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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江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失灵及其解决之道

作者:江溯 时间:2020-11-11

经过这些问题的诊断,我们发现认罪认罚制度既没有导致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公正性仍然堪忧。如何解决效率和公正的问题呢?关于前者,秦宗文老师谈到要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的问题,闫老师谈到了全流程的程序简化。关于如何确保公正性,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可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观察。

 

从总体上看,我个人认为,认罪认罚制度虽然从设计的初衷来看是很好的,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我们今天整个会议里面很多老师都提到的一个问题——失灵。如何解决认罪认罚失灵的问题?在今天的整个会议里,也有很多老师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今天下午前一个单元是庭审实质化,后一个单元是认罪认罚。我发现一个问题,我们诉讼法学者,倾向于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进行思考,很多人似乎隐隐约约有一种这样的思路: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去解决认罪认罚失灵的问题。我认为这种思路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庭审实质化一定只能适用于极少数案件,对于绝大多数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采取一种不同于庭审实质化的方案。那么,具体方案又应当是什么呢?在我们整个会议里面,没有老师探讨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实体法学者,我认为,为了让认罪认罚制度真正运转起来,避免我们这个单元各位老师所提出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必须忠实地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为移植借鉴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之下,我们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协商,才能解决围绕认罪认罚的效率性和公平性问题。试图依靠其他的修补方案比如强化值班律师的作用等,我认为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这种观点马上会面临一个更大的问题:在当下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之下,在没有实现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之下,有没有可能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的回答是当下不可能。为什么呢?这次会议的一个巨大遗憾是几乎没有学者探讨刑事诉讼模式的问题。刑事诉讼模式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权力和权利的平衡问题。很可惜的是,据我浅薄的观察,很多年前,刑事诉讼模式一度是学界的研究重心,但是今天我们刑诉法学界却陷入到了无数具体问题的探讨之中,几乎不再讨论诉讼模式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固然非常重要,但我认为整个刑事程序的改革,必须需要一个顶层制度的设计,那就是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没有控辩平等的诉讼模式,我们的具体制度依然会继续失灵。因此,我们这个单元虽然讨论的是认罪认罚这个具体问题,但折射出来是更大、更宏观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的同时,也能够同时关照刑事诉讼模式问题,我们的改革会更加稳健和富有成效。这是我自己个人的一点浅见,不当之处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