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彪 时间:2020-11-11
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论坛,下面主要谈一谈个人学习的体会。陈实教授对《三项规程》谈了他个人的看法,他说的大部分观点我都赞同,但也有一些不同感受。比如说庭前会议,陈实教授认为在一些地方变成了庭审的预演,我的感受跟他稍有不同,我认为庭前会议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为了开庭前会议而开庭前会议,因为我们有指标要求。这种情况,我发现比较多。另外一种倾向确实跟陈实教授说的一样,一些地方的庭前会议变成了庭审的预演,在很多时候被告人还没有出席庭前会议的情况下,这是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调查规程》明确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出庭的比例提高了。我认为,虽然侦查人员出庭的比例升高了,但是侦查人员出庭很多时候是为了出庭而出庭,效果不好。在侦查讯问程序呈现出明显的封闭型特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变成了发誓赌咒的竞赛,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很难弄清楚。一般情况是,侦查人员出庭以后,公诉人和辩护人问其有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说没有,然后就结束了。这种情况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形式化,排除非法证据的困难仍然很大。对于《法庭调查规程》,陈实教授认为虽然有一些进步,但控辩双方举证量的比例没有变化,仍然是控方为主,辩方为辅。我认为,因为考核指标的需要,实践中非必要的证人,经常在法庭上出庭,而关键的证人,应当出庭的证人反而没有出庭。结果是庭审效果不好,并不能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的目标。最后,陈实教授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是要有一个侦审阻断机制,对此,需要从综合方面进行改革。
蒋林庭长认为,法官对庭审实质化是有需求的。但实践中庭审实质化与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陈实教授一样,蒋林庭长也认为,之所以有差距的原因是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更上。对此,蒋林庭长举了几个例子,比如中国法官的职责定位,对此,我也有相同的感受,即中国的法官不仅仅是进行判断或者裁判,他还需要发现案件的真相,这就涉及案件各个方面的细节问题。在短暂的法庭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很难分析处理当前的信息,或者很难获得查明事实真相所需要的完整信息,加之司法责任制的影响,导致法官即使经过了庭审,仍然在庭后依赖卷宗。针对上述问题,蒋林庭长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应该目标明确,从整体上推进。
徐暾博士后对鉴定人出庭和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做了讲解。他认为鉴定人出庭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对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都有影响,他通过典型案例的研讨,通过深入访谈的方式,对鉴定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法官如何对鉴定人的意见进行裁判等做了实证研究,对于改革的路径也提出了他个人的看法。
以上就是三位发言人对庭审实质化的看法,下面我也谈谈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刚才好几位发言人都说到这样的问题,即庭审实质化改革效果不太好,一些指标明显提升了,但是“形式上的庭审实质化”现象非常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效果不好,与改革路径的选择关系比较密切。从庭审实质化改革提出的背景来看,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应对频发的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四中全会决定》里面,关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容,是放在“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大标题之下的,在这一大标题之下是“推进严格司法”,然后才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目的直接导致我们采取的是“以消极的实体真实发现为导向的技术性”改革路径。受制于改革路径的影响,改革举措虽有一定的突破,但突破有限,且有些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主要的改革举措是对一些现有规定的强调,“口号式”措施较多。从总体上来看,公权力机关的改革动力不足,靠自上而下“下指标”的方式推动改革, 此外,辩方的制约手段有限,辩方看起来有一些诉讼权利,但是辩方各种各样的程序性要求,在法庭上动辄被法院通过行政化的方式否定了。最近有一些视频在网上传播,例如,海南高院某庭审,法官说不同意控方举证方式的律师统统出去。这表明,立法虽然赋予辩方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没有获得有效救济的渠道。以上这些因素,导致庭审在形式上实现了实质化,但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权威主体主导改革,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从整体上推进改革,从以往“公权力(下指标)推进”的方式推动改革,到通过“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并进的方式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