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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郭松: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的三点意见

作者:郭松 时间:2020-11-19

各位老师,各位来宾,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使我有机会来参会学习。坦率地讲,对于今天的会议主题,由于个人兴趣的原因,我并没有特别关注,更谈不上有什么深刻的研究。所以,我仅就个人平时的一些观察以及与实务界人士交流的感受,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我想说的第一点是,如何使庭审实质化或者说实质化庭审成为法官的一种办案习惯,一种案件处理的需求,就像现在的法官处理案件强烈需求案卷一样。为何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大家可能都了解,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实践中主要还是靠行政推动,靠不同层级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靠严格的目标考核。我认识一个中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一线法官,前些天和我交流,其间我问现在证人出庭怎么样。他告诉我证人出庭率基本没有什么变化,但他提到警察与鉴定人的出庭比例提高了,原因是上级法院对此有要求,还将此作为年底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他们的院领导还多次就警察出庭作证专门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这个例子就很能说明,行政化的推动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展开的意义。但是,一旦领导者的注意力转移,所投放的行政资源减少,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实践中的动力自然会衰减。就像现在各方面的关注可能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实质化改革感觉就没有什么动静了。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化推动本身也不可能长期持续,因为这种改革推动方式的成本太高,边际效应也有个递减的过程。因此,我个人觉得庭审实质化改革如果要持续深入下去,甚至就是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改革效果,真正的动力可能还是在于办案法官自身。如果法官不能把实质化庭审或者实质化的法庭调查方式作为自己的办案需要,也不能慢慢地将之内化为一种办案习惯,这个改革的实践前景不容乐观。

 

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是,目前各地出台的类似证据指引或者说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强化了检察官与法官在开庭前对侦查案卷的使用,从而使得他们更为重视对书面证据的审查,这可能会反过来会阻碍实质化庭审的展开。从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的角度而言,这些指引与规则很有必要,它们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检察官与检察官的认知负担,也提高了他们证据审判判断的水平。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些规格化与细致化的证据指引或规则又构成他们的办案要求,使得他们尽可能地按照这些要求去审查判断证据。特别是在错案追究的压力之下,他们可能的选择就是在开庭前花更多的时间按照这些要求去审查分析证据,排除一些证据与事实的疑点,找准可能的应对方案。尤其是对检察机关而言,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越来越多,规则本身越来越细,很可能强化检察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而可能强化对书面的证据运用。这样一来,侦查案卷的作用可能再次以另外的形式得到强化。我们都知道,庭审实质化改革主要就是改庭前案卷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就要要破除所谓的案卷中心主义。在这些证据规则或证据指引的作用下,现在法官和检察官事实上花了更多的时间来审查案卷与证据,所谓的心证可能在庭前就形成了。我觉得这可能并不利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展开,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构成了一种障碍。

 

 第三点,我想谈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即庭审对质。就规范层面而言,法庭对质本身就是庭审实质化或者说实质化庭审的一部分。此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有过相关的研究与讨论。我和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交流,他们都认为庭上对质对查清案件事实而言非常有必要,甚至有些法官觉得法庭对质比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都还有必要。在他们看来,有些证据的矛盾与事实的疑点,不对质可能就无法澄清。从规范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真正确立对质权,更没有形成完整的对质程序。现在有关庭审对质的主要规定都集中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我自己没有仔细研究过这些规定,但我接触的法官都表示,现有的程序规定明显不够用,他们希望有的一些程序性操作规则,在目前的规范上都没有。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有效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一些法官表示,他们在案件处理中有很多困惑,好些具体问题的处理都是靠自己的经验。比如,两个表述不一致的人证,尤其是改变了之前陈述的,在对质询问中,到底由谁先陈述,然后再来对质。目前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个例子可能告诉我们,在当前的庭审对质程序中,缺的就是这些细小但管用的程序安排。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角度而言,可以将一些资源投入到类似实践确实需要的制度改革与设计之中去。其实,我们并不缺乏宏大的价值话语,也不缺基本的制度结构,缺的可能是实践需要的细微的程序设置。说到了这里,我想提的是,我的同事也是我的师兄马静华老师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正在合作进行的有关对质程序实证研究,主要的目的就要摸索与设计出能解决具体问题的庭审对质程序。在技术研究层面,未来更多需要的可能应该是类似这样的研究。

 

以上是我的几点粗浅看法,思考不成熟,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