修改它的背景,然后它修改了哪些主要内容,它有什么样的历史意义,还存在哪些问题等等。我这里所说的纵切面,意思是我们要对一些单项的原则和制度进行考察,从中来揭示它的发展轨迹。在今天的报告里面,龙宗智教授就做了这样一项工作,探讨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40年的发展轨迹。

 

从63年草案,一直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比较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启示。比如说指导思想,即中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这样的指导思想在63年的草案里面是没有的,79年才增加了,96年修法的时候又给删除了。我们的民法典编撰,还有其他新的法律的出台,现在都注入了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就看到我们的意识形态对立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产生怎样的影响。

 

还有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63年的草案它只是强调了要惩罚犯罪,到79年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提出来要保护人民,当然这里面的保护人民,它的含义主要还是强调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不仅仅在于此,保护人民的利益,是不是逐渐地地也保护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呢?到了2012年的时候,我们已经公开来强调在刑事诉讼法中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过去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诉讼权利,从保障诉讼权利到保障人权,这样一个称谓的转化,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所以我们看到,在关于任务的规定中有我们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变迁的轨迹。

 

还有基本原则部分,基本原则是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纲领,63年的草案规定了6项原则。79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3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还有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96年的时候增加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还有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到了2012年修法的时候,在基本原则部分,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到2018年的时候,原则部分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就从这个原则发展的轨迹来看,我们可以看到96年到12年之间,非常强调人权保障,而且在制度层面,推进的力度也比较大。这样的一个时期,也是我们在政治上相对宽松的时期。

 

从具体的制度发展来看,比如可以选取辩护制度作为一个考察点,从纵切面来考察,63年草案规定了三种辩护,即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到79年的时候,增加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到96年的时候,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到2012年的时候,进一步确认律师在侦查程序里面,他的身份就是辩护人。所以,我们看到,辩护权不断强化的轨迹也是挺清晰的。

 

还有可以考察诉讼主体,比如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63年的草案,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但是79年的时候就不作为当事人了,只作为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到了96年修法的时候,又把被害人上升到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立法对被害人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存在意见分歧。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可能在立法的过程中就会有反复。

 

所以我就想,这样的一些考察,真的是非常有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思考我们今天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最后,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程的描述和思考,我们能够得出怎样的一些结论和启示呢?我认为,至少可以简要地归纳出以下几点:

 

第一个方面,我们立法的模式,它是中央政策先行,立法跟进,党领导立法。79年的时候,首先出台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央政法小组来领衔,来进行草案的起草的工作。然后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然后才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全国人大来通过。

 

第二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数量是不断增加的,63年草案是200条,79年刑诉法是160条,96年的时候是225条,2012年的时候已经是285条,到2018年的时候是308条。刑事诉讼法不断从粗疏走向精细,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从避免繁琐、简便易行到现在比较重视法律规定的明确性,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相互扯皮。

 

第三个方面,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人权保障问题来看,我们的人权保障,从观念到具体的制度落实里面,总体上是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从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到提出并重论。

 

第四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制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曲折,这种曲折有时比较严重地伤害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比如83年严打的两个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说,诉讼期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的限制;上诉、抗诉的期限,从十天缩短为三天;然后是死刑核准权,79年刑诉法规定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可是,81年把这个权力下放到了高级法院,然后07年再回收。还有监察体制改革,1996年刑诉法好不容易实现了律师对侦查程序的介入,可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律师无法介入调查程。这种曲折与犯罪的形势有关,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调控功能,但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冲突。

 

第五个方面,制度发展和有效实施之间存在差距。79年的64号文件专门强调要切实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大学的李奋飞教授写了一本书:《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第六个方面,注重立足国情,吸收域外的有益经验。对于这样做的效果,日本学者竹内好曾经评论说:“日本文化就类型学而言是转向型文化而中国文化则是转化型文化”。所谓转向型文化,是指呈外向性的、放弃自我的态势;而转换型文化,是指呈内向的、保持自我的状态,对外来文化持一种抵御的姿态,导致所吸收的外来文化难以内化为一种新的文化基因。就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历程看,总体上还是呈现一种“中体西用”的状态。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不仅要关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而且要关注制度背后刑事程序理念形态产生、发展的历史,还要看到孕育这种理念、制度的更为宏阔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我们从中要捕捉到很多的关键词,比如说市场经济、全球化、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等等。因此,我觉得当我们把关注的视角向纵深去拓展的时候,我们对中国40年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才能有更好的理解。我就做以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