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就庭审实质化问题,我谈以下几点想法,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有学者认为是小问题,我们认为是大问题。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庭审不具有“实质化”意义,这个问题挺好回答的,但是很难回答。所以这是我想谈的第一点。真正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真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但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分工合作”原则,与党的法治国家建设决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不完全协调,这是个大事,需要考虑和处理。真正要实质性实施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实现庭审实质化,这就要修改以前不适应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甚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原则。
第二,在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运行上要以审判为中心。今天上午也有专家提到这个问题。你不管怎么分工,分工来,分工去,不管怎么合作,合作来、合作去,法律上的“配合”“制约”,最后要落脚到审判为中心,不能损耗、掣肘“审判中心”。可是,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大原则,虽然全面的表述是“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即公检法相互间都有分工,都要“互相”合作、配合、制约,可是,一旦从制度上要求法院“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在制度上有权要求法院“配合”,有权“制约”法院,这无疑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架构和建设,而庭审实质化是这个“审判中心”当中的核心,也无疑不容易落实。这是个浅显自白的道理,但是,几十年来,理论上都着重论证的是“合作”“配合”“制约”的正确性、合理性。如果刑事司法改革依然坚持“合作”“配合”“制约”的基本架构,这样的基础性设计,再多的“具体”改革也难以落实“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效果也不会好。
第三,司法改革,如果从八十年代初就算起步,到开始认真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不管是“法治”还是“法制”,我们司法就走着一条边改革边建设,边建设边改革的路。究竟什么才算“改革”,尤其是将来应该以什么方式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每次改革都提出许多大项目,下面包括更多小的具体改革项目,甚至把一些十分细微的司法操作方式的变化也列入改革清单或者“成就目录”,但是,一些长期困扰司法活动、违反司法规律、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体制机制性东西,却没有纳入改革“项目”,而这里面不少因素是有碍“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我们其实需要始终扭住几个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效率、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若干个大问题,改革项目不宜过多过细,更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在司法技术细节、具体操作程序改革上,从真正管用这个大方向,去改革(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就是“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
第四,进而言之,我们很多具体的体制机制变化,不一定都是司法改革,而是司法技术的改良。司法技术改良是人人都可以去创新的,包括每个法官、检察官都可以创新的东西。比如说,有些具体司法操作手段方式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天然要改革和发展的,比如,审判当中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运用,例如远程作证、远程审判等,就是随着技术发展自然而然来的,把现代科技用到司法当中来,这是技术改良。不宜把有太多细节上的改革,把司法技术发展,作为我们“司法改革”主攻方向,不宜把裁判文书调一下格式、改变写作方式也叫改革。否则,我们的改革会“失焦”,会“因小失大”。总之,改革是大事,要通过改革解决司法体制中的大问题、难题,久拖不决的问题,不要使“改革”太过技术化、细小化、生活化。我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是,法官改变一下坐姿,改变一下仪表仪态,使用法槌、传上法袍,不算大的改革,甚至说不上是改革。几十年来,我们乐于规划、实施这样的“具体改革”,媒体乐于报道(因为生动),也有学者乐于论证这些“改革”(因为不费劲)。但这不是良性的、应当持续的状况。
第五,我的主张是,司法改革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空见惯、人人都知道不合理的体制机制着手。比如新中国建立不久,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有请示批复这类制度。但是,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什么时候能做到下级法院不就个案审判(层层)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哪个首席大法官决心真正这样做,把“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给改革掉,我就认为我们的司法改革真正开始见效了。再比如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那些自挖陷阱、自陷于陷阱的“考核指标”,许多人都知道不合理,却不敢怒不敢言,一些明显不符合司法规律的东西,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强化,这种状况如果真的改观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就算得上见效了。这些东西都阻碍“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所以庭审实质化也好,审判中心也好,还是要回到规规矩矩地承认法官是每个案件的证据的最终审查、判定和采信者,事实的认定者,法律适用的最终决定者,刑事裁判也好,民事裁判也好,那个裁定结论、判决结论的作出者、宣告者,只能是法官。另外,改革成功不成功,改革项目完成没完成,完成了多少改革项目,主要不是靠“在清单上画√”,也不是靠数清单上面的项目数量,还是要看司法体制的弊端解决没有,要看司法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没有,要看党和国家规划的那些改革“大项目”真正落地、改了没有,要看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满意度。
司法改革,不能只寄希望于法官的高薪。关于证据,我认为,发现客观的案件事实肯定应该作为证据制度建构的基本点,出发点。控辩平等性的加强,不应当影响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仍然要掌握在法官那里。中国几千年的案件裁判,都掌握在“判官”手里。我以为,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最终要把这个权限交给法官。侦查中心会影响审判中心,检察中心会影响我们审判中心。当然,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检察中心”,但是现在的“检察主导”还是有点这个味道。为什么卷宗中心不会影响到我们审判中心呢?学界对卷宗中心主义有所批评,但是我是始终坚持三个观点:一,咱们的司法传统就是案卷传统,法官通过案卷事先了解情况,会有预判,但“预判”不等于偏见,不等于有最后的决断,它叫做预断。只要法庭上法官善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真正把意见挑准了,真正能够兼听则明,凡是预则立,不能说有预断就很糟糕。作为辩护人,律师看案卷,卷宗里面如果有很多问题,辩护人就高兴,法官也不会不明白。恐怕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会有几个人说卷宗真是个什么坏东西,不会的。尤其是,卷宗里边虽然有风险,但真正最大风险就是事实认定的风险,是案卷材料不真,以及不能正确识别判断案卷材料的风险,如果严格贯彻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这些案卷带来的风险,会被化解,案卷与庭审实质化有什么冲突?没有,哪有什么冲突。
想说的话很多,我们真要改革,要真改革,要扭住牛鼻子不放,不要在技术性的问题上纠错“改革”,不要把改革“大文章”给忽略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