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俊伟 时间:2020-11-11
谢谢主持人,前面几位嘉宾讲的我都比较赞同,刑事证据法是一种事实认定错误风险的分配机制,证据制度和证据立法的完善,将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我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些看法。
第一个方面是要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
第一点,涉及到很多学者已提到的,我们的证据制度中更关注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证据不是纯粹的结果性的东西,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为最后形成的一个法律产品。所以还需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程序性,要关注整个取证过程中的正当程序保障。
第二点,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下,办案机关都应认真审查判断证据。这也涉及到一个理念问题,信任主义还是怀疑主义?如果对上一机关移送的证据采取信任主义,将会影响到具体如何审查。我认为,怀疑主义是有必要的,任何种类的证据都没有天然的可靠性,后一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
第三点,即使到今天,一些证据理念仍有偏差,有论者多以“证据之王”来称呼某类证据,如很多人说鉴定意见是“证据之王”,还有一些人称电子数据是“证据之王”。值得怀疑的是,真的存在“证据之王”吗?
第二个方面是推进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化
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在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面条文不断增多,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仍存在不足,在证据法的话语体系上,大家可以看到存在三种不同的话语体系,比如说证据的“三性”、印证,再比如说大陆法证据制度上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英美证据法上的相关性、可采性等。这三套话语体系在裁判文书里都有体现,杂糅在一起。一些表述是不准确的,比如可采性高、可采性低、有一定可采性等。推进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化尤为必要,实践中的一些证据的问题是结构性的,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在案有多份有罪供述,即使排除其中几份,对最后裁判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昨天熊老师也提到,应当从中国实践出发。其实我们也需要作一个整体思考,就是我们的刑事证据立法是要强化审判证据规则,还是应当强化侦查限制?以我的观察,在总体上,我国采取了审前+审判的一体化规范路径。一个典型的例证是证据标准指引的探索,但怎样更好地推进,还需要讨论。
第三个方面是解决刑事证据法面临的新问题
刑事证据法面临很多新问题,昨天龙老师也提到,比如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对证据制度、证据法发展的影响。再比如说科学技术、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的应用对证据法的挑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刑事证据法的内部分化问题,即一些学者提到的“从一个证据法到多个证据法”的发展,类罪证据的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一般层面的证据立法尚存不足的情形下,又遇到了具体领域的证据问题。比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问题有自己的特点、命案证据也有自己的特点。从推进刑事证据立法,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我们其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