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实 时间:2020-11-11
谢谢主持人,刚才主持人开头说到庭审实质化似乎已经变成了一个历史性话题,对此我以为然。因为最新的一个证据是,在上周刚闭会的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年会的论文集中,竟然没有一篇关于庭审实质化的文章。实话说,我当时看了还是感觉有些失望的。所以我今天特别要点赞咱们论坛的议题安排,把庭审实质化作为一个独立的讨论议题,而且安排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议题之前,我觉得这是不忘初心的表现。
庭审实质化改革紧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提出,改革的举措其实并不太多。其中,最核心的制度设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三项规程”。但就开展试点的情况来看,“三项规程”对于庭审实质化的推进程度其实十分有限。下面我逐一简单谈一下。
第一个是庭前会议规程。这个规程主要的亮点是明确了一些之前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一些模糊事项,比如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形、启动的程序方式,主持会议的主体范围,参与会议主体范围等。从规程试点的情况来看,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庭前会议的召开率明显提升了,并且召开的方式主要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但主要的问题是,庭前会议为庭审服务的核心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比如从程序适用的理由情形来看,各地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一半以上的理由都是“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我们知道法官以这一个理由情形主动召开庭前会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庭前熟悉案情,方便驾驭庭审。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庭前会议的召开,往往涉及到了对控辩双方争点及其核心证据的提出和审查。这样一来,使得庭前会议从庭前准备在一定程度上有成为庭审预演的倾向,尤其是在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除了“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以外,召开庭前会议的理由较多的是处理一些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证据交换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但是实际发挥的功能作用也比较有限。比如非法证据排除,按照规程的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仍然无法排除,还是要到正式庭审中才能处理。另外,这个问题跟今天上午孙远教授提到的侦查封闭性也有关系。我们侦查过程非常封闭,侦查行为不受司法审查控制,很容易产生非法证据。因此你会发现,当诉讼程序的前端在源源不断地产生非法证据时,审判程序是难以招架和消化的。所以,我们的庭前会议很少有处理诸如明确举证、质证的顺序,确定庭审调查方式等面向审判并为实质化庭审服务的事项,庭前会议的程序性准备和庭审实质化配套的功能还没有发挥出来。反而,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经过沟通和交流以及法官经过摸底之后,正式的庭审更加缺乏实质化了。
第二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亮点是明确了开庭前阅卷审查证据合法性;庭前会议中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步骤方式;法庭调查中证据合法性调查的方式和重点。我觉得排非规程试点中有两个比较明显的变化:第一个是对排非调查的程序启动率有所提升。按照规则,排非申请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在以前法院更多地要求提供证据材料,这个就比较困难,很多排非申请也因此无法启动法庭调查。而在试点中,法院放宽了门槛,提供线索往往就可以启动排非调查。另外一个变化是,在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几种方式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式的比例明显提高。包括以前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实际出庭的不是侦查人员,而是派法制科警务人员统一代表出庭,现在这种情况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但是问题在于,虽然排非启动的比例提升了,排非庭审调查的方式也更多元了,但是非法证据的排除率并没有明显变化,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十分困难。比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辩方对于侦查人员的发问很难深入和展开,这与辩方无法参与侦查活动,侦查过程极端封闭是有关系的。另外,甚至于还有些地方的法院虽然安排了侦查人员出庭,但是不允许辩方直接向侦查人员发文,也不搞质证,而是采取由法官代辩方发问的象征性调查方式。所以你会发现,作为庭审实质化改革举措的排非规程,也和庭审一样遭遇了形式化和走过场。另外,在极少数能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度不高。换句话讲,口供虽然排除了,但是不影响定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一定偏好选择性,被排非的案件可能是一些即便排除口供也不影响定罪的案件。
第三个是一审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这个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衔接;细化了被告人的讯问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和出庭作证的程序机制和保障措施;规定了各类证据的举证方式和证据疑问、异议的处理程序。虽然规则明显更为精细了,但是一审程序的庭审调查的面貌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比如说法庭中控辩双方举证量的比例没有改变,充斥整个法庭调查任然是控方的证据,辩方的举证量仍然非常少,整个法庭调查还是围绕着以口供为中心的控方证据体系在进行。再比如证人出庭作证率虽然有所提升,但是出庭的必要性却不高。很多案件是为了证人出庭而出庭,而一些对案件起到关键性证明作用的证人在一些案件中却没有出庭。另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也不佳,控辩双方围绕证人的交叉询问无法展开,关键性事实问题无法揭示。再比如未出庭证人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仍然采取概括式、摘要式、打包式的举证方式,庭审质证没有实质性展开,控辩之间对抗的程度仍然不够激烈,辩方质证意见的采纳率也仍然很低。因此,整个庭审调查仍然不足以揭示案件事实,法官的心证形成仍然主要不依靠法庭调查,而是靠庭前和庭后的阅卷,以卷宗为中心的书面审理模式几乎没有被撼动。
因此,总体来说,“三项规程”的出台后虽然在技术层面对庭审有一些积极作用,但是对于推动庭审实质化的效果还非常有限。我刚才讲的这些还是在试点当中的情况,这意味着短期、小范围和资源倾斜的推进实施。那么试点以外或者结束之后的情形,大家可以自己想象。所以,我们可能需要反思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式。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实质化的庭审,而实质化的庭审实际上是一种法庭审理的正当状态,是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要素和条件水到渠成之后才能自然呈现出的一种庭审状态。因此,推进庭审实质化也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改革,这个改革必须是整体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不能只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当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来讲,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出一些改革举措。所以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模式值得反思,以点带面的三项规程和短期的试点不足以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定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庭审实质化需要整体性的改革,但是有没有一条主线呢。就像孙远教授刚才提到的要打通“任督二脉”。我想,如果庭审实质化改革有任督二脉,那就是实现“侦审阻断”。庭审实质化的反面是庭审形式化,主要的表现就是庭审程序被侦诉程序主导,沦为侦查结论的转换器。因此,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阻断侦诉连接。日本在过去也面临庭审形式化的问题。松尾浩也教授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提出过“精密司法”的论断,后来平野龙一教授批判说“精密司法”不过是“警察司法”的代名词。所以后来平野龙一教授提出,改变日本刑事司法现状的唯一途径就是引入“裁判员制度”,以切断法官和警察之间,审判与侦查之间的紧密关联。现在来看,日本通过裁判员制度实现了侦审阻断,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比较成功。但是,我们国家侦审阻断的问题比日本要复杂得多,不是仅靠陪审制度就可以行得通的。学界现在很多人把焦点集中在“卷宗主义”上,认为侦查卷宗是侦审连接的核心,但是我认为卷宗虽然是一个问题,但还只是侦审连接的载体和表象,要真正实现侦审阻断,这个任督二脉至少又包括二十四条经络,非常复杂。由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再展开。
最后,我想顺便讲一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配套性和延续性问题。我们之前提出了“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然后又提出了庭审实质化。但是后来我们又陆续推出了另外的一些刑事司法的改革和政策,这里面是否存在一些改革的适配问题。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初是作为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配套措施提出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改革的主要目标无人再提,改革的配套措施却如火如荼。虽然,庭审实质化的确需要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但是现在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似乎并没有节省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也没能显现,这个问题我希望在下一个单元的讨论中有人能够展开。反而,通过认罪认罚的精准化量刑建议,造成裁判权的前移甚至虚置了,这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存在紧张关系,这是否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有些喧宾夺主和本末倒置了。我在去年的尚权论坛上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就是我国刑事司法要谨防形成“三个中心”,即职务犯罪以监委为中心;认罪案件以检察为中心;不认罪案件以侦查为中心。现在来看,认罪案件以检察为中心似乎正在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存在类似问题。中央推出这个政策本身十分正确,也很有必要,中央也再三要求“扫黑除恶”要依法进行。但是在一些地方“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搞指标化办案、过度拔高案件等,导致法院的中心工作功能被过分强化,三机关之间的关系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方向因此变得模糊,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效果也同时遭到消解。所以,改革举措之间还是要具有延续性和配套性,不能产生抵触和内耗。
总的来说,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举措还十分局限,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改革之路实际上还任重道远。庭审实质化根本上不是审判制度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的整体性问题。庭审实质化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我国刑事司法能否实现现代化转型,甚至在相当程度上仰赖于整个国家能否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说到改革的现代化的问题,当下流行一个概念叫“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者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我觉得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要始终面向现代化,同时要警惕陷入“内卷化”。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很多时候有很多人来与我讨论庭审实质化到底能否实现,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于是我便常常借用一句话来作答。我们今天这个论坛的主题是“回顾与展望”,在这里我也用这句话来表达我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感受并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现状不可描述,未来难以预期,一切皆有可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