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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高艳东:适当扩张管辖遏制网络犯罪蔓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17

近年来,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毒瘤。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人数同比上升近五成,网络诈骗、赌博等案件数量众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刑事法是遏制网络犯罪高发的第一抓手,但网络犯罪的场域不同于传统空间,管辖权争议一直是影响网络犯罪治理的瓶颈,为应对网络犯罪跨地域的难题,我国应对刑事管辖制度采取适度扩张思路,不断扩大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对网络犯罪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扩张网络犯罪管辖权的主要方式。管辖权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条件,无管辖则无诉讼。面对网络犯罪飙升的局面,为便于司法机关全面、及时管辖和审理网络犯罪案件,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管辖连接点、创新管辖规则、延展管辖权效力,最大程度地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具体包括:

  

第一,增加地区管辖连接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将“服务器所在地”“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列为网络犯罪地区管辖的二级连接点。同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5条第1款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等概念采取了“最小联系性”标准,只要与诈骗行为有关的地点,都是地区管辖的连接点。

  

第二,强调“先受理管辖”规则。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一般而言,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比较高,该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积极性。

  

第三,强化并案管辖权。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等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该条规定提高了侦查效率,有利于深挖上游犯罪,进而全链路治理网络黑灰产。

  

第四,确立侦查指定管辖预决力。如《意见》第5条第4款规定,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该条规定本着“从源头打击网络犯罪”的思路,肯定了侦查管辖权的重要性。

  

“管辖权适度扩张”是提升网络强国治权的需要。我国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司法管辖采取适度扩张,是一种务实的能动主义司法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基于惩处犯罪的要求,任何刑事案件发生后,均应有相应的机关管辖,以免出现管辖“真空”,建议确立“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行”的制度模式,提升管辖对诉讼程序有效运转的保障作用。尤其是在网络犯罪管辖领域,应当通过相应倾斜性制度设计,保障被害人权益,实现网络犯罪惩治的高效性。而管辖扩张,正是解决网络犯罪追诉难题、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要路径,也是推动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第一,管辖权适度扩张可以有效应对网络犯罪跨地域的难题。网络犯罪具有非接触性、跨地域性和实时变动性等特点,如果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实行“限缩”,采用传统犯罪的网格化地区管辖模式,则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过于狭窄,很难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会出现“有心杀敌、无权管辖”的困境。

  

第二,管辖权适度扩张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犯罪隐蔽性强,证据容易被删改、破坏,办案取证难度大,部分司法机关存在畏难情绪。只有打破传统管辖权的限制,让有能力、有机会破案的公安机关迅速启动侦查程序,才能第一时间固定犯罪证据,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及时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扩张管辖权、增加管辖连接点,可以有效避免司法机关拖延、推诿管辖,防止出现受害人“控告无门”的情况。

  

第三,管辖权适度扩张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实行“阶段论”,管辖制度的阶段性特点非常明显。对于传统犯罪,并案管辖、指定管辖只针对特定阶段变更管辖权。相反,“管辖权扩张”从程序一体化出发,将并案管辖、指定管辖的效力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简化了管辖的程序对接,有利于提高惩治网络犯罪的效率。

  

网络犯罪管辖权扩张的制度要求。管辖权适度扩张虽然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但与传统管辖制度存在紧张关系,在适用过程中应不断做好配套体制的建设。

  

第一,应重视侦查管辖的前置性指引作用。虽然我国立法实行审判管辖中心模式,但司法实践中也应肯定侦查管辖的重要性。及时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可以侦破案件、抓捕罪犯。网络犯罪多带有技术色彩,互联网产业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有较强的大数据侦查能力,司法解释确定的“先受理管辖”鼓励“能者多劳、强者多管”。扩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首先应当肯定侦查管辖的独立地位,发挥其程序指引作用,侦查机关对管辖连接点的判定、并案管辖权与指定管辖权的行使,也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得以确认。

  

第二,扩张管辖权不能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推手”。近年来,个别异地执法的网络犯罪案件,被质疑源于地方利益的考量。管辖权适度扩张虽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为地方保护主义留下了空间。显然,管辖权适度扩张压缩了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对管辖权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对司法解释中的“等”字,不能作无限扩张解释。“等”外的内容(地区),应与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有实际联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强化对管辖权的审查,确保法定管辖规则落到实处。

  

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齐头并进。合理扩张管辖权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积极性。以打击网络犯罪为契机,我国应当不断革新管辖权,为网络强国添砖加瓦。互联网带来了全新问题,刑事诉讼法只有不断创新制度,才能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