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宗文 时间:2020-11-11
这个环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演变和趋势,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曾写过一些东西,结合前面专家的发言,就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谈几点看法。这个制度本身设计的问题,我就不讲了。这里所讲的趋势,是按照这个制度本身的设计,按照这个制度自身的发展逻辑,谈一谈将来可能的几个趋势。
第一个趋势,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将来可能要大幅度提高。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做了一个报告,认罪认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类型中,速裁程序占27.6%,简易程序占49.4%,普通程序占2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以效率为导向,是为节省司法资源投入的,如果以这个目的来考虑的话,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只占27.6%,肯定太低了。我们的司法资源投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明线的投入,即我们通常看到的程序运行的成本;另外一个方面是暗线的投入,即司法机关幕后的投入,如阅读案卷、撰写审查报告。认罪认罚案件节省司法资源,要求从明线与暗线两个方面都要发力。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更为节约司法资源。当前速裁程序所占的比例偏低,与制度设计的目标是矛盾的。因而,速裁程序适用率的大幅度提高应该是一个趋势。
第二个趋势,认罪认罚案件错案率的上升难以避免。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比较忌讳谈论这个问题。实际上这一点是无法回避的。认罪认罚案件错案率有所上升,与司法资源投入是有关系的。司法资源的投入是保障案件质量的一个根本。我们过去程序比较简化,如常被人诟病的庭审形式化,但是幕后工作做得比较多,包括案卷的审查,集体讨论案件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无论是明线还是暗线,都在强调简化,推动司法资源的节约。司法资源投入减少之后,案件质量难以避免会有所下降。这是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
第三个趋势,认罪认罚案件中口供地位上升,甚至形成口供中心主义。上午龙宗智教授提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事证据有一种客观化的趋势。这一点我非常赞同,但是要同时看到,在很多案件里面,认罪认罚制度至少是提高了口供的地位。口供为中心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现实。无论它是好还是坏,这是一个现状,并且已经很明显。
第四个趋势,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基础,从传统的事实真实转为自愿性保障。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争议,实际上就是自愿性保障太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大多数问题,都与此有关。现在有一种看法,在讨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时,还在强调程序保障,如对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简略的批评。实际上我们考虑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本身,就是要消解程序包括庭审程序的复杂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思路的讨论,不应局限于传统对抗性程序的思路。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保障的核心是自愿性保障,在自愿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它程序保障可以适当简化。自愿性保障的意义不但在于为其它程序的简化提供基础,也是认罪认罚案件实体正当性的基础。我国传统刑事司法正当性基础的核心是真实性,但如前面所讲的,在司法资源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真实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其正当性基础的核心是自愿性。在自愿性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如果因口供虚假而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被追诉人应分担错案的部分风险责任。这也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保障的重心应向侦查程序转移。我们的资源投入应该向侦查程序转移。
第五个趋势,证明标准客观方面的差别化、类型化。我们原来的证明标准一直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仍是这么讲的。但这是在没有区分证明标准构成的基础上讨论的,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证明标准由主观方面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客观方面的“证据确实、充分”两部分组成。认定被告人有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办案人员主观上都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办案人员自己心存疑虑而判决被告人有罪,是违背司法伦理的。但这种“排除合理怀疑”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支持,即证明标准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可以区别把握。这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现实,如对一个简单的盗窃案,在实践中不可能按命案的证据要求来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的案件,证明标准客观方面可以有所区分;对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轻罪案件,也可总结经验,适应认罪认罚从制度的效率要求,对证明标准的客观方面进行类型化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