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书硕 时间:2020-07-04
2月21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举行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为全国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在线诉讼的探索提供“北京经验”。此次公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强调“以在线为原则、以线下为例外”的庭审原则,第一条规定:“电子诉讼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线下庭审,或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当事人申请线下开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远程网络庭审平台建成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发挥着巨大能量,换言之,成本投入的越多,所换来的司法资源就越丰富,司法的公正性、便捷性、权威性就越能得以实现。但是,与此同时,远程网络庭审因参与庭审各方物理空间隔绝,使得各方无法亲历、实质参与庭审,无法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削弱庭审实质化,导致远程网络庭审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举措相向而行,动摇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一、淡化直接言词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实践及诉讼两造应有的价值基础,直接言词原则被公认为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包括两点:一是直接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和实质参与,承办法官必须与原被告、证人、鉴定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直接接触,主持法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聆听争议;二是言词原则,当事人等在法庭上必须亲自以言词的示意形式与法庭进行信息的传递与获取。直接言词原则主要基于心理学的视角,认为人类之间的沟通,多数通过非语言的形式进行,包括面部表情、语速语调、姿势、眼神接触等,而这些身体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对各自陈述真实性或可信度的心理识别,进而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这与我国古代司法官采用的五听之法一脉相承,并逐渐形成独树一帜的审判心理学。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剧场化的核心,离开这种物理场景将难以适用。远程审判技术作为法院信息化的亮点创新,将诉讼两造及居中裁判者置于非物理直接接触的多维空间内,又深受技术水平、视频转切操作熟练程度的制约,势必淡化直接言词原则的效果,极易诱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中断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该原则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通过持续的证据展示、法庭辩论,使得主审法官形成逻辑清晰、内容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形成心证;二是防止其他干扰因素的不正当介入,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权威;三是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结案息讼。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审判活动采用集中审理原则,我国亦然。集中审理原则实际上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延伸,也是辩论全趣旨 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要求。远程审判技术纵然贴合现代化审判模式,但科技法庭所配套的所有设备均为电子产品,能否有效且不中断使用严重依赖科学技术水平、外包产品质量、电力供给等外在因素,非法官能够掌握。一旦出现机器故障,将直接导致举证质证、法官心证判断等一系列法庭活动的中止。即使依靠技术人员及时恢复,造成的消极审判后果也很难逆转。
三、削弱法庭质证环节
庭审是审判主体权利运行的重要平台,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是以庭审为中心展开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调动庭审各方的诉讼资源和积极性,使他们在庭审中把要说的话说出来、要举的证举出来、要讲的理讲清楚,实现案件查明在法庭的庭审效果。远程网络庭审下的案卷卷宗随案移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庭审的形式化,庭前各方已经熟知全案证据,若证人不出庭、物证不出示,则无法提供新的案件信息,质证沦为一种空泛的辩论。若证人视频出庭,其出庭的场域影响其证言的倾向性,在无法保证控、辩、审三方同时空对证人进行语言、表情、动作交流综合研判的情况下,证人的心理状态受其所处场域的影响,所作出的证言必然受到所在场域的影响。若物证视频出示,物证的物理性特征,决定了需要各方当庭对其表象、里象和其它类型触觉进行近距离的分析,现阶段网络视频设备在清晰度方面不能保证还原物证视觉信息,如果该物证还具有味觉信息、触觉信息,远程网络视频无法承载上述信息,参与庭审的各方不能同时空对物证进行质证,质证效果大打折扣。远程网络庭审把纸质的案卷笔录转化为视频的方式进行出示,视频比纸质多了音频、画面等信息,但无法承载庭审各方的心理变化及同时空下的场域互动信息,不能改变其扁平化的庭审审查方式,与当庭立体化的庭审审查相比较,是庭审形式化的另一种表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