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姜丹:美国死刑案件认罪决定权的发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07

律师帮助下的认罪决定权

 

    刑事诉讼发展至今,认罪与否完全交由辩方自己选择是法治国家的共识。1975年,美国Faretta v. California案明确了获得律师帮助是一项权利,因此被追诉人经审查有自我辩护的能力后,可以选择自我辩护。在自我辩护的情况下,认罪与否当然由被追诉人自己决定。

 

    但是,在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也在于保障被追诉人基本的权利,维护最基本的公正。因此律师不可能无视职业道德,事事对被追诉人言听计从;也不可能毫不顾忌被追诉人的价值观而完全依照自己的思路决策。那么在对抗式诉讼程序中,律师对认罪与否决策有何种影响与意义?

 

    1983年版的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首次明确划定目的性事项由被追诉人决定,方式性事项由律师决定。1983年Jones v. Barn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待决定事项所涉权利属性划分:被追诉人需要向律师让渡大部分事项的决策权,只剩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事项由被追诉人决定。

 

    1977年Wainwright v. Sky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必须由被追诉人决定的事项予以列举:是否认罪、是否放弃陪审团审判、是否为自己作证、是否上诉等。虽是采用列举的方法,但是之后几十年,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决定权冲突案件中,却丝毫不愿意扩大被追诉人决定权的范围,倾向于将四项权利之外的其他事项交给律师决定,以求得对抗式诉讼程序效用的发挥。不管是以上哪一种划分方法,认罪的决定权都应由被追诉人掌控。

 

    被追诉人的三种态度:不表态、反对、同意

 

    Florida v. Nixon: 沉默的被追诉人

 

    联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审理的这个案子中,Nixon认为在审判中没有得到有效的律师帮助。Nixon的律师对双方掌握的证据研究之后认为,在审判的时候认罪,接下来量刑程序中与审判中的陈述一致,更容易得到陪审团的信任,减小Nixon被执行死刑的风险。律师多次跟被追诉人说明情况、解释被追诉人应该认罪的原因,但是被追诉人始终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甚至没有任何口头的回复。

 

    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没有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律师认罪的做法并不必然造成无效辩护。被告人对这一诉讼策略既没有表示支持也没有表示反对,律师负责地从一系列的诉讼策略中选择最为有希望避免死刑的一种。这样做,一方面,律师并没有侵犯被告人获得审判和提起上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律师在审判阶段认罪的诉讼策略,有助于在陪审团面前树立真实可靠的形象,使得在后面的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时,让陪审团觉得这些证据的可信度高。

 

    McCoy v. Louisiana:坚持“不在场”的被追诉人

 

    McCoy一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讨论。申请人McCoy初审中被指控谋杀了包括妻子在内的三个亲人,控方提出了很多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但是被追诉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并且认为自己可以提出不在场的证明。律师Larry English认为被告人如果这样做的话,必然是需要制造一个阴谋,并且以这样的辩护思路来免除死刑简直是痴心妄想,这样会使辩方失去陪审团的信任,甚至律师认为这个主张本身就是违反陪审员的常识的,被追诉人主张不在场证明的辩护方式简直就是“运用法律自杀”,但是经过审查发现被追诉人有接受审判的能力。经过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几个月的争论,最终律师将这个争议提交法庭,初审法院法官认为律师有权决定这个问题。

 

    律师认为在审判阶段认罪能够取得陪审团的信任,并且认为这样的方式避免死刑是合理的思路,是在避免被追诉人对自己造成伤害。因此,在审判中,辩护律师English不顾被告人的反对,承认了指控的行为,但是案件最终的结果仍是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在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清白的,坚决不同意认罪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允许律师承认有罪,则违反宪法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案件应该重新审判,因为剥夺了被告人对于基本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

 

    一种常态:被追诉人同意

 

    刑事案件中,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绝大部分被追诉人是同意认罪的,此时律师也有责任对被追诉人是否实施被指控的行为进行调查判断。除了确保认罪有事实基础外,作为律师就是要审查被追诉人同意认罪的决定是否明智,还应该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正确的判断。例如Padilla v. Commonwealth of Kentucky一案中,辩护律师没有告知被追诉人Padilla一旦被以辩诉交易协议的内容定罪,被追诉人会有被驱逐出境的危险。再如Lafler v. Cooper一案中,被追诉人面临故意谋杀和其他三项指控,控方提出如果被追诉人同意作认罪答辩,那么就取消其中的两项指控,并向法院提出51至85个月的监禁刑,在被追诉人跟法院沟通的时候表示愿意认罪并接受辩诉交易。但是,律师告诉被追诉人:因为被害人遭到射击的位置在腰部以下,所以控方不可能对故意谋杀的罪名指控成功,被追诉人因此拒绝了辩诉交易协议。

 

    辩护律师给被追诉人提供了错误的法律建议,导致被追诉人错误地拒绝了控方提出的辩诉交易,最终被追诉人接受了审判,被宣判了所有指控的罪名,而且量刑建议也变成了185至360个月,远远重于之前辩诉交易协议中所建议的量刑。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律师构成了无效辩护。

 

    在美国,拥有放弃宪法权利能力的被追诉人享有认罪与否的决定权。在被追诉人明确反对认罪的时候,即使律师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案在充分的证据下,只有认罪才是避免死刑的方法,律师也不能违背被追诉人的意愿认罪。当被追诉人对是否认罪不表态,而律师经过慎重思考,认为认罪可以保护被追诉人重要权利甚至生命时,律师可以在审判中作出认罪的表示。在被追诉人同意认罪或者斟酌是否认罪的过程中,律师依然有义务确保认罪有事实基础、沟通中判断被追诉人能否理解认罪的意义和后果。此外,律师还有义务为被追诉人提供准确的信息以帮助被追诉人作出判断。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