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0-29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谢谢吴宏耀教授和毛立新主任盛情邀请我参加这么隆重的刑事辩护高端论坛。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能够成为我们国家刑辩的标杆,我认为这与尚权所有一群非常优秀的志同道合的刑辩法律人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我非常感动今天上午毛立新主任致辞时讲的的一句话:我们通过每一个案件来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哪怕每天只前进半毫米。中国法治的进步确实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共同努力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也包括像今天这样,我们共同开会研究一部即将施行的法律,然后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更好地去开展辩护工作。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毫无疑问对于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个人认为:《法律援助法》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有一些亮点,比如死刑案件辩护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缺憾。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后续的立法或者实践中努力加以解决。法律实施在即,正如这一节探讨的主题一样,《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确实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因此,我的发言想谈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援助法》实施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第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援助法》实施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我个人认为应当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当注意法典颁布的短暂热情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之间的问题。我们今天基于《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在这里开一个非常重要的研讨会,对于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和引起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最大的问题是立法之初我们充满了“三分钟热情”,但是随后我们没有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法律援助工作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扶贫济困的带有慈善性质的活动。做慈善是没有止境的,无论是从国家还是公民个人角度来说,法律援助工作都值得重视和参与,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现行条件下还存在诸多困难,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通过不懈努力来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应当注意《法律援助法》实施以后国家责任、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和个人义务之间的有机结合问题。法律援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同时,政府部门是否重视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我们作为法律人,自然很关注这部法律。但是客观来讲,社会各界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参与度、积极性是不够的。
我想重点强调一下个人义务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尤其作为刑辩律师或者是综合性的律师,应该为法律援助工作做点什么?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最终《法律援助法》的实施能否真正地产生效果依赖于具体的人去执行,尤其是要依赖于具有专业素养的优秀的律师们去执行。然而必须看到,律师界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参与度、积极性尚不足够。因此就需要整个律师界,尤其是优秀的刑辩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参与。所以,我个人认为这几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义务问题。如果作为律师、作为法律人都不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我们就不能奢望非法律人会来积极参与。所以说律师如何尽到社会责任需要我们思考。
第三,应当注意《法律援助法》实施后的实效性的后续研究问题。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实际效果怎么样,这是我们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新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最后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否像立法者所预期的那样,像学者和实务界预期的那样?这就需要学者加强研究,需要实务部门同志们加以关注,能够提供一手素材,让我们正确评估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从而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应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个人认为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应当切实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在法律援助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立法部门在西南政法大学调研的时候,我也在强调这个问题。但是《法律援助法》不仅没有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相反产生了新的问题:第25条第(五)项规定的受援人的范围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而以前的草案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限定范围。我认为这不是在履行国家责任,这是国家在推诿责任,因为暗设了一个前提,就是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一定要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否则我们可以不管他,这毫无疑问是立法的巨大退步。
此外,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是死刑复核程序有无法律援助问题,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中,长期以来法律援助缺位的问题,这必须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在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中,对于要立即剥夺生命的人,在最后最紧要的关头却不提供法律援助,于情于理不符,整个《法律援助法》的效果因此都要大打折扣。
第二,应当切实解决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冲突的问题。“占坑辩护”问题是《法律援助法》没有有效解决的问题。《法律援助法》的第48条第(六)项还是援引了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表述: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的要终止法律援助。但是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被羁押的人是无法处理自行委托事项的。这个问题难道是一个立法上有巨大难度的技术性问题吗?根本不是!2019年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规范就写得很清楚:受援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的,要终止法律援助。在受援人处于被羁押的状况下他根本无法自行委托,这个问题不解决,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之间的冲突马上就凸显出来。最典型的例如《法律援助法》通过以后的劳荣枝案件,二审了被告人近亲属都委托律师了,为什么法院就是不准委托律师介入?这种做法有违法律援助本是救济弱势群体的基本宗旨。此次《法律援助法》立法原本可以解却没有解决的这个问题,希望以后能够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加以解决。
第三,应当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机制完善问题。我认为法律援助制度能否产生实际效果,恐怕不在于《法律援助法》本身,真正需要解决的是配套机制问题,这才是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的关键所在。比如缺钱的问题、缺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配套机制的完善来加以解决。既然《法律援助法》已经颁布,我们就应当认真切实地解决其配套制度的完善问题,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真正发挥生命力。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我们所有的参与者有扶贫济困的良知。要想把这项工作真正推动起来,尤其是专业的刑辩律师一定要有奉献精神,自身就一定要积极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我个人的感受来看,没收钱的案子如果辩护得非常成功,成就感远大于收钱的案子。往大了说,律师参与援助是为国分忧,往小了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积德行善。“积德行善,必有后福”,希望优秀的刑辩律师今后更多的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同时,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定能找到科学的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