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冀祥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作为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发起者、策划者与参与者之一,我今天很高兴、当然也很有必要参加本次论坛。14年前,我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在杭州西湖畔的一夜长谈,才有了今天的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当时向张青松提出了尚权发展规划“五个一”的建议:一是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刑事辩护论坛,二是每年面向全国举办一次刑事辩护专业培训班,三是每年完成一个研究课题,四是每年编写出版一本刑事辩护案例集,五是在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尚权奖学金并每年资助。14年过去了,我没有关注其它“四个一”执行落实得怎么样,但是,每年一度的刑事辩护论坛确是一年办得比一年好,如今已经成为全国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界的最大最高“盛宴”。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我就围绕主题,以40年来中国控辩关系的变化,认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40年。
在我看来,新中国成立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制40年的控辩关系,沿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失序到规范、从非理性到理性、从以对抗为主到以合作为主,逐步向着法治的目标演进,主要经历了无序、失衡、对抗、对抗与合作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控辩关系无序阶段。时间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颁布。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之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法律规范和调整控辩双方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不仅如此,依据刑事政策、文件等建立的律师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先后遭受破坏,甚至被取消,尤其是“军管会”一度作为对敌斗争的强大专政机器,一体化行使公、检、法部门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根本谈不上诉讼形态下的控辩关系,控辩关系无法可依,当然是无序的,失范的,甚至是扭曲的。
第二个阶段,控辩关系失衡阶段。时间是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规定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实现了控辩关系的有法可依,这是巨大进步。但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人的地位,赋予了辩护人权利,控辩关系得以在法律制度中建立,但是,在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的权(力)利义务配置,不仅是不平等的,而且是严重失衡的,控辩关系是不正常的。这一方面表现为辩护职能弱化,辩护人不仅只能在审判阶段才有可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敌人”或者“犯罪分子”,辩护律师的地位低下、权利弱小,与控方强势的地位与强大的权力无法同日而语,而且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不足、密切配合有余,共同对“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另一方面,控辩职能不分,辩护律师作为曾经穿着警服、乘坐警车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履行了过多的与辩护人应有职责不一致的职务,以致于有“律师嘴上抹白灰——说也等于白说”之说。
第三个阶段,控辩关系对抗阶段。时间是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开始,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进一步划分,控辩关系的对抗阶段持续了16年,期间又经历了从非理性对抗到理性对抗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大量当事人主义因素,引入了对抗制,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有权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等辩护权的扩张外,庭审方式开始采取“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特别是1997年起实施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不再被定位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是更多地强调其代表的委托人的利益。对抗制的引入使得控辩关系骤然紧张,一些控方利用手中的权力,借助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限制辩护律师辩护权行使,控辩冲突屡屡出现,呈现出非理性对抗的特征。后来在法学界、律师界的大力呼吁下,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控辩关系逐渐从非理性对抗转向理性对抗。
第四个阶段,控辩关系对抗与合作阶段。时间是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划分,控辩关系的对抗与合作阶段又分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和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两个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在司法公正基础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大大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控辩关系开始从对抗转向对抗与合作,但是,是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