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9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至此,通过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弥补了体系性不足的缺陷。对于本罪在规范适用上并不存在多大的解释障碍,只要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将物品抛下,情节严重的,都是本罪规制的对象。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高空抛物行为,在目前急需要解决好刑事证明难题。
一、高空抛物刑事证明难题的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明责任一般追诉机关或个人承担,如果追诉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要面临追诉不能的风险。具体就高空抛物的刑事证明而言,存在以下的难度:
第一,可再现犯罪的直接证据较少。高空抛物的间接证据相对较多,例如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身体伤害等,但是这些证据只是证明犯罪发生,而难以锁定犯罪人。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以下原因导致可再现的直接证据较少:其一,该类案件的证人较少。高空抛物的典型特点是从“高空中”向下抛物,一方面,行人不可能一直抬头看天,则就直接导致了该类案件的证人较少;另一方面,受高空的距离影响,即便有证人目睹犯罪发生,也很难准确地指出谁是加害人。再者,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即便有人发现了犯罪,特别是在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未必有人愿意站出来指证他人。其二,摄像头等高科技运用难以实现无死角覆盖。虽然随着我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有较大发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成本,尚未对每一栋建筑物都安装摄像头,即便是架设了摄像头的,考虑到人权保障等问题,也难以实现无死角的监控。所以,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可再现犯罪的直接证据较为有限。
第二,高度依赖口供可能与其他证据难以形成闭环,无法达至证明要求。正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直接证据予以佐证,则必然需要依赖于行为人的口供。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换言之,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即便突破了行为人的口供,但是间接证据也不能指向该行为人,实质上也难以证明该加害事实就是该人所为,因而也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闭环。
第三,逐一排查明显增加了办案机关以及住户的负担,且效果未必明显。我国目前城市与乡镇的居住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在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发生高空抛物后排查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如果发生在高楼林立、住户相对密集的城市,则对高空抛物进行逐一排查的难度不言而喻。一方面,在我国目前警力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恐难以为继,另一方面,要想采集到数千人的指纹等生物信息可能会历时数月之久,且即便采集到相关人群的生物信息,是否能最终锁定行为人也难以保证。
二、破解高空抛物刑事证明难题的具体措施
第一,亟须加大建筑物及其公共区域附近的监控设备覆盖范围。从目前来说,打破直接证据匮乏的最为重要的措施便是扩大对建筑物及其公共区域附近的监控覆盖范围。因为监控不仅能够锁定高空抛物的大致范围,监控视角最佳的话,还可以进一步限缩致害的范围,而且也有可能直接锁定加害人,如此将直接降低证明的难度。
第二,在实体法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自首从宽力度。众所周知,虽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定刑本身并不重,但是高空抛物一旦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最重可以被判处死刑,对行为人来说不可不谓之重。因此,为了形成证据的闭环,最为理想的状态是既有间接证据,也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行为人的口供。那么,如何让加害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在判罚时注重自首、自白等从宽情节的运用,加大对行为人的激励力度。例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建立健全涉高空抛物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制度。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各个地方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办法,旨在鼓励社会民众检举揭发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为了克服该类犯罪证据不足的局限,进一步限缩犯罪范围,可以建立、健全涉高空抛物犯罪线索奖励制度。该制度可以着重从“举报方式、举报线索等级评定、奖励额度、奖金领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姚万勤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