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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 | 程雷:不确定年代刑事辩护面临的挑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01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一、刑事辩护的现状:机遇大于挑战

 

总体对我们刑事辩护现在所处的状况,我个人判断现在是挑战大于机遇的年代。

 

《刑诉法解释》修订要回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解决两件事,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一个是认罪认罚。这两个主要的变化其实对我们刑辩律师而言,我觉得都不是带来机遇的变化。比如。一年有好几万重要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排除了律师前期的介入。而认罪认罚案件总体上讲,是不利于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的。当然很多人说在认罪认罚也要找到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我们有值班律师制度。

 

所以我觉得应该讲我们现在是挑战大于机遇的年代,从《刑诉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刑诉法解释》发现了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它看到了我们司法现状中几个主要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它没有给出答案。

 

二、《刑诉法解释》的六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援助跟自我辩护权限关系的问题,《刑诉法解释》第51条做了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其实是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的。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代表,即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知道问题在哪,尝试想解决,但是给出来的都是原则性规定。

 

第二个问题,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问题整体是在退步的,过去我们是可以复制的。其次是关于录音录像的作用,以前是可以否定口供的效力的,这次《刑诉法解释》里面没有回应,这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给我们附加了更多的阅卷以后对案卷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刑诉法解释》第5条,这个就更严格了,经常让你签保密承诺书。

 

第四个问题,关于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的多被告人的、群体诉讼的案件,在经济类案件中比较常见。《刑诉法解释》第336条规定,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看起来是为我们增加了一个新的发挥作用的场域或者是场景,但实践当中这个工作挑战性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我觉得在群体诉讼里的诉讼代表人这个角色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第五个问题,《刑诉法解释》里面提出来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要相对独立化。最初的方案里面是要把涉案财物作为定罪量刑之后的第三个审判对象。我们过去传统讲定罪,后来又加上量刑,相应地有量刑辩护,现在针对涉案财产,可以看作是一辩三。反映了我们司法实践当中,这一块对律师的参与提出更多的需求,当然也需要更多的研究。

 

第六个问题,关于监察案件,《刑诉法解释》对于监委办的案件怎么处理,有一个初步的简单规定,主要是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实际上对于监委的案件,按照高法和国家监察委签的很多内部规定没有对外公开,对我们律师参与限制更严。比如律师要调取录音录像、要开庭,比如裁判结果的改变,最高法和监委的内部规定中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上我觉得《刑诉法解释》在这六个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它把推动法治进步的任务交给了我们在座的各位。我觉得现在是一个不确定的年代,也不能说未来会越来越差,但是具体怎么走,要仰仗各位在座律师的努力,要通过个案的博弈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

 

如果我们看《刑诉法解释》这六个主要方面的变化,很多都是从很多具体个案当中找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的,所以法治的发展,从我个人判断,未来是要靠个案推动的,光靠我们这些法学家拿嘴在这儿说是推不动的。所以期待着以尚权为首的刑事辩护的各个专业所或者在座的各位律师能够进一步在未来的时间里面,能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也期待向大家更多地学习你们好的经验和好的想法。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