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今天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这个会议,这个环节的主题是关于认罪案件的程序演变和趋势。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适用情况的报告,从数字来看非常漂亮,实践中也是如火如荼,高歌猛进。但我们都知道实践中问题还是比较多的。第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的问题。此外,还有很多结构性冲突,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还有检法两家的冲突,再就是控辩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
时间关系,今天我只谈控辩冲突的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但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了,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对于这个问题检法两家代表性人物的看法不一样。被告人的上诉,有的是反悔性上诉,还有投机型上诉,被告人对量刑其实没有意见,但是上诉也没有什么坏处,反正上诉不加刑。还有一种留所服刑型上诉。动机不一样,这三种上诉如何应对,检法两个系统有鲜明的不同意见。比如法院系统代表胡云腾大法官认为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上诉的度量,应该当做当事人监督自己办案是否公正的一个手段。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得到好处的情况之下,判决后又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属于非自愿认罪认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违背具结协议上诉无理的,不予支持;该依法发回的,坚决发回,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让“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与实体双重代价。检察系统的意见不一样,据说检察系统内部高层基本上形成共识,将抗诉作为应对的方案。我们分析这两种观点,对于大法官的观点,包括2019年10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我的理解比较接近胡云腾大法官的意见,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应该裁定撤销原判,不再作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的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裁定撤销原判后不再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罚,对此刑诉法237条有一个限制,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没有新事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说“要让失信的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付出双重的代价”,这个是实现不了的。这是第一种观点存在的问题。
对于检察系统的以抗诉遏制上诉的观点,这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的问题还要大,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关于抗诉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的对象是什么,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你抗的不是被告人。所以你对被告人提出上诉,来用抗诉应对,本身就搞错了对象。再一个,在抗诉的条件上也有很大问题。第228条明确说,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时候,第一审有错误吗?你很难说有错误的,判决的时候没有问题,只是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吗?很难确定,抗辩对象好像错了。另外,抗诉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纠正错误判决,而检察系统内部形成的以抗诉对抗上诉,目的是为了阻遏被告人上诉,已经偏离了抗诉的制度目的。我在这里只提出问题,至于如何解决,就留给在座的各位青年才俊来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