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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丨张旭华: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改革的三点展望

作者:张旭华 时间:2020-11-19

谢谢主持人,毕业以后第一次在母校发言,很激动。

 

今天的主题是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演变和趋势,刚才听了各位专家老师的精彩发言,深受启发,谈几点学习体会。我会尽量控制时间,把时间留给我们的两位与谈人。

 

回顾刑诉法四十年的历史,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一系列的改革,从简易程序到速裁程序,从刑事和解到附条件不起诉,从简化庭审流程到审前分流协商,再到如今全面推开的认罪认罚从宽,毫无疑问,都是以效率为价值导向性,以后的趋势,也必然以效率为先。程序改革会更简,更快、更短。

 

围绕效率保障的角度,谈三点未来的展望。

 

一、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问题

2018年刑诉法,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并没有限制此类案件的上诉权。理论上,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事人,都可以上诉。2019年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中,甚至对于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还做了详细规定,这都说明上诉权在现阶段,是充分保障的。

 

但是,大家都清楚,实践中,检察机关用抗诉来变相反对上诉。而且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认罪后再上诉,必然加重司法成本,的确是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这里先不讨论上诉的动机和原因。我觉得未来立法机关大概率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予以限制,尤其是轻罪案件中。不论从域外经验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司法改革的目标出发,这是必然趋势。

 

从趋势分析的角度,如果未来限制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是否可以设计一种协商的方式,赋予当事人附条件放弃的选择权。具体操作层面,可以设计成两步。首先在当事人获得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前提下,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先签署一份具结书。

 

然后单就上诉问题,进行第二轮协商。在当事人完全理解上诉权内涵、保障自愿性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选择放弃上诉权,则检察机关另行给出独立的量刑优惠,双方可以签署第二份具结书。而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就在这两轮协商中。这样以来,当事人可从放弃上诉权里获得额外的量刑优惠,有动力放弃上诉权。效率也得到了保障。

 

二、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

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改革的成功与否,其实取决于不认罪案件。换句话说,并不单单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更重要的是我们关于公平的改革,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

 

一条腿走路,是不可能走远的。

 

认罪认罚案件,为什么一直给人职权压迫的感觉,就是因为在量刑协商的过程中,辩方没有筹码。如果我们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到位,不认罪案件的非法证据可以排除、瑕疵证据不做为定案根据,证人可以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能够真正的平等对抗等等。那么在认罪案件中,就可以倒逼检察机关在量刑上做出更大的让步。因为你不给更多的量刑优惠,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认罪,如果证据有问题,就法庭上见,检察机关就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双方都有动力进行量刑协商。另外一点,庭审实质化,可以倒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得到保障以后,上诉案件必然减少,有利于效率实现。

 

三、关于律师充分参与问题

认罪案件程序不论如何演化,律师的充分参与,都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很多认罪认罚从宽的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才会出现认罪反复,犹豫不决,不服上诉等情况。这种不确定性,是导致司法成本上升的重要原因。

 

值班律师的作用有限,虽然2019年的指导意见赋予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但是限于经费、时间、风险等多种原因的考虑,值班律师很难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而且,用行政手段调配社会律师资源的方法,难以持久。因为,社会律师毕竟是市场主体,会有取舍。公职律师就显得更加重要,应当发展、扶持更多的公职律师,分担值班律师的工作。

 

而委托的辩护律师,则要充分的参与到案件之中,从介入开始,就给予当事人全面的法律帮助,帮助当事人确定是否认罪,是否接受量刑建议,是否接受程序选择,是否上诉等等。从而减少当事人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

 

所以,律师的充分参与,可以大幅度的提高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全面性,从而降低认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以后的认罪案件程序设计中,应当给予辩护律师更多的参与机会。比如批捕阶段,是否可以赋予律师一定的阅卷权等等。

 

所以,对于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展望,就是三点。一是未来在限制当事人上诉权时律师能够充分参与。二是未来在量刑协商时律师能够有更多的筹码。三是未来在批捕阶段律师能够有更多的权利。而律师的权利增多,就可以更加有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