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18
近年来,商品买卖、投资理财等领域借助移动互联网及社会化传播为载体,增强了市场交易的便捷性、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诈骗犯罪,由过去猖獗的“套路贷”变异为“套路卖”“套路拍”“套路投”“套路筹”等多样违法犯罪模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20年至今,安徽省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市场交易领域诈骗犯罪案件217件791人,需引起高度重视。
“套路”变异升级的背景
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新发展新常态开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多层次市场主体空前活跃,市场经济逐步驶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与此同时,监管边际也趋于模糊,各种打着创新旗号的“套利”行为,乃至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如影随形。
二是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新需求新期待增多。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老百姓腰包鼓了,投资理财需求不断高涨,而近年来股市等直接融资渠道持续震荡低迷、P2P等网贷平台纷纷爆雷,群众投资渠道有收窄趋势;另一方面,老龄化社会问题逐步凸显,养老、保健、精神文化等深层次需求日益增多。
三是互联网信息化深度赋能,新产品新平台辈出。大数据、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新兴技术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交易平台种类愈发多样,市场占比逐年攀升。微信、微博等公众社交平台,以及网络直播、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更增强了市场的参与度和交易双方的交互性,“网络大V”的粉丝动辄百万量级,影响范围极广,更为市场监管及消费维权带来新的考验。
“套路”变异升级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是渗透市场交易各个领域环节。新型诈骗犯罪均以一定形式的市场交易为载体,涉及保健品销售、收藏品拍卖、拍电影众筹、期货期权投资、融资服务、数字货币交易、二手奢侈品交易等多个领域,且往往紧跟经济社会热点、潮流,针对不同人群特征不断变换诈骗“套路”。如樊远成等人以拍电影设局“套路投”诈骗犯罪案件中,他们先冒充股票老师,以免费荐股名义诱骗被害人加入微信群,再安排业务员诱骗被害人投资电影,骗取郭某等74人共计1858.8万元。
二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引流”“吸粉”。诈骗分工逐步精细化,与诈骗犯罪相关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频发,形成一条产业链,活跃于各类新型“套路”诈骗犯罪中。大多利用微信群、网络直播等发布广告“引流”“吸粉”,有针对性的“培养”诈骗对象,将诈骗过程分为“吸”“养”“骗”不同阶段,而有的诈骗团伙直接获得“半成品”诈骗对象,“封盘”诈骗“收割”即可。
三是真假交易混杂民众更易受骗。上述诈骗案件中,大多以注册登记成立的公司为合法外衣,表面上虽也提供一定的服务或商品,但其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或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钱款极不相称。如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海风等人融资诈骗案中,以帮助需要融资的客户制作商业计划书、提供资方对接服务为幌子,骗取各种费用后,仅提供简单的模板套用式商业计划书,便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再提供其他实质性服务。这些案件中,损害后果往往并非即时显现,被害人被骗后反应延迟,寻求司法救济的意识较弱,一些被害人直至案发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情况时,才发现自己被骗,有的被害人甚至案发后仍深陷其中。
四是侵犯多重客体极大危害市场诚信。上述新型诈骗犯罪行为因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在不同程度上危害多重保护客体,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
惩处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加大消费欺诈惩处力度。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信用为重要基石的认识,推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涉嫌消费欺诈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处理,促使实现该类诈骗犯罪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尤其是网络搜索引擎等发布违规违法广告信息的处罚力度。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行政刑事协同发力,对涉嫌诈骗、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强化网络平台管理,斩断诈骗犯罪上游链条。落实最高检“六号检察建议”,推动诈骗犯罪的全链条、一体化和专业化惩治。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和平台治理责任,严格App收集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针对为网络诈骗等犯罪“吸粉”“引流”案件增多问题,强化即时通讯软件等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企业责任和义务,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建立落实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净化网络空间。
三是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研究指导。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合理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严厉打击以市场交易为外衣的诈骗犯罪活动。加强新型诈骗犯罪类案分析研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引导司法机关统一理解认识、把握诈骗犯罪本质。同时,加强市场交易领域新型诈骗犯罪的宣传引导,推动形成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司法理念,使“天下无骗”成为全民共识,形成社会各界预防惩处诈骗犯罪的合力。
四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市场交易中注重卖家信誉、购物平台资质的查询核实,冷静对待各类低价商品的优惠活动、高额回报等夸大广告宣传。理性认识保健品、收藏品等效用、价值,引导消费者从正规公司、途径、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参与投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售假买假行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及时举报、投诉市场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