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25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借此机会我讲两个问题:
一、新时代刑事辩护面临的五大发展形势和挑战
(一)刑事犯罪的生态发生的新变化。根据最高检本月15日在重庆召开的一次会议上,陈国庆副检察长提供的情况,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更多、治安更好的背后,是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19.6%下降到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到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据此,最高检发出强烈信号:即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作的评估,以及针对刑事犯罪生态,要求检察机关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这一重大信息,对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显而易见的。刑事辩护的重点和思路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一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重点,必须及时由庭审辩护转向审前辩护;二是审前辩护必须紧扣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尤其是逮捕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从有利于当事人出发,是否不捕、不诉,以及适用更轻的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等,确定其辩护的要点;三是要抓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这一主要特点,深挖深辩,以适应当前所提出的“少捕、慎捕、慎押”的刑事政策之要求。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刑事辩护工作,必须进行转型和调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数量、比例近几年来在稳步上升,仅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达795万件,占同期结案全部刑事案件的71.3%。一些省市的数字更高,甚至达到80-90%。面对这一形势,刑辩工作该怎么办?我认为这是对刑辩工作的一个重大机遇和挑战。一是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要到位,作为法律之师,应当站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来正确认识这一制度,不能说三道四;二是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不动摇,充分认识口供来源的复杂性,仍要实事求是地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应该作无罪辩护的就要坚持无罪辩护;三是要认识到刑事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刑事律师要积极参与研究刑事协商程序的建构,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刑事协商程序,才能把这一制度作实、作稳;四是刑事辩护工作模式转型,适时从对抗转向协商,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参与、交流、协商、开示证据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必须尽快建构起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行稳致远!
(三)企业合规的兴起,必然导致刑事合规的抗辩。如何把刑事合规转变为无罪、罪轻的辩护理由;如何把刑事合规与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结合起来,这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急需通过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加以总结提升,到头来能否进法典,大家要作出共同努力!
(四)科技证据的兴起和发展是对当前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个重大挑战。随着互联网、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指纹、DNA、视频侦查、电子信息、微信记录等技术手段和证据的普及及应用,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地位、功能、作用有所减弱,证明的地位下降,证明力的效能低下,客观性证据的种类,地位不断上升。面对这一形势,刑事辩护工作怎么办?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一发展趋势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学习,对各种电子数字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方法和程序,必须认真把握,学会找漏洞,抓矛盾,查出瑕疵,强化提升的根据和理由。
(五)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发展的主题,刑辩质量的提高和发展,将是新时代刑辩工作的一大主题,审前辩护的质量、庭审辩护的质量、证据审查判断的质量、死刑复核程序辩护的质量、法律援助的质量等必须实现高质量的提高和发展。
二、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今天我来讲一下法律援助法第三条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亦即刑辩律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参与“法援”工作,才能使辩护质量高质量发展,通过实践才能使法律援助法更加完善!
“法援法”就要实施了,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有法可依,必须得有人去干,真心干,愿意干,在干中求得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和原则。说白了就是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之心!这次法援法的立法过程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通过立法解决不愿意干、不想干、不真干的问题,其法律措施是:
(一)对“法援工作”正确地位的理解。即法律援助工作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公民的权利,社会参与”。这一基本地位有利于刑辩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简单地讲,国家、政府、社会是刑辩工作的坚强后盾。
(二)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有力地保障法援工作之要求。“法援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对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的补贴做了具体规定,“法援法”第52条规定,(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免税)“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立法虽然作了如此详细、具体的规定,以此来鼓励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参与法援工作。尽管如此,我认为关于律师参与“法援工作”的待遇或补贴,同委托辩护的协商收费还是不可相比的,差距是难以想象的,这就给我们广大律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要有一种“扶贫救穷”的良心和良知,更要有一种服务精神,要把法援工作当成自己不可推脱的义务,对此,法援法第16条也明确加以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特别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律师,更应作出表率,身先士卒,真干实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对此,“法援法”第26条对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还做了特别规定,即“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总之,我认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辩护质量低的问题,首先要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由于补贴低而导致的不想干、不愿意干、不真干的问题,只有一心扑上才能谈到办好,所以,当前必须首先解决“以人民为中心”的全心全意服务的立场问题。今天找出这一问题,同广大律师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