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书硕 时间:2020-07-04
63岁的胡某接到洪山区法院传票,银行职员刘某把她和她的儿子胡某平告了。刘某称,胡某平向他借了12万元。借条上写道“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借款人胡某平,证明人担保人胡某”。胡某母子向洪山区法院申请,请专家鉴定借条真假。法院先后委托武汉市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某司法检验中心对借条进行检验,两次检验结果不一,洪山法院又请外地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重庆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借条是真的。洪山区法院依此判决,胡某平找刘某借了12万元,应连本带息返还。
胡某母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三家鉴定中心专家请到法庭对质,无果,于是采取双方抽签的方法,选中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的真假进行重新检验。检验中心得出结论,借条上的字迹倾向不是胡某母子所写。难以取舍的市中级法院从本市资深笔迹专家中选出三位权威专家对4份检验结论进行甄别,通过体视显微镜观察,他们一致认为,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倾向有假”比较靠谱。那么,笔迹检验是否具有科学性?能否成为认定证据真实性的方法?
什么是笔迹?
笔迹,古称手迹或墨迹。晋以后开始称笔迹。《现代汉语词典》称笔迹是“每个人的字所特有的形象”。在笔迹检验中,笔迹的含义是指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由此看出,笔迹是通过书写运动行程的文字符号,而非打字或印刷的,是个人书写习惯外化形成的,是个人的一种行为轨迹,而非静态的印痕或字符之间的机械组合。
笔迹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根据笔迹认定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笔迹的人,特别是具有书证意义的文件书写人,可能是与案件相关的作案人。认定笔迹的书写人,成为指控作案人的证据。
根据笔迹串并案件。对于发生在不同地不同时间多起案件,通过笔迹检验,提升侦破案件的效能。
根据笔迹鉴别文件的真伪。通过笔迹检验鉴别冒名书写、摹仿签字、伪造的文件,为证据的鉴真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笔迹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根据作案人笔迹的特征,进行摸底排查,从众多对象中进行鉴别,合理排除。
笔迹检验结论的稳定性受多方因素影响
笔迹检验是动作习惯痕迹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稳定性为笔迹检验条件提供了可能条件,变化性和共同性是笔迹检验分析差异点和符合点的主要依据。
笔迹书写习惯的变化性受生理、心理、书写工具、书写物质材料、书写姿势、书写速度及伪装书写等因素的影响这是笔迹检验不同于其他技术检验的显著特点之一,尤其笔迹检验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检验相对其它检验便具有相当的难度,要解决这方面的专业问题对笔迹检验人的能力就提出更高要求。
笔迹检验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检验过程中,即使检验主体合法且能公正检验,而检验人检验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检验结论。
近年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文书检验大都是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借条、借据、印章、签名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材料多是欠条、收据、协议、合同上的签名、金额、日期等,以少量字居多。字少、笔画简单、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使检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再加上司法人员对文书检验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与检验工作的配合不到位或对检验工作不够重视,更加大了文书检验工作的难度。
案件参与各方对所受理案件笔迹鉴别的主动性不足。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会不遗余力搜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侦查人员大都接受过文书检验方面的系统学习。而案件其他参与主体对所受理案件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加上对文书检验知识了解不是很多,而分析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往往导致提取到的嫌疑人关键笔迹被忽视,如所收集的证据笔迹相同字较少、数量不够或书写差别较大,无法对笔迹进行鉴真。
对笔迹的重视 程度不够。文书检验的案件材料大都是签名等少量字,字少、笔画简单,暴露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很有限,可供检验条件差。而案件参与各方对鉴别笔迹不够重视,在鉴别笔迹真实性时常常忽视一些对鉴别工作有很好作用的字迹,如签名后日期的字迹样本,在少量字案件中很少有人会注意。
总之,笔迹检验采用同一认定的方法,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的主观因素(经验、知识、专门技能、检验方法等)往往直接影响检验结果。在一个案件中,同样的检材和样本材料,不同的检验人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这就需要对笔迹特征的量化评估、对差异点性质的评定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减少因检验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