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27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各位在场的朋友以及线上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要对尚权所成立15周年表示由衷的祝贺!我还清晰地记得,多年前张青松从外地到北京,策划成立一个刑辩所,也请我去参与讨论过。后来我也一直关心关注尚权所的活动。特别是2017年我和尚权所的八位律师,再加上福建的一位律师共十名律师,为樊老师刚才提到的福建缪新华一家五口的重大错案无偿提供辩护,最后获得无罪的判决。在2018年中国律师论坛上,我们这十个人被评为“2017年十大律师事件和人物”之一。可见我和尚权所有着不解之缘,所以今天来参加这个活动非常高兴。
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新形势下刑事辩护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刚才樊老师已经谈了不少。就形势问题我简单梳理一下,因为今天的听众比较广,我希望通过这个平台让大家更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远的不说,就今年以来涉及到刑事辩护,影响到刑事辩护的一些形势,从立法、司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表现出来,我归纳了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在这里面涉及到刑事辩护的内容有不少,所以公布之后,律师界展开了热烈讨论。当时我看到大家更多谈到的是不利因素,比如说律师不能像以前可以复制讯问录音录像。但是忽视了,其实这个解释当中有不少内容对于律师辩护提供了有利的支撑和依据。特别是证据制度方面,所以我在几个地方参加律师培训时讲到新刑诉法解释在证据制度方面对律师辩护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8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对刑事辩护而言也有重大的一些利好消息。当然不只是对辩护律师,应该说是对全国人民、对法律援助都是好消息。因为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孤立的法律制度,就其中涉及刑事辩护、刑事诉讼而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比如说死刑复核程序终于可以有法律援助介入了,当然附加了条件,提出申请的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再比如,普通程序案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第25条第二款提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和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了一定的衔接。再还有,申诉案件决定再审以后,律师也可以介入,包括法律援助的介入,等等。
第三,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十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重庆召开的座谈会,这是一个重大的消息,或者是重要的信息。这次会议主要是围绕如何贯彻中央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召开的,不仅有最高检察院,而且还有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之前两院三部已经就推进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起草了相关法律文件,这次座谈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征求与会人员对这个文件的意见。
第四个重要的信息,就是从今年4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动开展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第二轮试点。比起第一轮试点来说,范围大大扩大,从原来只有六个基层检察院扩大到一百多家检察院。其中不仅大多数是基层检察院,还有若干个市级检察院。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它意味着未来刑事合规不起诉不仅涉及到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般轻微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市级检察院办理的重大案件。
第五个方面需要跟大家交流的,就是刑事辩护既然是供方,它的需求有多大?它的趋势是什么?今天我不想多说,就结合前几天最高检察院公布的今年1—9月的办案数据简要谈一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今年1—9月有多少案件呢?有150多万人/件,提起公诉的是127多万人/件,不起诉的将近23万人/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一共150多万人/件意味着什么?在检察机关是150多万人/件,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远远超过150多万人/件,再加上审判阶段127多万人/件,一共多少案件?这只是今年1-至9月的案件数,到年底还有3个月,势必又会增加不少!可见,刑事辩护的总需求是巨大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数据,前不久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同志谈到,2017年以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刑事辩护率已达到66%。这个66%意味着什么?有人说全覆盖的律师辩护率已经提高到66%了,以致挤压刑事律师辩护的空间只有30%多了,这个说法不准确!应该看到,66%当中既包括委托辩护也包括法援辩护,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辩护,也包括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更重要的是66%仅指审判阶段的覆盖率,而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还应当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我们设想一下,就按150万个人来计算,三个阶段全覆盖需要多少律师?我们离这个目标差得还很远!这就是律师辩护未来发展的空间!此外还有两个数据也非常值得关注,今年1—9月,检察机关不捕人数27万人,不捕率达到29.6%,不诉的人近23万人,不诉率达到15.3%,这都是对刑事辩护非常有启示、有导向意义的重要信息。
总体上讲,这就是今年以来,我们不知不觉面临的一些重大的形势变化。在这些形势变化面前我们如何面对?还是那句老话,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是机遇大于挑战!那么刑辩律师如何抓住机遇、面对挑战,我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可称为“五并”方针。
第一,在辩护诉讼阶段的布局上,应当审前辩护与庭审辩护并重
“少捕慎诉慎押”很大程度上主要集中在审前程序,包括侦查与起诉。所以律师辩护一定要转变观念、充实技能。不要只认为辩护就是庭审辩护,审前辩护未来将给刑辩律师提供很大的空间,而这种辩护非常有意义,非常重要。比如说“少捕”、“慎押”,如果司法实践真正做到“少捕”和“慎押”,意义非常重大,对于辩护来说意义也很重大。其一,如果真正实现了少捕和慎押,不仅其本身意义重大,而且将使很多案件不再出现“实报实销”这种不正常现象。过去为什么会有“实报实销”?就是抓的人多,关的时间长,最后判刑时不得不“实报实销”。如果捕的人少了,关的时间短了,“实报实销”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在这方面律师发挥辩护作用就有了更大的空间。其二,少捕慎押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特别是无罪辩护。大家知道,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捕了,让检察机关不诉是很难的。即使不诉也是酌定不诉,很难做无罪的不诉。为什么?捕了不定罪就是办错案,检察机关就要承担错案责任,还要国家赔偿,这是不是很难!但是如果不捕,法院判无罪负担就轻了,检察机关也不会轻易抗诉了。
第二,在辩护内容的确定上应当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并存
我们要克服一个错误的片面观念,认为辩护就等于无罪辩护,这是完全错误的。世界各国包括美国,真正无罪以及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不到10%,绝大部分还是有罪辩护案件。所以我们要调整观念,调整辩护的技能和方法,不仅勇于提出无罪辩护,还要善于进行有罪辩护。
第三,在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上,应当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并肩
一般而言,社会律师更看重委托辩护,对法援辩护很多人在心目中没有装进去,甚至对从事法援辩护有歧视,看不起,这是严重错误的。这次《法律援助法》在很多方面对律师、对社会提出了一个导向性的声音:刑辩律师不只是要办理委托案件,如果从数量上讲,更多的要办理法援案件。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委托辩护案件的比例,我在多个国家考察访问过,他们没有专门的统计数据,一般认为大概30%—40%,另外60%—70%的案件都是法援辩护。那法援案件谁在辩护?都是私人律师在辩护,也就是我们所讲的社会律师。中国现在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没有专职律师,刑事法援案件都是指派社会律师在办。所以社会律师一定要挑起这个担子,这不仅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律师的生存发展来看也是需要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律师队伍,特别是年轻律师生存都有问题。办理法援案件起码对于一部分律师,尤其是刚入行的律师是可以解决生存问题的。当然不是说他们可以随随便便办案,还是要对他们进行全面的培训和指导,包括质量的监督。
在这方面恐怕各位社会律师要予以足够重视。事实上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于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要比办理收费案件的律师内心的尊重更高一些,更强一些。同一律师,左手办的是收费案件,右手办的是法援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承办这两个案件,他内心对律师的尊重程度是不同的,更倾向于法援辩护的这个案件。20多年前,我带过一位高院的年轻法官离职出来作我的助理,他说在我们法院对于法援律师的意见比起收费律师的意见更重视,为什么?因为律师办理法援案件是做一件道德高尚的好事。
第四,在辩护方法上应当对抗辩护与协商辩护并列
现在认罪认罚案件已经适用到85%以上。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十几年前我调研得到的数据是,无罪的、不认罪的案件大概就是10%左右。有罪的、认罪的案件大概是80%多。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实践也回应了这一点,85%的案件进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所以律师的辩护不要老是对抗、对抗、对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很好的空间和依据,我们能不能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的空间和依据,把这部分案件也办出名堂、办出成效?当然这项制度实施还不长,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完善。
第五,在辩护工作的拓展上,应当把诉讼中的辩护与诉讼前的合规预防并进
现在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已经成了法律界、企业界关注的热点,这项工作的推进不仅可以把一部分律师引入到诉讼中,更重要的是为广大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开拓了一个诉前积极参与、支持、帮助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巨大空间。我们不能把眼睛只盯在刑事诉讼中,要提前到诉讼还没有发生之前,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可能涉嫌犯罪或者经营管理不够完善的企业提供合规帮助,让他们根本就不要进入到诉讼中,而不是等到诉讼中再给他们提供帮助。
给我的发言时间到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