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3-24
内容摘要:
关于“刑法教义学是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这一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否定说建立在这一前提上:作为刑法教义学基本逻辑起点的刑法规范是合理正当的刑法规范。然而,该前提因不符合立法事实,从而导致否定说不具有合理性。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的规范意义的发现方法,对刑法立法进行的批判主要表现在模糊性刑法规范、滞后性刑法规范和“漏洞”型刑法规范的意义发现过程中,即根据社会生活事实对三者的通常规范意义进行扬弃,从而实现其规范意义的明确化、发展性和填补。但是,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也是有场域限制的,即刑法教义学的司法面向性和实践导向性决定了刑法教义学批判不能否定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定,同时,刑法规范语言的文义边界框定了面向司法的刑法教义学批判的基本限度。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规范意义发现;刑法教义学批判;场域限制
目次
一、从前提认识考察:对刑法教义学不具有立法批判功能证伪
二、从刑法的规范意义的发现考察:对刑法教义学具有立法批判功能证成
三、“戴着规范的镣铐跳舞”: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的场域限制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刑法教义学成为刑法学的主要发展方向。纵览当前学界研究,刑法学者对刑法教义学的概念、立场、方法、功能、应用等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在刑法教义学的功能认识上,刑法学者对刑法教义学所具有的维护法的安定性、体系化、减负与制约恣意、法律沟通等功能,进行了富有深意的探讨和说明。然而,逡巡其间,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当前刑法学界进行的研究却显得薄弱,从而造成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一些刑法学者误以为刑法教义学不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第二,认为刑法教义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功能的学者,对于“刑法教义学如何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这一问题,在说理上太过简单或者过于隐晦而使人难以理解。第三,一些认为刑法教义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功能的学者,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的场域限制这一同样重要的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此意义上,本文将从消除误解出发,经由证立,落脚于场域限制,对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展开研究。
一、从前提认识考察:对刑法教义学不具有立法批判功能证伪
综上所述,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的规范意义的发现方法,其对刑法立法进行的批判是一种批判性解释。正因如此,不能否认刑法教义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同时,批判性解释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创造性解释。然而,创造性解释本身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受约束的“创造”根本不存在。换句话说,刑法教义学的司法面向性和实践导向性决定了刑法教义学批判是一种面向刑事司法的批判,而非面向刑事立法的批判,这可谓刑法教义学批判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刑法规范的文义边界,进一步框定了面向刑事司法的刑法教义学批判的基本限度,从而将其与刑法上应予禁止的作为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区分开。基于此,刑法教义学批判的性质和基本限度,明确划定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的运行场域,即“戴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来源:《南大法学》2021年第1期
作者:吴亚可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